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4/8 0:00:00

马奎全、王运峰、张向成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马奎全、王运峰、张向成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冀02刑终18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奎全,别名“马某”。×××年3月4日被留置羁押,次日被玉田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同月1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同年4月22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
  辩护人龙云华,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永旺,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运峰。×××年3月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同月1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同年4月22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沙沙,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向成。×××年3月4日被留置羁押,次日被玉田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同月1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同年4月22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立双,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原审被告人孙玉强。×××年3月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同月1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同年4月22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亚丽,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宏宇。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年3月2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若宇,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辩护人武璠,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人柳向国。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年3月2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府臣,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辩护人赵梦冉,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人齐玉得。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年4月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娜威,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奎全、王运峰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原审被告人张向成、孙玉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原审被告人王宏宇、柳向国、齐玉得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一案,于×××年12月24日作出(×××)冀0229刑初1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奎全、王运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认定: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王运峰使用弹弓、头灯等工具在玉田县扬水站南侧的树林内猎杀凤头蜂鹰8只。后被告人王运峰经被告人孙玉强联系,在被告人张向成的帮助下,将其非法猎杀的8只凤头蜂鹰以每只人民币55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袁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运峰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4400元。
  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马奎全使用弩、头灯等工具在玉田县西养鸡场附近的树林内猎杀凤头蜂鹰10只,后分两次以每只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将猎杀的凤头蜂鹰非法出售给袁宝光(另案处理),共计获利人民币6500元。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齐玉得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从袁宝光(另案处理)处购买凤头蜂鹰1只。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柳向国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从袁宝光(另案处理)处购买凤头蜂鹰1只,后将其加工并以9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元。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宏宇以每只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从袁宝光处购买凤头蜂鹰2只。
  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涉案凤头蜂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另查明,×××年3月6日9时许,被告人孙玉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按公安机关的安排给被告人王运峰打电话。同日10时许,被告人王运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奎全供述:
  (1)×××年3月4日22时53分至×××年3月5日00时48分在唐山市公安局玉田县局中心执法场所供述,他叫马奎全,小名“马大全”,他知道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他是因为他分两次卖给袁宝光10只莽子。是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两次相隔差不多有一个月时间,在玉田县他家大全超市门口边上。袁宝光,40左右岁,玉田县人,他和袁宝光认识有三年多时间,袁宝光经常到他家养鸡场买鸡。莽子的学名好像叫蜂鹰,属于鹰类,差不多有三四十公分长,两个翅膀张开差不多有一米左右,背部是灰黑色的,胸部的羽毛灰白花的,爪子是黄色带黑色的勾子,差不多一只有两斤左右重。他卖给袁宝光的莽子都是他在他家养鸡场北边的树林子打下来的,是用弩、钢珠和头灯这些工具在晚上打的。他用的弩前边有个弓子,后边是用钢丝绳做的弦,弩上边有一个塑料的瞄准镜,打的时候把钢珠放在弩管里,然后通过拉弦把钢珠射出去,弩大概有半米长,使用的钢珠直径大概是8mm,是2011年左右他通过微信在网上购买的,当时花了400多块钱。他过年的时候在网上看到关于袁宝光的新闻,他知道袁宝光出事了,他怕自己也受影响,就把弩给拆了,埋到他家鸡场北边偏西大埝下边的沟里,钢珠他都打没了。莽子是迁徙的鸟类,基本上在大秋时迁徙,从他家养鸡场附近过,他家养鸡场附近有树林,他看见有飞过的莽子落在林子里后,晚上他就带着头灯,拿着弩到林子里边照,看到了就用弩打下来。他一共打下来10只莽子。他知道莽子是属于野生保护动物,大秋时他在河埝上听有的老人说莽子属二级保护动物,也有的老人说是无危的动物,无危就是没有保护等级的意思。他小的时候在河埝上看过老辈人打莽子,现在他打莽子主要是喜好。他不清楚唐山市整个区域属于禁猎区、禁猎期。他打下来的10只莽子全都卖给袁宝光了,他没有相关部门批准的狩猎许可。他和袁宝光早就认识,他的养鸡场养着六万左右只鸡,经常有一些不下蛋的鸡,他就卖给袁宝光,袁宝光是杀鸡卖白条鸡的,经常到他养鸡场拉鸡。2019年9月份,袁宝光给他打电话,问他们散水头片有挺多打莽子的,他有没有莽子,他当时说没有,因为莽子大秋时才从他们这边过,当时没有莽子。后来到了10月份的一天,袁宝光到他的养鸡场拉鸡,又问他有没有莽子,他说有。当时袁宝光和他说把莽子买了,给他650元一只,他就答应了。后来袁宝光拉着鸡到他家超市附近过地泵时,他从养鸡场的冰柜里拿出4只莽子,装进一个编织袋,他拎着编织袋到他家超市门口附近把莽子给了袁宝光,袁宝光把莽子装在车上后就走了。过了两天,袁宝光通过手机微信把鸡钱和莽子钱一起打给了他。袁宝光应该知道莽子是怎么来的,他和袁宝光说过用弩打的。他在他家超市附近卖给袁宝光莽子,是因为袁宝光当时开车拉着鸡过泵去了,他后来拿着莽子给袁宝光送过去,他想肯定是袁宝光小心眼,怕放在车里增加鸡的分量多算钱。他给袁宝光的莽子都是打下来后直接放在冰柜里冻上的,卖给袁宝光时也都是带着毛冷冻的。他的微信名称是“大全”,绑定的手机号是134××××8833,袁宝光的微信名称是“珍禽销售”,他从网上看到关于袁宝光卖野生动物新闻后,他就把袁宝光的聊天记录删了,把袁宝光的微信号码直接拉进了黑名单。他卖给袁宝光的4只莽子一共是2600元,这些钱和卖鸡的钱是一起转给他的,具体一共转了多少钱他忘了,袁宝光经常从他家养鸡场拉鸡,拉完鸡后不是马上给他钱,基本上都是过几天才给钱,有时候还有拉几次才给钱的。2019年12月份前后,袁宝光又到他家养鸡场买鸡,袁宝光问他还有没有莽子,他说有,袁宝光说有人买莽子送礼用,他说他还有几个,并答应卖给袁宝光。后来袁宝光装好鸡后到他家超市附近过泵时又给他打电话,让他把莽子给袁宝光拿过去,说有人要了,他就从冰柜里把剩下的6只莽子给袁宝光拿了过去。他印象中袁宝光第二次买莽子是连同买鸡的钱一同给的他现金,莽子是按650元算的,6只莽子一共给他3900元,鸡好像是三、五千块钱,他没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合法买卖野生动物的手续。他卖给袁宝光莽子一共盈利6500元,这些钱平时陆续都花销了。他卖给袁宝光莽子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就他和袁宝光两人知道。
  (2)×××年3月5日13时16分至14时27分在唐山市公安局玉田县局中心执法场所供述,他是因为猎捕野生动物莽子被公安机关传唤的。从2019年9月开始,他在他们村西他经营的养鸡场周围的杨树林内开始猎捕。他是用弩打的,都是晚上打,弩是7、8年前他在网上买的,主要是买来玩儿的。他以前没有打过莽子,2016年他合伙在他们村西养鸡,亮甲店镇肉张屯村的袁宝光宰杀鸡鸭,他们就认识了。因为他们养鸡场有淘汰的下蛋母鸡。2019年9月初,袁宝光打电话问他有莽子吗,当时他没有,他们鸡场周围的杨树林内有,也只有9月份才有,这是候鸟,10月份就没有了。他听说袁宝光要莽子,也没问价钱,晚上他就拿上他以前的弩,还有他们鸡场的头灯,到鸡场边的树林里转,当天晚上他就打了一只,后来陆陆续续打了10只,都是9月份打的,他把打的莽子全放在他家鸡场的冰柜内。他卖给袁宝光莽子第一次是2019年10月份,袁宝光到他们鸡场买鸡,他说他这还有几只莽子,袁宝光拿了4只,当时没有说价格。过了几天袁宝光以一只650元的价格,连同买鸡的钱用微信转给他。第二次卖给袁宝光莽子是12月份,袁宝光是买鸡时顺便把剩下的6只莽子都拿走了,当时就把钱给了他,也是一只650元。莽子都是死的,冰冻的,带羽毛,是黑灰色的,肚皮是黄白色的那种鸟类,是鹰的一种,二斤左右重,他是论只卖给袁宝光的。他在玉田网上看见袁宝光因为收购莽子出事后,就把弩砸坏后扔到他家鸡场西边的水渠里,当时水渠内还有点水。他的微信名是大全,袁宝光的微信名叫“珍禽销售”。他打莽子就想挣点钱花,卖莽子的钱平时都花了。莽子的学名他说不好,是属于鹰类的,平常他们都叫莽子。他知道莽子是野生保护动物,连麻雀国家都不让打,但不知道是几级保护动物。他猎捕、买卖野生保护动物没有手续,袁宝光买野生动物也没有手续。
  (3)×××年3月18日14时03分至×××年3月18日14时21分在丰润区看守所供述,他因涉嫌非法猎杀、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他用弩和头灯在夜间的树林里打莽子,打的莽子卖给了袁宝光。他是在玉田县他家养鸡场北边的树林里打的莽子,卖给袁宝光是在他们村他家大全超市门口边上。他用的弩是上次他带公安机关指认时从沟里挖出来的那个弩,这个弩是在2011年他通过微信在网上购买的,当时花了400多元,后来他在网上听说袁宝光出事的新闻,害怕被查到,就把弩给拆了,埋到养鸡场西北大埝下边的沟里,头灯是他在养鸡场给公安机关拿出来的那个头灯。他猎杀了一共10只莽子,分两次卖给袁宝光,第一次卖4只,第二次卖6只,650元一只卖的,一共卖了6500元。袁宝光是通过微信转账给他转的钱,当时袁宝光也到他的养鸡场买鸡,袁宝光把莽子钱和从他养鸡场买鸡的钱混在一起给的他,具体给他转了多少钱他记不清了。卖莽子的钱他平时花了。他知道莽子是属于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他听老人说莽子是属于二级保护动物,也有老人说莽子是没有保护等级的动物。他知道非法猎杀、买卖野生保护动物是违法行为,现在管的比较严,连家雀都不让打。
  2、被告人王运峰供述:
  (1)×××年3月6日11时51分至12时04分在玉田县公安局散水头派出所供述,他是因为打莽子意识到犯法了才来派出所自首的。2019年9月份,他在用弹弓打了八只莽子,打的莽子孙玉强给他卖了,一共卖了4400元,钱是孙玉强用微信转给他的。
  (2)×××年3月6日15时59分至18时00分在唐山市公安局玉田县局中心执法场所供述,3月5日,孙玉强给他打电话说公安局在通缉孙玉强,他知道是因为他卖给孙玉强莽子的事,他在家里也害怕,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卖给孙玉强的莽子是他用弹弓和头灯这些工具到树林里打的。2019年9月10日前后的晚上,他在玉田县埝的树林里。当时他骑着摩托车到大埝那边的林子转,头上戴着头灯,用头灯往树上照,看见树上有莽子后,他就拿着弹弓子用钢珠瞄准莽子的头部,把莽子打下来。他今天到公安机关投案时,把弹弓子和头灯一起带到了公安机关,他想把弹弓子和头灯一起上缴。他用的头灯是带在头上的矿灯,头上有皮带,灯是LED的,也可以充电,平时用的时候就带在头上。他用的弹弓子是铁质的,握柄处缠着黑色的皮子布,皮子布有点磨坏了,弹弓子上皮筋是黄色的2050皮筋,中间放钢珠的地方是块棕色的皮兜。弹弓和头灯是他在鸦鸿桥市场上购买的,买了有一年多。打莽子的钢珠是他在鸦鸿桥市场上买的那种9mm的轴承钢珠,都让他用完了。猎杀莽子就他自己。当时是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多钟,他骑着摩托车奔潮落窝乡还乡河东大埝的树林里去,他知道那边的林子比较多,就想到那边看有没有鸟打。他到林子后就戴着头灯往树林里照,看见树上落着莽子后,他就用弹弓子瞄准头部把莽子打下来。第一次去时他转了半个多小时,打了5只莽子,打完后他骑着摩托车回家,到家后他把打死的莽子连毛直接放到冰柜里冻上。第二次是过了两天还是晚上7点多钟,他又到潮落窝乡还乡河东边大埝处的林子里,还是用头灯和弹弓子打下来3只莽子,拿回家后和第一次打下来的5只莽子放到一起冻在冰柜里。莽子具体学名他不清楚,他就知道是一种鹰,背部的羽毛是灰色的,胸部的羽毛也是灰色的,莽子差不多有30多公分高,一只差不多有二斤左右。他知道莽子属于野生保护动物,不允许猎杀,具体是几级保护动物他不知道。他没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合法狩猎手续,他不清楚禁猎区和禁猎期,就知道不让随便打鸟。他打莽子就想试试自己弹弓子打得准不准,就打了两次。他把打的莽子卖给孙玉强了,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多钟,他从钱家沟集市上路过,看见孙玉强在集市上卖水果,他当时和孙玉强说了几句话,他告诉孙玉强自己打了8只莽子,孙玉强就让他把8只莽子卖给孙玉强,他当时就答应了。散集后大概下午1点多钟,孙玉强就开车到他家,他从冰柜里把冷冻的莽子拿了出来,装在一个黑色的塑料袋里给了孙玉强。孙玉强说每只莽子给他550元,但手里没现钱,就加了他微信,说回头给他从微信上转钱,然后孙玉强把莽子放到车里走了。后来孙玉强用微信给他转了4400元。他告诉孙玉强打了8只莽子就是感觉自己挺能耐的,为了炫耀一下。他的微信名称是“×××”,微信号是“wxid_x7xz1xoxpzum22”,微信绑定的手机号是138××××9936。3月5日下午1、2点钟,孙玉强跟他说袁宝光出事了,从他那买的莽子就是卖给了袁宝光,孙玉强让他把手机里孙玉强的微信、电话和他们买卖莽子的转账记录都删了,他当时就把他手机里关于孙玉强的信息删了。他没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合法买卖野生动物的相关手续。
  (3)×××年3月18日13时40分至14时01分在丰润看守所供述,2019年9月份前后,他用弹弓和头灯在夜间的树林里打莽子,打的的莽子卖给了孙玉强。他打莽子是在玉田县大埝那边的树林里,卖给孙玉强莽子是在他家。他用的弹弓是铁制的弓体,弹弓子握柄处缠着黑色的皮子布,握柄处的皮子布有点磨坏了,弹弓上的皮筋是黄色的2050皮筋,中间放钢珠的地方是块棕色的皮兜。头灯是带在头上的矿灯,头上带有皮带,灯是LED的,可以充电。他到派出所投案时把头灯和弹弓一起拿过来了。他一共打了两次莽子,第一次打了5只,第二次打了3只,一共8只。他卖给孙玉强莽子,孙玉强说每只莽子给他550元,一共给他4400元,孙玉强是通过微信转账给他转的钱。孙玉强的微信号他没记住,孙玉强在他投案前一天告诉他出事了,让他把手机里孙玉强的微信号和他们买莽子的转账记录都删了。他卖莽子的钱有的花了,有的在他的银行卡里。他知道莽子属于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不许猎杀,具体是几级的保护动物他不知道。
  3、被告人孙玉强供述:
  (1)×××年3月6日11时12分至11时34分在玉田县公安局散水头派出所供述,他卖给他表叔莽子,他听说公安局找他,他就来投案自首了。他表叔是张向成,老家是西刘桥的,现在搬玉田住了。莽子是一种鸟,具体叫什么说不好,都叫莽子。他在2019年9月份一共卖给张向成8只莽子。莽子是小王的,叫王什么峰,散水头戴家屯人,50左右岁。他卖莽子卖了三、四千块钱,张向成用微信给他转的,他又转给王什么峰了。
  (2)×××年3月6日15时26分至17时14分在唐山市公安局玉田县局中心执法场所供述,他家是散水头镇西刘桥村的,和张向成一个村,闲聊时他们就互相加了微信,他和张向成闲聊时说过他们村这一片有人打莽子的事。2019年9月初,张向成给他打电话说有个朋友要莽子,让他帮着打听打听。过了十来天,他在集上卖水果时正好碰见王运峰,他就问王运峰有没有莽子,王运峰说回家看看。中午散集后王运峰给他打电话说有8只,一只卖550元,他就给张向成打电话,也告诉张向成一只550元,他想让张向成找王运峰来拿,王运峰说没空,让他给送过去。正好他上玉田县城顺便进点儿货,他就联系王运峰,让王运峰给他准备好。吃完中午饭后他开着货车到王运峰家,当时王运峰把莽子装在一个编织袋里,他也没看,就把编织袋放在驾驶室。他给张向成打电话问了张向成租房子的地方,之后他就去找张向成。当时张向成打开袋子简单看了一下,就放进冰柜了,然后用微信转给他4400元,回家后他把这4400元又转给了王运峰。他去张向成家驾驶的是一辆银色的现代瑞纳。他的微信号是“syq153××××6997”,微信名懂你。张向成的微信号他忘了,王运峰的微信号是×××。他不知道王运峰的8只莽子是哪里来的,他联系买卖莽子是给朋友帮忙,他没有从中牟利。莽子具体是什么保护动物他说不好,小时候他见过,挺大的,长得像老鹰。他没有买卖野生保护动物的手续,张向成也没有买野生动物的手续。
  (3)×××年3月18日13时46分至14时02分在唐山市丰润看守所供述,2019年9月份前后,他联系王运峰把王运峰的莽子通过张向成卖给了张向成的朋友。他是从王运峰家拿的莽子,然后送到张向成住的地方。他一共买卖了8只莽子,张向成用微信给他转了4400元,他把这4400元转给王运峰。他倒卖莽子没有得到好处,张向成给他转的钱他直接转给了王运峰。莽子是一种大鸟,长的像老鹰,属于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但具体是几级他不知道。
  4、被告人张向成供述:
  (1)×××年3月4日21时25分至23时21分在玉田县公安局集中执法办案中心供述,他从孙玉强处买的莽子卖给了袁宝光。袁宝光是玉田县亮甲店肉张屯的人,有四十来岁,个头不高,小胖子。他们俩都是买卖鸡、杀鸡的,他是2019年9月24日卖给袁宝光的莽子,是550元一只卖的,一共卖了8只,当时袁宝光用微信给他转账5000元,说有200元好处费,还有400元是袁宝光需要现金加油让他倒的400元现金,莽子一共是4400元,好处费他没要退给袁宝光了,之后袁宝光给了他一只大鹅他吃了,大鹅是一百二三十元。8只莽子都放在一个白色的蛇皮编织袋里,都是死的、冻体,带羽毛,应该是黑色和白色相间的那种鸟类的羽毛。孙玉强四十岁左右,1.75米,偏胖,在家倒腾水果,玉田县散水头镇西刘桥村务农。他听孙玉强说莽子是孙玉强从别人那倒腾过来的,他老家是散水头镇西刘桥村的,和孙玉强是一个村,平时没事他回老家钓鱼,孙玉强没事也钓鱼,他们一起闲聊时孙玉强说过有人可以打到莽子。去年9月17、18日那两天,他和袁宝光在微信上聊天,袁宝光知道散水头那片打莽子的人多,袁宝光说现在大莽子挺贵的,一只得七八百,他说老家那边500-600块钱就可以买下来,袁宝光就让他从散水头那边问问有卖的吗,让他帮着买点莽子,他当时不太愿意,袁宝光一个劲让他找,他就找到他们庄的孙玉强,用微信问孙玉强以前和他说的有卖莽子的还有吗。之后过了两三天,孙玉强给他回话说找到八只大莽子,一只550元,他就问袁宝光550元一只行不,袁宝光说可以。9月23日,孙玉强就把莽子送到他家,他把莽子都放进他家的冰柜,他和孙玉强说明天他朋友来了给钱后再转给孙玉强。孙玉强是开一辆白色捷达车来的,车牌号没记住,是自己一个人来的。大莽子是用一个白色的化肥蛇皮塑料袋装的,装的都是冷冻的死体,他当时就打开编织袋子口看了看。9月24日,袁宝光开一辆白色小货车来的,袁宝光打开编织袋子看看、掂掂分量说没问题,就转给了他5000元,说给他200元好处费,他没要,400元是让他兑现金加油,他给了袁宝光400元现金,袁宝光就拿着莽子和白色编织袋走了。他的微信号“wxid_ufljho4sm2u022”,微信名骆驼,袁宝光的微信名“珍禽销售”,他手机上微信好友存的是袁宝光,微信号是“wxid_i8xv41bns61m22”。他不知道孙玉强的8只莽子哪来的,因为都知道莽子是国家保护动物,不能打,都是偷着打的,问也没人敢说是谁打的,所以他也没问。他买莽子是帮袁宝光买的,袁宝光听说散水头那边500-600元一只,比他们那边便宜,才让他帮忙买。他从中没有牟利,就是孙玉强跟他说完他就跟袁宝光说了,袁宝光同意价格,他就让孙玉强把莽子送到他家,当时也没给钱。第二天袁宝光就来了,到他家给他转了5000块钱,买莽子花4400元,400块钱加油,袁宝光给他的400元现金,剩下的200元是袁宝光给他的好处费,当时他从微信给袁宝光退回去了,袁宝光从车上给他拿了一只杀好的大鹅,顶了好处费。孙玉强不知道他给袁宝光买莽子,孙玉强和袁宝光不认识,他俩都是通过他买卖。大莽子是大鸟,是野生保护动物,国家不让打,不知道是几级保护动物。当时他只是想帮朋友忙,没想得到好处。他买卖野生保护动物没有手续,袁宝光也没有手续。
  (2)×××年3月5日14时34分至15时32分在唐山市公安局玉田县局中心执法场所供述,他和孙玉强都是散水头镇西刘桥村的,平时没事他就回老家钓鱼,孙玉强没事也钓鱼,他俩在一起闲聊天时孙玉强说过有人可以打到莽子,他就记着了。正好2019年9月24日头几天,估计是9月17、18日那两天,他和袁宝光在微信上聊天,袁宝光知道他们散水头那片打莽子的人多,说现在这个大莽子挺贵的,一只得七八百,袁宝光听说他们老家那边500-600块钱就可以买下来,就让他帮忙买莽子。他当时不太愿意,袁宝光一个劲让他找,他就找到孙玉强,他在微信上和孙玉强说买点莽子,二斤左右的,当时也没说多少钱一只。过了两三天,孙玉强给他回话说找到八只大莽子,一只550元,他就问袁宝光550元一只行不,袁宝光说行。第二天下午(2019年9月23日)孙玉强就把莽子送到玉田镇东关他租的地方,他就看了一眼,也没过数,就把莽子放进他家冰柜里,说等明天他朋友来了看看给钱了再转给孙玉强,孙玉强说行就走了。孙玉强是开一辆白色的捷达车一个人来的,大莽子用一个白色化肥塑料袋装的,都是冷冻的死体,带羽毛。9月24日袁宝光开一辆白色小货车,当时袁宝光打开拿出几只看了看,掂掂分量说没问题,就转账给他5000元,说给他200元好处费,他没要,剩余400元是让他倒的现金,袁宝光要给货车加油没现钱,他就给了袁宝光400元现金,之后袁宝光就拿着莽子走了,连着白色编织袋一块拿走的,当时也是袁宝光一个人来的。他的微信号“wxid_ufljho4sm2u022”,微信名骆驼,袁宝光的微信名叫“珍禽销售”,他手机上微信好友存的是“袁宝光”,微信号是“wxid_i8xv4lbns61m22”。他知道莽子是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他没有从中牟利,就是架不住朋友袁宝光总求他,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就是帮朋友个忙,孙玉强不知道他给袁宝光买莽子,他没跟孙玉强说,孙玉强和袁宝光不认识,他俩都是通过他买卖的。莽子应该属于鹰类,他知道是野生保护动物,国家不让打,但不知道是几级保护动物。他介绍买卖野生保护动物没有手续,袁宝光买野生动物也没有手续。
  (3)×××年3月18日14时10分至14时29分在唐山市丰润看守所供述,2019年9月24日,他帮袁宝光从孙玉强处买莽子,卖给了袁宝光。孙玉强把莽子送到二郎庙市场后边他在东关村租房的住处,后来在住处他把莽子卖给了袁宝光。孙玉强一共给他送了8只莽子,这8只莽子他卖给了袁宝光,当时是按每只550元价格卖的,一共卖了4400元,袁宝光是通过微信转账给他转了5000元钱,说有200元是给他的好处钱,他没要又给袁宝光退了回去,其中还有400元钱是袁宝光让他兑换现金给他的加油钱,他给了袁宝光400元现金。袁宝光当时从车上给他拿了一只杀好的大鹅,顶了好处费。他知道莽子是属于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但具体是几级的保护动物他不清楚。他知道非法买卖野生保护动物是违法行为。
  5、被告人齐玉得供述证实:他在他们村邻居袁宝光家中购买过一只莽子。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在前门口街上和袁宝光唠嗑时,袁宝光问他吃不吃新鲜东西,他问是什么,袁宝光说是莽子,炖着吃特别好吃,他问多少钱,袁宝光说肯定不多算他钱,他就答应买一只。之后袁宝光从家里取来一只莽子,是冻的白条,外边套着一个白色的长筒塑料袋,一边口用绳扎着。他把买的这只莽子拿回家,第二天就在家把莽子炖了,家里人吃了。他知道莽子是野味,是野生保护动物,不让吃,袁宝光告诉他炖着好吃,他听着挺新奇,想买来尝尝。他的家里人不知道他炖的是什么,他当时告诉家里人说是炖的野鸡。后来在1月份时,他找袁宝光算账,袁宝光说这只莽子850元。×××年1月3日,他把钱给袁宝光了,当时用微信给袁宝光转了3500元,其中有莽子的850元,剩下都是他从袁宝光家里买大鹅、大雁、野兔、山鸡、山鸡蛋、鸵鸟掌、红嘴鸭、大公鸡的钱,买这些东西不是一次购买的,都是平时串亲戚、看病人给别人拿的。给袁宝光结算3500元是2019年他从袁宝光那购买东西的钱。他的微信名叫“得”,微信号是“wxid_rgxvewnf18q222”,微信绑定的手机号是131××××7789。袁宝光的微信名叫“珍禽销售”,微信号是“wxid_i8xv4lbns6lm22”。3500元是分两次转的,一次是3000元,一次是500元,里边有买莽子的850元,还有买其他东西加在一起的。他买莽子的事别人不知道,他和家里人说买的是野鸡,他知道莽子比野鸡卖的贵,他怕和家里人说买莽子太贵,家里人不同意,野鸡一只才20多块钱。他当天晚上喝多了,袁宝光说莽子好吃,他也就想尝尝有多好吃,就从袁宝光手中买了一只。
  6、被告人柳向国供述证实:他在袁宝光处买了一只莽子,后来在他经营的饭店加工后卖了。袁宝光45、46岁,亮甲店镇肉张屯村人,他们村和肉张屯村离的不远,他和袁宝光认识有三、四年,袁宝光在家经营活禽宰杀,他经营饭店,店里需要鸡鸭、鸡蛋等货一直从袁宝光处购买。他买莽子时,莽子已经褪好毛,是冷冻的白条,大概有二斤左右,应该属于鹰类,嘴比较尖,是黑色的。2019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两、三点钟,他到袁宝光家买公鸡和鸡蛋准备给饭店备货,袁宝光和他说有莽子要不要,六七百块钱,他说这东西忒贵,买回去到饭店至少得卖千八百的,一只的话至少得挣一、两百块钱,要不不挣钱。袁宝光让他拿回去卖着试试。他当时想这东西是野味,拿到饭店能卖出去就能多挣点钱,他就从袁宝光手买了1只莽子。袁宝光从家正房后边西小屋冰柜中把褪了毛冷冻的莽子给他拿出来,他买了几只公鸡、柴鸡蛋、养殖野猪肉,一起拿回饭店。他从袁宝光处购买莽子应该花了700元,他平时三、五天就到袁宝光家中给饭店采购禽蛋,这个莽子的钱应该是和买别的鸡和蛋的钱一起给的现金。他现在还欠着袁宝光四五千块钱,都是从袁宝光那里买鸡鸭鹅、柴鸡蛋和野猪肉的钱,莽子的钱不欠袁宝光的。他知道莽子属于鹰类,是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不让买卖、不让吃。他从袁宝光那买完莽子后拿到饭店,他让他媳妇陈某1给炖了,后来在饭店把炖好的莽子卖了。他经营的饭店牌子是幸福农家院,营业执照的名字叫“小海饭店”,法人是他媳妇陈某1的名字。平时饭店采购都是由他负责,饭店前台接待和结账也由他负责,他媳妇陈某1主要负责后厨,他们从外边雇了一个配菜师傅,还有一个服务员。他从袁宝光家中买完鸡、肉和蛋后,连同买的莽子一起拿到饭店,他把东西放到后厨,当时他和他媳妇说把鸡炖了,又让他媳妇单独把那只莽子炖了,他没告诉他媳妇是什么东西,他就让他媳妇别把莽子和鸡炖在一起,单独炖了。到晚上,他媳妇就把炖好的莽子直接装在一个小黄盆里,他把小黄盆放到前边展台,当时有几个好像是沙流河那边的人过来,问他有没有炖的好吃的东西,他当时和这些人说有新炖的野味莽子,就是有点贵,最少得900元,这些人当时就要了,后来又点了几个凉菜,他就把炖好的莽子卖给了这些人。他媳妇炖莽子时,他没跟他媳妇说,后来他和他媳妇对账时,他媳妇问钱怎么多了,他就和他媳妇说前两天从袁宝光那买的莽子,让他媳妇给炖了,卖的钱多,他媳妇说了他一顿,不让他再买莽子了。他们饭店将莽子加工后卖了900元,对方给的现金,一顿饭大概收了1200元。袁宝光没有经营销售野生动物的合法手续,他没有加工、销售野生动物的合法手续,他知道他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就是想偷着多挣几块钱。
  7、被告人王宏宇供述证实:2019年中旬,他从袁宝光手中购买过两只莽子,是袁宝光给他送到他经营的饭店里。他经营的饭店门市牌子挂着“玉田狗肉炒鸡总店”,还有一个牌子叫“狗肉工坊”,饭店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是“庞宇饭店”,法人是他的名字,饭店在玉田县东侧,玉滨公路建支集团北50米路东,平常就他和他媳妇、儿子三人在饭店经营。袁宝光,40多岁,亮甲店镇孔五官屯那片人,他和袁宝光认识有三、四年的时间了,一开始他经营饭店时,袁宝光卖鸡鸭,他从袁宝光处进货,袁宝光经常往他们饭店送货,后来袁宝光卖的东西比较贵,他慢慢就不用袁宝光的东西了。他从袁宝光手中购买莽子是在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因为他经常喝酒有胃病,他听他们饭店吃饭的人跟他说的偏方,说莽子的肚能治疗胃病,他就信了。第二天中午他给袁宝光打电话问有没有啥好东西,袁宝光说就有两只莽子,一只要1200元,他说是自己吃少算点,袁宝光就说最少也得1000元一只,他听后就让袁宝光把两只莽子给他送过来,下午袁宝光就把两只莽子送到了饭店。他买莽子给袁宝光打电话是因为他和袁宝光合作多年,也去过袁宝光家,在袁宝光家冷库里看见过袁宝光家经营很多种野生动物。他当时就想从袁宝光那里买莽子,没好意思直接和袁宝光说有没有莽子,就问有没有好东西,其实就是野生动物的意思。他以前存着袁宝光的电话,后来他在新闻上看到袁宝光出事了,就把袁宝光的电话给删了,怕公安机关找到他。当时他让袁宝光送莽子时,让袁宝光把毛给褪了,袁宝光给他送来时是白条,一只莽子差不多有两斤左右重,个头和鸡差不多,嘴比鸡要尖,袁宝光给他送过去时莽子没有冻,装在一个塑料袋里。他知道莽子是野生保护动物,他不清楚袁宝光有没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合法出售野生动物的手续,他知道买卖莽子是违法行为,当时买时就是存侥幸心理,想偷着吃了没人知道。袁宝光把莽子送到饭店后,他就放到厨房冰柜里,之后用手机微信给袁宝光转账1000元,因为钱不够,他又叫他媳妇霍某给袁宝光1000元现金。当时他没和他媳妇说买什么,他媳妇数了1000元现金直接给了袁宝光。袁宝光走后时间不长给他打电话,告诉他莽子的肚给他和莽子放在一起了,他问袁宝光处理好没有,袁宝光说让他自己弄,他当时也不会弄,就让袁宝光回来给他把莽子肚处理好,之后袁宝光才走。他的微信名称是“狗肉工坊132××××6003王宏宇”,微信号是“wxid_3b1ot01k19cl22”,微信绑定的手机号是132××××6003,登记的手机号信息是他媳妇的身份证号,他微信里存的袁宝光的名字是“原野味”。当天晚上饭店没人后,他让他媳妇从厨房冰柜里把这两只莽子拿出来炖了,她媳妇当时看了不知道是什么东西,他和他媳妇说这个莽子是治疗胃病的,2000元买的,他媳妇就给炖了,炖完后他吃的时候和他媳妇说让他媳妇给袁宝光的1000元就是买莽子的钱,他媳妇当时听说能治胃病也没说什么。他媳妇不知道莽子是什么动物,就听他说能治胃病,他让他媳妇给袁宝光1000元钱时他没和他媳妇说是给的什么钱。
  8、同案犯袁宝光供述:
  (1)×××年2月19日18时47分至21时46分在唐山市公安局玉田县局中心执法场所供述,2019年11月至×××的1月份,他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他自己家中非法收购销售野生动物,他收购的野生动物有山兔、猫头鹰(学名雕鸮)、莽子(学名凤头蜂鹰)、野猫(学名豹猫)、黄鹰、麻雀、斑鸠,这些都是他联系朝阳市凌源的王某2购买的,他从王某2手中收购过山兔、野鸡、雕鸮、豹猫、黄鹰,他就是想收购后再卖出去,从中挣点钱,他收购、销售野生动物没有有关部门的批准。他知道这些都是野生保护动物,后来出事后他查了一下,知道所有鹰类的动物都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山兔、野鸡和豹猫都是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他从王某2手中收购的山兔和野鸡平时卖掉一些,都是零散卖的,剩下的都在他家放着,三只豹猫没有卖,雕鸮家里放着一只被公安机关查扣了,剩下的三只雕鸮和两只黄鹰他卖给丰润的一个人了。他一共卖给丰润的这个人两次野生动物,第一次是在2019年12月份,当时卖给这个人1只莽子(凤头蜂鹰)和2只黄鹰(从王某2手中收购的),当时卖给这个人的价格是每只900元。凤头蜂鹰是他在鸦鸿桥大埝上买的,当时在鸦鸿桥河东大桥的东头偏北20米左右购买的,往北走就是河东村,在大埝上有摆摊卖小鸟的,他过去问卖鸟的有送人吃的鸟吗,刚开始卖鸟的人还没说有,后来卖鸟的人说有打鹰的,他问什么鹰,卖鸟的说是莽子,问他要不要,他问多少钱,卖鸟的说500块钱,后来他砍价到400元买了两只。卖鸟的是个男的,三四十岁,这个人是卖观赏鸟的。他买的两只莽子是这个人从一个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里取的,当时两只莽子都是死的,用红色塑料袋装的。他把这两只莽子其中一只卖给丰润的那个司机了,另一个在他家,后来被公安机关查扣了。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有人给他打电话,说朋友介绍想从他这里买点野味请客用,问他有什么野味,他说有莽子,就是价格有点贵,一开始他和这个人说1000元一只,后来这个人让他少算点,他就算这个人900元一只,这个人也没说要多少个,他就提前把莽子毛给褪了,这个人开车直接到他家来取,他当时给了这个人一只莽子和两只黄鹰,那两只黄鹰他也充当莽子卖了,每只卖900元钱,具体这个丰润的司机是怎么付的钱付了多少钱他记不清了。他卖一只莽子是因为自己得留一只,想过年时请客用。第二次是在×××年1月份的时候,他卖给丰润的这个人9个雕鸮和一个小鹰收了5400元,还让他媳妇给丰润的这个人一箱野鸡蛋和一个大公鸡,这些东西都是他媳妇经手卖的,钱是他媳妇收的,他卖什么东西他媳妇刘某1都不知道,刘某1光收钱。他卖出去的9只雕鸮,有从王某2手里购买的4只,剩下5只和一只小鹰是他从迁安一个人手中购买的。
  (2)×××年3月4日13时15分至15时44分在唐山市公安局玉田县局中心执法场所供述,他上次交代的卖给丰润司机的凤头蜂鹰、黄鹰、雕鸮的数量不对,他上次笔录中交代所卖的数量比实际卖的数量少,这次他如实交代清楚。还有就是他媳妇在出售野生动物这方面,实际上主要是他操持的。上次笔录中他交代在迁安和鸦鸿桥集市上购买的凤头蜂鹰是胡乱说的,实际上凤头蜂鹰是他在二郎庙市场张相程手中购买过8只,还有从马大全手中分两次购买过10只。2019年11月份,丰润的司机打电话问他有没有野味,好一点的东西,他说有蜂鹰,也叫莽子,900元一只,他有12只,一只家里留着请客用。后来丰润的司机打电话让他把11只凤头蜂鹰的毛给褪好,他就在家里把11只凤头蜂鹰的毛全褪好,之后用白塑料袋一只一袋装起来。过了一天,丰润司机到他家取这些凤头蜂鹰,走时他又用红色大塑料袋给装起来,丰润司机用微信扫描他家冷库边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一共收了9900元。收款的二维码绑定的是他的微信,他的微信名称是“珍禽销售”,绑定的手机号是139××××2684。他卖给丰润司机的这11只凤头蜂鹰,有8只是从二郎庙市场张相程手中购买的,有3只是从散水头马大全手中购买的。他第一次从马大全手中购买的4只凤头蜂鹰,3只卖给了丰润的司机,剩下一只被公安机关查扣。张相程。他从张相程手中购买凤头蜂鹰是2019年11月份的一天,他琢磨正好这边过莽子,他听别人说过散水头那边有打鸟的,他就给张相程打电话,他问张相程老家那边有打鸟的吗,让张相程问问有没有打莽子卖的,有的话给他弄点,有人想买,张相程说给问问。后来张相程给他打电话说有,让他到张相程家去取,他就开车去了二郎庙张相程家,到了之后他看见张相程家有8只莽子,他问多少钱,张相程说650元钱一只,他直接给张相程结算的现金,给完钱他就拎着两个黑色塑料袋装的莽子回家了。当时就他们两个人,他直接把钱给的张相程,一共给了5200元。张相程没有经营野生动物的相关合法手续。他从马大全手中第一次购买凤头蜂鹰是2019年10月份的一天,他到马大全的养鸡场去拉淘汰鸡,当时马大全的养鸡场有六万左右只鸡,他拉了300左右的淘汰鸡。他正买鸡的时候,马大全跟他说自己有莽子,问他可以给卖不,他问多少钱一只,马大全说自己也不知道多少钱,他和马大全说别处买都是650元一只,马大全说他在别处买多少钱就给多少钱。后来马大全拎了一只尼龙袋,里边用塑料袋一袋一只装了4只凤头蜂鹰给了他,当时他给马大全凤头蜂鹰的钱是和买鸡的钱算在一起了,用微信转的账,一共转了多少他记不清了。马大全。马大全说凤头蜂鹰是自己打的,具体用什么东西打的他不清楚。他从马大全手中一共购买了两次凤头蜂鹰,第一次买了4只,第二次买了6只。第一次买的4只有3只卖给丰润的司机了,剩下1只被公安机关查扣了,第二次买的6只都让他卖了。第二次从马大全手中购买凤头蜂鹰是2019年11月底的一天,他把凤头蜂鹰卖给丰润的司机之后,有一天马大全给他打电话,说鸡场里有不下蛋的鸡要不要,还跟他说下来几只莽子,让他哪天过去拉鸡的时候一块把莽子也带回来,他当时就答应了。后来他到马大全的厂子去拉蛋鸡,马大全就把剩下的6只莽子给拿了过来,当时是按650元一只的价格购买的,他给马大全的钱是通过微信转的,当时是连同拉鸡的钱一起给的,一共不到一万块钱。2019年12月份前后,他把这6只凤头蜂鹰都卖了,卖给南环庞庄子附近的狗肉馆老板王东雨2只,1只按900元价格卖的,当时应该是王东雨媳妇用微信给他的钱,王东雨媳妇手机里钱不够,给了他几百块钱现金。他卖给亮甲店幸福农家院的小海1只凤头蜂鹰,也是按900元一只卖的,现在还没给他钱。他卖给玉田县医院西侧牙科往北中国银行旁边的亿隆商贸的老板1只凤头蜂鹰,每只按900元的价格购买的,钱是亿隆商贸老板给他微信转的账。他还卖给鸦鸿桥宏举汽贸的方宏举的朋友1只凤头蜂鹰,也是按900元一只的价格卖的。他还卖给他们村的齐玉得一只凤头蜂鹰,也是按900元一只的价格卖的,现在还没给他钱。南环狗肉馆的王东雨2只凤头蜂鹰和亿隆商贸老板的1只凤头蜂鹰都是他开车给送过去的,小海、方宏举的朋友和他们村齐玉得三个人买的凤头蜂鹰都是到他家取的。
  (3)×××年3月10日8时59分至9时38分在玉田县公安局集中执法办案中心供述,他向张向成一共购买过8只凤头峰鹰,是2019年10月至11月份的一天,在二郎庙市场附近张向成的住宅处购买的,每只650元,一共给了5200元。他记得给了张向成大鹅,是因为平时关系挺好的,张向成卖给他凤头蜂鹰,他就给了张向成大鹅留着吃。他出事之后有些事情记不太清了,他估计张向成应该比他记得清楚。他一共从马大全处购买过10只凤头蜂鹰,第一次买了4只,第二次买了6只,购买地点在大全超市北侧,是马大全拿到那给他的。他是按650元一只的价格从马大全处购买的凤头峰鹰,一共花了6500元,买凤头峰鹰的钱是和他从马大全处购买鸡的钱混在一起微信转的账。他买的凤头蜂鹰卖给丰润的一个司机11只,卖给亿隆商贸1只,卖给南环的狗肉锅2只,卖给他们村齐玉得1只,卖给亮甲店幸福农家院小海1只,卖给鸦鸿桥宏举汽贸老板的朋友1只,每只都是按900元的价格卖的。
  (4)×××年4月17日9时40分至10时17分在玉田县公安局集中执法办案中心远程提讯室供述,他从马奎全、张向成处一共收购了18只莽子,从马奎全处收购10只莽子,从张向成处收购8只莽子。收购的莽子他卖给丰润的司机11只,他现在知道这个司机姓单,卖给狗肉锅王宏宇两只,卖给齐玉得一只,卖给小海农家院一只,卖给方宏举的哥们一只,卖给亿隆商贸的老板一只,他家中还有一只被公安机关查扣了。2019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前后,一个男的到他家买货,自称是方宏举的朋友,他和方宏举认识,一开始这个男的买的鸭子、山鸡和鸵鸟掌,买完后问他有没有莽子,他说就一只。后来他把退了毛冷冻的莽子给了这个男的,当时莽子卖了900元。这个男的大概35、36岁,1.75米左右,中等身材,这个人就到他家买过一次东西。他是2018年认识的亿隆商贸的老板,他给送过大雁、野猪肉、鸭子、鸵鸟贞子、柴鸡蛋这些货,他现在记不太清是不是卖给过亿隆商贸老板莽子了。亿隆商贸的老板是个女的,大概50左右岁,身高不到一米六,较瘦。他卖给方宏举哥们莽子时,方宏举没在场,就方宏举那个哥们自己去的,他不清楚方宏举知不知道这件事,事先方宏举没有联系他,事后他也没和方宏举说这事,因为经常有提到是方宏举朋友的人到他家买鸡、鸭。
  9、同案犯单晓松供述:
  (1)×××年1月10日18时45分至21时19分在唐山市公安局玉田县局中心执法场所供述,他两次在玉田县户人家购买了野生保护动物,第一次是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第二次是×××年1月7日上午8点半至9点间,这户人家前门口对面是个彩钢棚,这户人家前门口一进门口东侧有个塑料棚,里边是杀鸡的,西侧有个厢房式的冷库。一开始他是从饭店找到这户人家卖野生动物的老板的手机号,他就电话联系,他存的名字是“玉田野味”,这个老板的电话是139××××2684。他联系的卖野味的老板是个男的,大概38、39岁,身高一米七左右,中等身材,小圆脸,短发,大眼睛,好像有点小胡子。基本上他联系都是和这个男老板联系,有时男老板不在家,男老板的媳妇也卖过他野生动物,老板的媳妇大概40岁左右,身高一米六左右,身材中等偏瘦,长头发扎着辫子。他第一次在那里购买了11只莽子,当时是男老板经手卖给他的,一只莽子卖他900元,总共花了9900元,他是通过微信扫码付的款。第二次他买了7只黄鹰、7只恨胡(音同),当时是和男老板联系的,卖给他是男老板的媳妇卖的,黄鹰1只300元,恨胡一只500元,也是通过微信扫码付的款。他购买莽子、黄鹰、恨胡是他老板冯永福让买的。冯永福。他第一次购买莽子是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老板冯永福打电话让他买十个八个莽子,他当时就答应了,他与手机里存着的“玉田野味”的老板打电话,问有没有莽子,卖野味的老板说有11个,900元一只,他听后就问他老板要多少,老板说都要了,让他直接找公司会计贾斌支钱。他挂了电话后就给卖野味的老板打电话,说11个莽子都要了,毛都褪好了,卖野味的老板让他第二天早晨去家里取。他定好买莽子后就直接找公司的会计贾斌,贾斌通过网银转账给他1万元。第二天早晨他开车到亮甲店镇卖野味的老板家中,卖野味的老板提前把莽子给他准备好,莽子是一只装在一个白色的塑料袋里,然后11只又装在一个红色的大塑料袋。当时这些莽子在卖野味老板家正房门口西侧的一个铁架子上放着,他扫了西侧冷库门边上的微信支付款二维码,11只莽子一共给了9900元。他走时卖野味的老板还给了他一只褪好毛的大鹅,他把东西装在后备箱后就开车去了他们公司在丰润四小区租用的民宅的食堂,到食堂他就把11只莽子放在冰柜里,放好后他告诉老板冯永福把莽子买回来了。他买的莽子都是褪好的,没有羽毛,装在一个白色的塑料袋里,从袋子外看像个白条鸡,爪子尖特别长,是黑色带钩的,一只莽子大概1斤半左右。他知道莽子是天上飞的,是国家保护动物,不允许私下买卖。莽子是他们老板冯永福让他买的,冯永福应该知道莽子属于国家保护动物。莽子拿回去后就让老板冯永福在他们食堂吃了,冰柜里好像还剩下三个。
  (2)×××年1月11日10时0分至10时30分在玉田县看守所供述,他一共收购两次野生动物,第一次是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第二次是×××年1月7日上午,是在玉田县的人家中买的,那家对面是个彩钢棚,那个村叫亮甲店镇肉张屯村。第一次他买了11只莽子,一只莽子花900元,一共花9900元。第二次他买了7只黄鹰、7只恨胡(音同),一共花了5500元,都是二维码转账付的款。卖给他野生动物的是亮甲店镇肉张屯村那个卖野味的老板,是那个男老板他俩联系的,那个女老板和男老板是两口子,第一次去是男老板给他收拾的货,第二次男老板不在家,是女老板卖给他的黄鹰和恨胡(音同)。他买的这些东西都是他替他们公司老板冯永福买的,钱也是冯永福花的,冯永福买来放在食堂自己吃,剩下的都被公安机关查扣了。他知道莽子、黄鹰、恨胡(音)都是国家保护动物,购买这些动物是违法行为。
  (3)×××年1月21日9时36分至10时06分在玉田县看守所供述,他从玉田县亮甲店一共买过两次野生动物,第一次买了11只莽子,第二次买了七只恨胡(音同)、七只黄鹰。他带公安机关到他们公司在丰润四小区租用的食堂冰柜内一共找到12只冷冻动物死体,装在一个袋子里。装动物死体的袋子都是他从亮甲店镇卖野味的老板处购买时装的袋子,每个冷冻动物死体都是单独装在一个白色塑料袋里,外边是用红色的大塑料袋装的,他买回来后直接放在食堂了,装动物死体的包装袋一直没换过。这12只冷冻动物的死体都是他从亮甲店镇卖野味处购买的。他知道这些都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允许私下买卖,是老板冯永福让他买的。第一次买莽子,每只900元,一共11只莽子花了9900元。第二次买恨胡(音同)和黄鹰,恨胡是500元一只,黄鹰是300元一只,一共买了7只恨胡、7只黄鹰,应该花了5600元,后来卖野味老板的媳妇说少收他100元,最后一共收他5500元。老板冯永福让他买这些东西时,让他找公司的会计,公司会计给他转的款,后来他到亮甲店买这些野味时用微信给对方扫二维码付的钱。
  (4)×××年3月10日9时54分至11时05分在玉田县公安局集中执法办案中心供述,他在玉田县共购买过两次野生动物,第一次是在2019年11月份中旬前后,第二次是在×××年1月7日。他是在个卖野味的老板家中购买的野生动物,第一次是男老板卖给他的,第二次男老板没在家,是男老板的媳妇卖给他的。第一次他买了11只莽子,每只是按900元价格购买的,一共花了9900元。第二次他买了7只黄鹰和7只恨胡,分别以每只300元和500元的价格购买,一共花了5500元,其中一只不太好,少收他100元。当时是他们公司老板冯永福让他给公司买点好吃的,让他到会计贾斌那支钱,两次每次都是会计通过银行卡转账10000元,他的银行卡绑定着微信,他购买野生动物的钱都是通过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转的账,第一次转账9900元,第二次转账5500元。冯永福说快到年底了,让他给公司的员工买点鸡、鸭、鱼肉等一些东西,他找到公司会计贾斌,告诉贾斌老板让他给公司食堂买点肉,让贾斌给他支10000元,买完东西后会计报了账,他给贾斌打了一张白条。以前在笔录中交代是冯永福打电话让他购买的莽子、黄鹰、恨胡这些野生动物,当时他头脑有点蒙,野生动物是他买的,冯永福不知道,冯永福让他给食堂买点好吃的,没说买什么,他自己买的野生动物。他买的野生动物放在丰润四小区租用的一处民宅的食堂里,当时他放食堂后,食堂做饭的人直接放在冰柜里了。他买完东西后就和老板说东西放在食堂了,老板也没问他买的什么东西,让食堂大姨给大伙做着吃,他没告诉老板冯永福买的什么东西。当时他直接和食堂的大姨说老板让他买点肉给大家伙改善一下伙食,他把东西买回来后就让食堂大姨给大伙做了,他没告诉食堂大姨买的什么东西。他没有和会计贾斌说过买什么东西,就直接打的白条,条上写着开支办事花费多少钱,前后签的他的名字和日期,这两次买野味没有单独打条,也是和买别的东西的钱混在一起打的。他们公司食堂的冰柜里剩下12只野生动物,其余的应该都是食堂做着吃了,他没有吃,冯永福应该也没有吃到,冯永福基本不在食堂吃饭。
  (5)×××年3月16日15时10分至15时41分在玉田县公安局集中执法办案中心视频讯问室供述,他从亮甲店肉张屯村购买过两次野生动物,第一次是2019年11月中旬前后,第二次是×××年1月7日。第一次购买了11只莽子,第二次购买了7只黄鹰、7只恨胡(音同)。他购买野生动物都是通过自己的微信扫描对方放在一个厢房的窗台上的二维码支付的钱,第一次转账9900元,第二次转账5500元,钱是他从公司会计贾斌处支取的,基本上都是提前一两天从公司会计处支取的现金,每次支取10000元。他购买野生动物的事情冯永福不知道,冯永福当初告诉他快年底了,让他给公司的员工买点好吃的,让他直接找贾斌支钱,具体买什么没说。
  10、证人陈某1证实:她在玉田县经营幸福农家院饭店,饭店位于玉田县中石化加油站对面下道500米处路西,饭店营业执照的名字叫小海饭店,法人是她的名字。柳向国是她对象,主要负责饭店的前台接待和结账,还有饭店的菜品采购,她主要负责后厨。他们饭店没有经营过野生保护动物,主要经营农家饭菜。2019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柳向国往饭店拿过一个和鸡差不多的东西,当时她不知道是什么,后来听柳向国说是莽子。当时柳向国进货回来后往饭店拿鸭子、猪肉,还有一个莽子,当时她看着有点像鸡,毛都褪干净了,是冷冻的,大概有二斤左右,个头和小鸡差不多,她印象中拿回来的莽子和鸡的区别就是爪子的尖比鸡长,柳向国告诉她是从亮甲店镇肉张屯村袁宝光家买的。当时她在饭店后厨,柳向国从外边进货回来,把买的鸭子、猪肉、公鸡、鸡蛋卸在厨房,当时还拿了一个东西让她给炖了,她看了一下感觉和小鸡似的,她收拾完东西后就把柳向国拿回来的这个东西炖了。她当时对账时发现买菜支出钱和收入的钱多了,但菜也没显太多,就问柳向国,柳向国告诉她前些天让她炖的是莽子,这个莽子不让卖,所以显得钱多了,她当时还埋怨柳向国既然不让卖还往家拿。她当时是按照平时家常炖鸡的方法炖的,当天晚上饭店就两桌客人吃饭,有一桌客人叫陈某2,另一桌客人是哪的她不知道,她炖的这个莽子当天晚上就卖了,具体哪桌客人买的她不清楚,前台都是柳向国盯着的。
  11、证人陈某2证实:他认识柳向国,平时他管柳向国叫“小海”,柳向国大概52、53岁,亮甲店镇幸福庄村人,他们认识二年多时间了,柳向国在亮甲店幸福村经营幸福农家院,他经常到那里吃饭。柳向国的饭店在亮甲店镇中石化加油站南边的水泥路往南500米左右路西边,饭店一共四、五个人,平时都是两口子操持饭店,柳向国在饭店前边操持,媳妇在后厨炒菜。他不是经常去柳向国的饭店吃饭,他们厂子来客人了他们都到玉田的大饭店吃饭,厂子的工人或师傅加班,食堂的饭赶不上了,他就带到柳向国的饭店去简单吃一口。柳向国的饭店基本上都是家常炒菜,有时候炖一些鸡、鸭、猪爪这些炖菜。他不清楚柳向国的幸福农家院有没有加工过野生动物,他在那吃过炖野猪肉,没有吃过莽子,莽子是什么他都不知道。
  12、证人霍某证实:她和她对象王宏宇一起经营的饭店牌子挂的是“狗肉工坊”的名字,营业执照的名称是“庞宇饭店”,法人代表是她对象王宏宇的名字。他们的饭店在玉田县,玉滨公路周庄监测站南行1500米路东,饭店就她对象王宏宇、她和她儿子三个人,王宏宇负责采购、后厨,她负责前台结账、收拾卫生、做面点,她儿子负责端盘。他们饭店主要就是炖狗肉和炒鸡,还有些小凉菜,没有炒菜,没有经营过野生保护动物。她对象买过莽子,在饭店里自己炖了吃了,她不知道是从哪买的,后来王宏宇吃莽子时和她说当天下午她给亮甲店一个人1000元,就是从这个人手里买的莽子,王宏宇一共就买两只莽子。亮甲店这个人大概40多岁,以前往他们饭店送过货。她看见王宏宇买的莽子是从冰柜里拿出来的,冷冻的白条,没有毛,和白条鸡差不多,每只有两斤左右重,嘴比较尖,爪子比鸡爪尖长,是黑色的,她就是按平时家常炖鸡的方法炖的。
  13、证人刘某2证实:她在玉田县商经营亿隆商贸烟酒店,法人是她对象王某1,平时日常经营管理都是她负责。2019年前后,她购买过山鸡,是电话联系的亮甲店的人,这个人给她送到亿隆商贸烟酒店的门市或是门市那边二、三十米的门市楼中,门市楼是她家的,楼下她租给了中国银行,二楼是她们做饭的地方。这个亮甲店人的男的大概有四十多岁,她和这个人认识一年多了,也是通过别人认识的,这个人是卖鸡、鹅还有一些野味,她从这个人手中买过麻鸭子、山鸡、野鸡、黑猪肉、斑鸠、大鹅、大雁这些东西,买这些东西是平时用于招待客户,上饭店花钱多。她买这些东西一开始找过厨师做,后来客户不多,她就一直在家里做饭。她做饭的地方在县医院底商,一楼的楼下是厨房,平时做饭在一楼,吃饭在二楼。她在亮甲店人手中还买过鸵鸟脖子,她没有买过野生保护动物,她买的这些东西亮甲店那个人和她说都是家养的,不是野生的,她没买过莽子,她不知道莽子是什么东西。2018年10月前后,她把玉田县医院底商的门市楼一楼租给了中国银行,把二楼装修了,准备烟酒店的客户来时可以做点饭。后来她通过别人认识了亮甲店卖野味的人,她加了微信,后来她家来客户时,她就经常给亮甲店这个人打电话发微信,从那里订货,这个人给她发单子,她根据单子买一些野味,每次订的货都是亮甲店这个人给她送到门市或做饭的地方,有时她当时就通过微信结账,有时送三、两次再用微信转账。她的微信号名称叫“亿隆商贸155××××5666”,微信号是“wxid_qo6ht3xgg1wp22”,微信绑定的手机号是155××××5666。亮甲店那个人的微信号她记不清了,她年后在手机上看新闻,知道亮甲店这个人买卖野生动物出事了,她怕碍着自己就把亮甲店这个人的微信和手机号全删了。
  14、证人王某1证实:他在玉田县商经营亿隆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他的名字,平常公司日常经营和销售都是她媳妇刘某2负责。他们公司南边有处底商楼,他们把二楼建了一个餐厅,主要用于自己平时吃饭,还有招待客户,不对外经营。他们做饭都是她媳妇刘某2操持,基本上买菜都是他媳妇。一开始他们找过几个厨师,后来就是有人了他媳妇买菜做饭,实在忙不过来了他就帮忙打打下手。他们餐厅没有购买过野生动物,有时来客人了她媳妇就炖点山鸡、野兔、大鹅、大雁、野猪肉,没有炖过野生动物,他媳妇说买的都是养殖的,没有购买过莽子,他不知道莽子是什么。他媳妇的微信名称是“亿隆商贸155××××5666”,微信号是“wxid_qo6ht3xgg1wp22”,他的微信名称是“王某1-玉田亿隆商贸名烟名酒”,微信号是“w180××××8999”。
  15、证人方某证实:他在玉田县杨家套镇东高桥村经营红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是他媳妇陈立辉,平时经营都是由他负责,公司在玉田县,草桥头村路口,京沈高速鸦鸿桥出口北行两公里路西。他认识袁宝光,40左右岁,玉田县亮甲镇那片人,离孔五官屯挺近的。他从袁宝光那买过山猪肉、雁鹅和鸭子这些东西,袁宝光在自己的家中杀鸡、杀鹅,经营杀好的鸡鹅,还有鸡蛋。他和袁宝光认识后,基本上过年之前他就从袁宝光那里购买一些山猪肉、雁鹅和鸭子这些东西,买这些东西可以给客户送礼。他没有在袁宝光那购买过野生动物,他到袁宝光家就看见过鸡鸭鹅,别的野生动物没看见过,他不知道莽子是什么东西。
  16、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年3月5日,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本案相关犯罪事实。
  17、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年3月4日,被告人马奎全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年3月6日,被告人王运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年3月6日,被告人孙玉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在公安机关要求下被告人孙玉强拨打电话给被告人王运峰,后被告人王运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年3月4日,被告人张向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年4月7日,被告人齐玉得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年3月23日,被告人柳向国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年3月25日,被告人王宏宇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1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玉田县;现场提取弩一个、头灯一个。
  19、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照片证实:为核实案情,公安机关对张向成手机内微信转账及手机信息进行检查,张向成手机微信号为“wxid_ufljh4sm2u022”,微信名称为“骆驼”,检查微信钱包账单记录2019年9月24日11:30:17袁宝光微信向其微信转账5000元,11:31:31其微信向袁宝光微信转账200元,12:50:12其微信向懂你微信转账4400元;通过张向成手机微信通讯录查询袁宝光微信,昵称“珍禽销售”,微信号为“wxid_i8xv4lbns6lm22”,通过张向成手机微信通讯录查询微信“懂你”,微信号码为“syp153××××6997”;为核实案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齐玉得手机内微信转账及手机信息进行检查,齐玉得手机为玫瑰金色华为RNE-AL00型手机,电话号码为131××××7789,齐玉得的微信号为“wxid_rgxvewnf18q222”,微信名称为“得”,检查齐玉得微信通讯录发现被告人袁宝光微信“珍禽销售”,微信号为“wxid_i8xv4lbns6lm22”,昵称“珍禽销售”,齐玉得与袁宝光微信聊天记录中×××年1月3日10:21分,齐玉得微信向袁宝光微信两次转账分别为3000元,500元;为核实案情,确认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宏宇手机内微信转账及手机信息进行检查,王宇宏手机为黑色OPPOA83型手机,微信号为“wxid_3blot01kl9c122”,微信名称为“狗肉工坊132××××6003王宏宇”,微信钱包账单记录2019年12月18日16:54:57王宏宇微信向袁宝光“原野味”微信转账1000元,通过王宏宇通讯录查询袁宝光微信,手机存名称“原野味”,昵称“珍禽销售”,微信号为“wxid_i8xv4lbns6lm22”。
  20、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示意方向图证实:被告人马奎全指出西南方向林泉养殖场北侧树林即为其猎杀凤头蜂鹰的地点;被告人王运峰指出潮洛窝乡还乡河东大埝、小赵官庄扬水站南侧的树林即为其猎杀凤头蜂鹰的地点;被告人张向成辨认出给其送凤头蜂鹰的孙玉强;同案犯袁宝光辨认出被告人张向成;同案犯袁宝光辨认出单晓松就是到其家中购买野生动物的丰润当司机的男子;同案犯袁宝光辨认出马奎全就是马大全;同案犯袁宝光指出玉田县散水头镇代家桥村大全超市门口北侧即为其从马大全手中购买凤头峰鹰的地点;同案犯袁宝光指出玉田县二郎庙市场东北侧、东关张向成住宅处即为其从张向成手中购买凤头蜂鹰的地点;同案犯袁宝光指出玉田县医院西门口南侧中国银行南侧门口楼上即为其向亿隆商贸老板出售凤头蜂鹰的地点;同案犯袁宝光指出玉田县虹桥镇庞庄子狗肉工坊农家饺子饭店即为其向王东雨送凤头蜂鹰饭店的地点;同案犯袁宝光指出柳向国就是购买1只凤头蜂鹰的幸福农家院小海;被告人王宏宇辨认出袁宝光就是出售给其莽子的人;证人霍某辨认出袁宝光就是卖莽子的亮甲店男子;同案犯袁宝光辨认出王宏宇就是购买2只凤头蜂鹰的狗肉锅老板王东雨;证人刘某2辨认出袁宝光就是亮甲店男子;同案犯袁宝光辨认出刘某2就是亿隆商贸的老板。
  21、唐山市玉田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据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马奎全、孙玉强、王运峰、证人刘某1、王某2持有的手机信息、即时通讯记录进行提取的情况。
  2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奎全处扣押华为手机两部;从被告人王运峰处扣押弹弓一个、头灯一个、OPPOA1型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孙玉强处扣押OPPOA57型手机一部;从证人刘某1处扣押猫头鹰壹只,野猫叁只,莽子壹只,野兔柒拾柒只,野鸡壹佰壹拾贰只;从同案犯单晓松处扣押冷冻野生动物十二只。
  23、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将同案犯单晓松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进行委托鉴定,经鉴定,检材中7号、8号和12号3份样本均为隼形目鹰凤头蜂鹰胴体,附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内容附注,凤头蜂鹰列为我国《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名录》(国函[1988]144号)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公安机关将在袁宝光、刘某1夫妇家中搜查发现的猫头鹰1只、莽子1只、野猫3只、野鸡112只、野兔77只进行委托鉴定,经鉴定,被鉴定的第二种动物为凤头蜂鹰,鹰科、蜂鹰属,死体1只,被列入《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名录》中,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4、犯罪嫌疑人马奎全、王运峰、孙玉强、张向成、齐玉得、柳向国、王宏宇认罪认罚说明证实:被告人马奎全、王运峰、孙玉强、张向成、齐玉得、柳向国、王宏宇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25、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马奎全于1978年9月9日出生及其他基本情况;被告人王运峰于1974年11月17日出生及其他基本情况;被告人孙玉强于1980年1月22日出生及其他基本情况;被告人张向成于1961年10月20日出生及其他基本情况;被告人齐玉得于1967年2月11日出生及其他基本情况;被告人柳向国于1968年10月8日出生及其他基本情况;被告人王宏宇于1981年11月3日出生及其他基本情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奎全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并进行非法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运峰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并进行非法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张向成、孙玉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仍进行收购、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宏宇、柳向国、齐玉得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仍进行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运峰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属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向成在实施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玉强在实施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宏宇、柳向国、齐玉得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奎全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奎全无罪的观点,经查,本案被告人马奎全将其猎捕、杀害的10只莽子分两次卖给同案犯袁宝光的事实,有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虽被告人马奎全当庭否认了其在公安机关的全部供述,但因其未能对此做出合理解释,故其当庭供述不能推翻其在公安机关的原有供述,被告人马奎全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观点理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运峰的辩护人提出凤头蜂鹰已不具有珍贵、濒危特征,不应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观点,理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其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运峰无罪的观点,经查,被告人王运峰非法猎捕、杀害8只凤头蜂鹰后进行非法出售的事实,有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运峰的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观点该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向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缺少物证,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向成经手的八只“莽子”是否为凤头蜂鹰,主张被告人张向成无罪,经查,被告人张向成帮助同案犯袁宝光非法收购被告人王运峰非法猎捕、杀害的8只凤头鹰的事实,有同案犯袁宝光、被告人王运峰、孙玉强、张向成的供述予以证实,且被告人之间的供述一致,故被告人张向成的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观点该院不予采纳;其提出被告人张向成具有坦白情节的观点,该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玉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玉强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且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的观点,该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马奎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对被告人王运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被告人张向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被告人孙玉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被告人王宏宇、齐玉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被告人柳向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马奎全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二、被告人王运峰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人张向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四、被告人孙玉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五、被告人王宏宇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六、被告人柳向国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七、被告人齐玉得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八、对被告人马奎全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弩一个、头灯一个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九、对被告人王运峰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弹弓一个、头灯一个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十、对被告人柳向国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马奎全上诉提出:1.其主观上没有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的故意;2.一审判决认定其猎杀10只凤头蜂鹰出售给袁宝光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一审判决量刑畸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
  原审被告人王运峰上诉提出:1.凤头蜂鹰属于无危野生动物,其对珍贵性不具有认识可能性;2.一审判决认定其猎杀8只凤头蜂鹰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凤头蜂鹰来源不清,均非来源于王运峰;4.其品格高尚,无社会危险性,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
  原审被告人张向成的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应对张向成从轻或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孙玉强、王宏宇、柳向国、齐玉得的辩护人提出应对各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且一审所依据的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马奎全、王运峰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原审被告人张向成、孙玉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原审被告人王宏宇、柳向国、齐玉得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正确、量刑适当。关于上诉人马奎全、王运峰及其辩护人所提二上诉人没有猎杀珍贵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问题,经查,上诉人马奎全、王运峰分别将其猎杀的凤头蜂鹰以每只650元、550元的价格出售给同案犯袁宝光,出售价格较高,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马奎全、王运峰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猎杀凤头蜂鹰数量证据不足的问题,经查,上诉人马奎全、王运峰的犯罪事实有其本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马奎全、王运峰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畸重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马奎全、王运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被告人张向成的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证据不足的问题,经查,原审被告人张向成的犯罪事实有其本人供述及同案犯袁宝光、王运峰、孙玉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被告人张向成、孙玉强、王宏宇、柳向国、齐玉得的辩护人所提应对各原审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其理据不足,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2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罪名已被取消,故上诉人马奎全、王运峰及原审被告人张向成、孙玉强、王宏宇、柳向国、齐玉得的罪名应变更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冀0229刑初146号刑事判决第八、九、十项,即:对被告人马奎全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弩一个、头灯一个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对被告人王运峰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弹弓一个、头灯一个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对被告人柳向国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冀0229刑初146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即:被告人马奎全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王运峰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向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孙玉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宏宇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柳向国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齐玉得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被告人马奎全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3月18日起至2030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运峰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向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孙玉强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王宏宇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柳向国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齐玉得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宝聚
审 判 员 夏春青
审 判 员 朱 正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纪俊男
书 记 员 刘昕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