马某某、韩某某等赌博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马某某、韩某某等赌博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新42刑终18号
原公诉机关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万虎,小名:木某。因涉嫌赌博罪,经额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韩勇。因涉嫌赌博罪,经额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额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额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赌博罪,经额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额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赌博罪,经额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额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
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额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勇、王磊、邹为龙、马万虎犯赌博罪一案,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19)新4221刑初3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万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马万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磊、邹为龙长期多次参与赌博,并欠下大量赌债。被告人韩勇、马万虎明知他人赌博,仍多次为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赌博。1.2016年1月,在位于额敏县滨河高层朱某家中,被告人王磊、邹为龙与朱某、铁某参与赌博,期间,被告人韩勇明知王磊、邹为龙赌博,仍为其提供赌资。2.2015年12月左右,被告人王磊与赵某、巴某在额敏县华凌市场王磊所经营的装修材料店里,使用纸牌以“AJK”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韩勇明知被告人王磊进行赌博,仍为其提供赌资。3.2015年12月,被告人王磊、邹为龙与薛某、刘某在额敏县华凌市场王磊所经营的装修材料店里,多次使用纸牌以“AJK”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马万虎明知被告人王磊、邹为龙进行赌博,仍为其提供赌资。另查明,被告人邹为龙在押期间,同监室一羁押人员犯XXX病,被告人邹为龙给予及时救治,消除了隐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信息,房屋买卖合同,借条,证人铁某、朱某、房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磊、邹为龙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多次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韩勇、马万虎明知他人赌博,仍为其提供资金用于赌博,其行为亦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以上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为龙羁押期间,积极救治患病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遂判决:一、被告人韩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王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邹为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马万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诉人马万虎的上诉理由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定罪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罚金。2019年9月上诉人接到额敏县公安局刑警队的电话,称让上诉人到刑警队了解案件情况,上诉人到刑警队后如实供述了其与邹为龙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希望二审法院从宽处罚,改判缓刑。
经二审审理查明,额敏县人民法院判决中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已当庭出示并进行质证。经二审核实,一审判决所列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2021年4月13日,额敏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经过调查评估马万虎符合缓刑条件,执行缓刑对所居住村队无重大不良影响,建议执行缓刑。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1.2019年9月5日11时,额敏县公安局民警将马万虎传唤至额敏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2.上诉人马万虎在二审期间交纳罚金20000元。认定依据是额敏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2019年9月5日马万虎讯问笔录、缴费发票。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磊、邹为龙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多次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上诉人马万虎与原审被告人韩勇明知他人赌博,为参与赌博的人提供赌资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对上诉人马万虎提出自愿认罪认罚、构成自首,希望适用缓刑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马万虎系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马万虎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且额敏县司法局对其也出具了评估意见,认为马万虎符合缓刑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村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执行缓刑,综上,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上诉人马万虎请求改判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额敏县人民法院(2019)新4221刑初35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中对被告人马万虎的定罪部分,即:“一、被告人韩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王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邹为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马万虎犯赌博罪。”;
二、撤销额敏县人民法院(2019)新4221刑初359号刑事判决第四项中对被告人马万虎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万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鞠珊珊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