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兵脱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学兵脱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川15刑初1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学兵。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7月13日被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4年11月18日投入宜宾监狱服刑改造;因犯脱逃罪,于1996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与原判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犯脱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四川省宜宾监狱。
指定辩护人郭某,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四部刑诉[2021]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兵犯脱逃罪,于二○二一年二月二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兵及指定辩护人郭佳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学兵在宜宾监狱服刑期间,于1997年9月24日再次伙同罪犯刘静、郭新军(均已判)预谋后以掉绳子、翻围墙的方式从宜宾监狱脱逃,先后流窜昆明、广东、深圳、汕头、珠海、福建等地,以打工为生,期间被告人李学兵花5000元购买“杨建”身份证,隐藏真实身份,脱逃23年之久,直至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交付宜宾监狱执行刑罚。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李学兵服刑期间为逃避刑罚处罚,再次从宜宾监狱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学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李学兵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24日凌晨3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学兵与同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的罪犯刘静、郭新军(均已判)用床单捆在一监区206室窗钢条上,先后吊下逃出一监区监舍。刘静用事先备好的钢筋、起子撬三监区大门未果后,三人通过搭人梯的方式爬上三号门值班室二楼,用床单滑下逃出生活监区,进入生产监区三车间。被人发现后,三人爬上二、七车间之间的材料室房顶,跳墙脱逃。刘静、郭新军跳墙摔伤,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李学兵成功逃脱后,使用杨建身份在各地打工谋生。2020年9月24日被江苏省睢宁县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李学兵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7月13日被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4年11月18日投入宜宾监狱服刑改造;因犯脱逃罪,于1996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与原判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狱内案件立案表、通缉令、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1997年9月24日凌晨,罪犯李学兵、刘静、郭新军在四川省宜宾监狱原一监区服刑期间翻越围墙脱逃,李犯逃脱,当日立案侦查。宜宾监狱于1998年4月27日发布通缉令,追捕李学兵,并附其头像照片一张。2002年9月26日,李学兵被宜宾监狱网上追逃。
2.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关于抓获网上逃犯李学兵的函、睢宁县公安局李集派出所民警程某、白某出具的抓获经过、狱内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0年9月,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公安局通过人像对比,锁定福建省福州市外来务工的四川平昌籍务工人员“杨建”系宜宾监狱挂网追捕的在逃犯李学兵。李集派出所接到睢宁县公安局指令后,组织民警于同月24日20时许在福建省福州仓山区××大厦附近将李学兵抓获,李学兵承认并交待了脱逃的犯罪事实,睢宁警方遂函告宜宾监狱,宜宾监狱于次月19日立案侦查。
3.宜宾监狱抓获历年在逃犯李学兵的情况经过、睢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睢公物鉴(痕)字[2020]3号鉴定书,证实宜宾监狱接到睢宁县公安局电话通报后,前往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档案室提取李学兵指纹,并上传睢宁警方比对。经比对,“杨建”的十指指纹捺印样本中的右手拇指捺印样本与李学兵于1996年10月20日在档案审讯记录上的手印一枚为同一人所留。
4.被告人李学兵的前科材料
(1)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宜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川法刑一终字第601号刑事裁定书、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证实1994年7月13日李学兵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4年10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被告人李学兵于1994年11月18日到宜宾监狱服刑。
(2)宜宾市人民法院(1997)宜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宜宾市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证实1996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学兵因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终身。刑期自1997年1月9日起计算。
5.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学兵等罪犯逃跑时206监舍翻窗处、翻出窗户处、着地处、未撬开的三号门左侧小铁门处、三号门值班室二楼阳台、下楼处、三车间保管室放绳处、七监区电房房顶、翻越警戒线围墙处、作案工具钢筋的相关情况,其中翻出窗户处吊有床单、阳台处有绳索,房顶上有两只鞋。
6.同案人郭新军的前科执行材料
(1)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宜中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证明1995年12月7日,郭新军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2月9日投入宜宾监狱改造。
(2)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宜中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郭新军于1998年3月6日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结合其原犯抢劫罪所判处无期徒刑的残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床单、钢筋、起子予以没收。2011年11月20日,郭新军刑满释放。
7.同案人刘静的判决执行材料
(1)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宜中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证实刘静于1995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5月29日投入宜宾监狱改造。
(2)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宜中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刑二核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书、罪犯入监登记表、释放证明书,证实刘静因犯脱逃罪,于1998年3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作案工具床单、钢筋、起子予以没收。1998年12月17日,刘静被投入自贡监狱服刑。2013年8月29日,刘静刑满释放。
8.同案人刘静的供述,供称其于1996年5月入监,12月认识了李学兵,1997年8月,李学兵趁劳动时问他想不想跑,他说想。9月24日晚凌晨3点过,李学兵说干脆从206监舍出去,郭新军到他住的306监舍说窗条已经被扳开了,喊他快点穿衣服。他到206监舍时,李学兵已经把被单吊到窗子外边了。他们通过床单吊下监舍后,到了三号门,将早就准备好的起子用来撬锁,没有撬开,就把起子丢在三号门值班室墙角花园里。他们三个就在三号门值班室的侧面搭人梯,上了三号门值班室二楼过道,从二楼用床单吊到一楼楼梯上滑下去,然后又去三车间扳开窗子,李学兵到六监区××室拿了一套绳子,拿到三车间翻后面的窗子的时候,警报就响了。他们就原路翻出三车间,跑到二、七监区车间之间的围墙,李学兵和郭新军先爬上房子,他在下面犹豫了一下,正在爬房子时,就有人拿东西打了他一下,并边跑边喊:“有人跑了。”同时,李学兵、郭新军已经跳了下去,他在围墙上时已经没有看见李学兵了。他跳下去后脚受了伤,就坐在路边的石条上,郭兴军也坐在地上,两三分钟后就被人带走了。
9.同案人郭新军的供述,供称1997年6月,刘静向他提起逃跑一事。9月17日晚,刘静和李学兵说:“今晚上下雨,机会好,我们逃跑。”但因为他偷来的钥匙也打不开门,就放回了原处。9月23日,李学兵说今晚可能有雨今天晚上走。晚上他回到监舍,李学兵比了个1字,意思是晚上1点走,他就睡了。晚上1点过,李学兵到监舍喊他,他到刘静监舍喊刘静。李学兵在206监舍扳开了窗子,并在楼道处收了两张床单,然后用一张床单结在窗条上,顺床单第一个下去。接着刘静和他一起下去了。刘静到主通道侧面拿了根钢筋撬三号门的锁,没有撬开,就将钢筋丢在三号门值班室外的围墙墙角处。李学兵说来不及了,就从这里上去。他就蹲下去,李学兵踩着他的肩膀爬上三号门二楼,又将另一张床单放下,他第二个爬上去,刘静第三个爬上去。在二楼的另一头,李学兵将床单穿过栏杆,他们三个又顺着床单滑下一楼。下到三车间门口,李学兵拿来一捆绳子,并将车间大门右面第一个窗子用脚蹬掉,三人进了车间,李学兵又蹬开另一个窗子,警报就响了。他们三个就从三车间跑出来,往七车间与二车间之间的墙角爬上矮房子,李学兵踩滑了就将鞋子脱了,甩在房顶上,再从房顶上围墙,李学兵第一、他第二、刘静第三,他们三个人跳下去后,李学兵就跑了,他和刘静脚摔伤了就坐在地上没有再跑,过了两三分钟就被带回去了。
10.被告人李学兵的供述,供称他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又因脱逃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宜宾监狱服刑。1997年9月24日下大雨,他和另外两名罪犯刘静、郭新军从监舍把窗条扳弯后,用床单拴在窗条上从窗户吊下来跑出监舍,撬大门没有撬开,又去其他地方被发现了,就赶快爬上房顶从围墙上跳下。他是第三个跳下的,他跳下后发现前两人被摔伤动不了,他就迅速离开并跑向后山,在后山躲了两天,然后在公路上扒了一个货车经南岸、柏溪、盐津、昆明、广州、潮州等地,以杨建的身份(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乡××村××组××号)在外打工,2019年2月5日到福建省安德摩尔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保安,2020年9月24日晚8点左右,他正在公司上班,在巡逻时被警察抓获。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兵在服刑期间,伙同他人从监狱再次逃跑的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学兵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数罪并罚。辩护人所提其有坦白、当庭认罪的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手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学兵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无期徒刑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劲松
审 判 员 邓晓琴
人民陪审员 李雪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佳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