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然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娄然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08刑初3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然。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6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某,辽宁大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营检公诉刑诉〔202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丽红、张绍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然及其辩护人徐召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份,被告人娄然经他人介绍与一个叫“孙某三”(另案处理)的人结识,二人通过微信语音聊天约定娄然帮助“孙某三”收取藏有毒品的快递。5月份,娄然在“孙某三”的安排下来到辽宁省大石桥市。2020年9月5日下午4时许,“孙某三”通过微信告知娄然到大石桥市百世快递门店帮其收取快递,娄然收取快递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从云南邮寄到大石桥市南楼开发区的快递包裹(快递单号55005369653103),并从包裹内的汽车配件夹层中缴获白色晶体1袋并当场扣押,经称量白色晶体净重1993.32克。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91%。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钱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物证、鉴定意见、勘察、检查、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娄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娄然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娄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娄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娄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院对娄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份,被告人娄然经他人介绍与一个叫“孙某三”(另案处理)的人结识,二人通过微信语音聊天约定娄然帮助“孙某三”收取藏有毒品的快递。5月份,娄然在“孙某三”的安排下来到辽宁省大石桥市。2020年9月5日下午4时许,“孙某三”通过微信告知娄然到大石桥市百世快递门店帮其收取快递,娄然收取快递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从云南邮寄到大石桥市南楼开发区的快递包裹(快递单号55005369653103),并从包裹内的汽车配件夹层中缴获白色晶体1袋并当场扣押,经称量白色晶体净重1993.32克。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91%。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2015)莫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娄然符合一般刑事主体资格,达到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娄然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
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快递外包装照片一张,证实犯罪嫌疑人娄然于2020年9月5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大石桥市百世快递门口抓获,当场缴获快递包裹【快递单号(百世快递)550005369653103】一个,并对犯罪嫌疑人娄然取的快递包裹内汽车配件及夹层中白色晶体进行扣押。盖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6日对犯罪嫌疑人娄然被抓获时一并缴获的白色晶体称重,经称量净重1993.32克,及从中取样4.21克。盖州市公安局扣押娄然身份证一个、银行卡一个、手机一部。
3.中警鉴字[2020]0206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所送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91%。
4.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娄然(132××××某某某某)2020年5月24日至9月6日的通话记录情况,钱某(170XXXX1555、182××××某某某某)2020年3月至9月的通话记录情况,张某(151××××某某某某)2020年3月至9月的通话记录,钱某(182××××某某某某)与孙某三(153××××某某某某)2020年3月至9月的通话记录情况,钱某(182××××某某某某)与张某(151××××某某某某)2020年3月至9月的通话记录情况。
5.境内旅客信息,证实犯罪嫌疑人娄然在辽宁省部分城市住宿的信息。
6.手机照片26张,证实娄然通过微信与微信名“酒逢千杯知己少”、“。”的部分微信语音通话聊天情况。
7.微信交易记录,证实娄然微信账户×××年11月至2020年9月交易往来情况,娄然于2020年7月27日收到“酒逢千杯知己少”的微信转账500元,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酒逢千杯知己少”的微信转账500元,于2020年6月30日收到“酒逢千杯知己少”的微信转账1000元,于2020年6月17日收到“酒逢千杯知己少”的微信转账500元,于2020年6月2日收到“酒逢千杯知己少”的微信转账1000元,于2020年4月25日收到“酒逢千杯知己少”的微信转账500元。
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取样涉案物品及抓捕犯罪嫌疑人经过。
9.证人钱某证言,证实9月5日下午大约三点多的时候我尾号1555的手机响了,是快递公司通知我去取快递,我就用微信告诉“三哥”说之前你说的快递到了,他说让我盯着点。我没有车,我就给张某打电话,让他拉我一趟,张某同意了,就拉我去的百世快递胡同口对面马路等着,之后“三哥”给我打电话,问我看没看到一个出租车,我正好就看到一个出租车进货站胡同了,之后出租车走了,我们就跟着走了,发现出租车内没有人。之后我们就回到快递货站胡同对面的马路边,然后就被警察带到公安局了。
10.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20年9月5日下午4点钟左右,钱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出趟车,我就开车拉着钱某去大石桥市内,钱某告诉我到百世快递等个人。到了之后我说要进去,钱某告诉我不用进去,就在路边等着就行,之后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11.证人薄某某(百世快递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20年9月5日,我给快递单号5500053696531032020预留的收件人打电话,通知其来取快递。大概下午5时左右,一个大概30多岁的男子来取这个包裹,他的体格挺壮。他告诉了我收件人是李某,收件电话尾号为1555,我看信息都对上了,就把包裹给他了。他取完包裹刚走到门外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12.被告人娄然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春节前,我通过朋友介绍和一个微信叫“甘露不润无根草”的人加了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语音和我说帮忙取快递,一次给我一万元好处费。到了2020年5月份,因为疫情减轻,我来到大石桥,对方就一直通过微信语音联系我,我没有钱的时候还通过微信给我转过钱。2020年9月5日下午4点钟左右,对方通过微信语音联系我,告诉我“茶叶”到了,让我去取快递,取完快递后,让我先把快递带回家,之后会有人去我家取快递。“茶叶”是黑话,我觉得里面就是有毒品。对方之前跟我说,取一次快递给我一万元好处费,对方虽然没提快递里面是毒品,但我知道肯定快递里面有毒品,要不然也不会答应给我一万元的好处费。对方告诉了我快递是百世快递,收件人电话的尾号是1555,收件人姓名叫李某。我跟快递员说取李某的快递,尾号是1555,快递员就把快递找出来交给我,让我在快递单上签字了。我取完快递准备回我住的地方,刚出门,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抓获了。
让我帮忙取快递的人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和对方从来没有见过面,都是通过微信语音联系的。2020年5月份之前,对方的微信名是“甘露不润无根草”,五月份之后用的微信名是“。”。我微信里有个叫“酒逢千杯知己少”的人,应该也是对方使用的微信,对方多次使用过这个微信和我微信语音。我通过微信告诉“甘露不润无根草”、“。”、“酒逢千杯知己少”我没有钱了,对方就会通过“酒逢千杯知己少”这个微信给我转钱,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给我转过500元、1000元。我记得我5月份刚到大石桥的时候,还给我转过一次2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然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娄然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娄然在整个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但系独立实施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不宜认定为从犯。娄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犯罪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9月6日起至2029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何 涛
审判员 杨薏擎
审判员 李靖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孔湘宁
书记员丁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