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4/28 0:00:00

许某某走私制毒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许某某走私制毒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3刑初4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11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走私制毒物品罪一案,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亮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黄致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开始,被告人许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另案处理)开始走私香烟到香港。2020年7月起,廖某某指使许某某在走私香烟中夹藏含麻黄素成分的白色粉末结晶,2人约定代号为“小朋友”,单独结算。廖某某负责购买麻黄素粉末,走私获利后按净利润10%的比例给许某某分红。廖某某安排在大陆境内通过快递方式,将密封包装好的麻黄素粉末邮寄给许某某,许某某收到快递后,在其租赁的仓库中将装有麻黄素粉末的小包和香烟一起藏匿在特制木盒中,然后将伪装好的木盒装进印有“简约L型支架”和“xx家居旗舰店”字样的纸箱中伪装成灯具支架。装箱后许某某运送到中山市早晨物流公司,以支架名义委托早晨物流公司出口到香港,早晨物流公司又层层委托其他公司,货物出口到香港后,廖某某派人取货并将夹藏的麻黄素粉末取出销售给客户。客户支付货款后,廖某某通过微信与许某某对账,再通过廖某某的女朋友黄某某的微信转账给许某某,结算走私麻黄素粉末的分红。
  2020年11月4日,许某某按照上述流程出口夹藏7小包麻黄素粉末的货物一批。次日,该批货物被深圳湾海关现场查验,查验发现货物中有未申报货物简约L型支架,打开货物包装后发现实际是香烟,从其中还查获夹藏7包疑似冰毒的白色粉末晶体。
  2020年11月6日,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抓获许某某,并从其驾驶的白色英菲尼迪轿车后备箱内,现场查获8包用KN95口罩密封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结晶。
  鉴定机构先后对粤B.C0L98车辆后备箱查获的8包、深圳湾海关口岸现场查获的7包白色粉末结晶进行检验,鉴定均含有麻黄素成分。经称量,上述15包麻黄素粉末净重共7940.55克。
  根据许某某和廖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许某某和黄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统计出2020年7月至11月初许某某已走私出境麻黄素粉末净重16483克。被告人许某某合计走私麻黄素粉末共计净重24423.55克。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1、物证:现场查获的麻黄素粉末、香烟、支架、包装盒、手机、车辆等;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对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涉案快递单、门店转租协议、“支架”汇总单、抓获经过等;3、证人沈某、康某、罗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涉案手机电子取证鉴定意见、涉案麻黄素粉末的鉴定意见等;6、查获麻黄素粉末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称量取样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采用藏匿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制毒原料麻黄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应当以走私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所得较少,建议认定其为从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某表示认罪,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2.被告人属从犯。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其愿意主动缴纳罚金,争取更宽的量刑,请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开始,被告人许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另案处理)开始走私香烟到香港。2020年7月起,廖某某指使许某某在走私香烟中夹藏含麻黄素成分的白色粉末结晶,2人约定代号为“小朋友”,单独结算。廖某某负责购买麻黄素粉末,走私获利后按净利润10%的比例给许某某分红。廖某某安排在大陆境内通过快递方式,将密封包装好的麻黄素粉末邮寄给许某某,许某某收到快递后,在其租赁的仓库中将装有麻黄素粉末的小包和香烟一起藏匿在特制木盒中,然后将伪装好的木盒装进印有“简约L型支架”和“xx家居旗舰店”字样的纸箱中伪装成灯具支架。装箱后许某某运送到中山市早晨物流公司,以支架名义委托早晨物流公司出口到香港,早晨物流公司又层层委托其他公司,货物出口到香港后,廖某某派人取货并将夹藏的麻黄素粉末取出销售给客户。客户支付货款后,廖某某通过微信与许某某对账,再通过廖某某的女朋友黄某某的微信转账给许某某,结算走私麻黄素粉末的分红。
  2020年11月4日,许某某按照上述流程出口夹藏7小包麻黄素粉末的货物一批。次日,该批货物被深圳湾海关现场查验,查验发现货物中有未申报货物简约L型支架,打开货物包装后发现实际是香烟,从其中还查获夹藏7包疑似冰毒的白色粉末晶体。
  2020年11月6日,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抓获许某某,并从其驾驶的白色英菲尼迪轿车后备箱内,现场查获8包用KN95口罩密封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结晶。
  鉴定机构先后对车辆后备箱查获的8包、深圳湾海关口岸现场查获的7包白色粉末结晶进行检验,鉴定均含有麻黄素成分。经称量,上述15包麻黄素粉末净重共7940.55克。
  根据许某某和廖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许某某和黄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统计出2020年7月至11月初许某某已走私出境麻黄素粉末净重16483克(未缴获)。被告人许某某合计走私麻黄素粉末共计净重24423.55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书证
  1.许某某三面照片、身份信息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证实:许某某的身份情况,无前科。
  2.粤港车辆查获经过,证实:2020年11月5日,港车司机罗某驾驶该车,从深圳湾口岸出境,经现场查验,发现未申报货物简约L型支架,打开货物包装后发现夹藏香烟,经进一步细查,发现另夹藏白色粉末状晶体7包共4080.9克(含包装)。
  3.沈某到案经过,证实:深圳湾海关查获简约支架包装内夹藏香烟及疑似冰毒7包(含包装4080.9克),上述货物代理出口公司中山市早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人沈某经传唤到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配合调查。
  4.许某某、康某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11月6日晚在深圳市龙岗区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康某,并在二人驾驶的汽车粤B.XXXX后尾箱内查获疑似冰毒8包,含包装毛重4082克。
  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变更主体、罪名情况说明,证实:该案于2020年11月6日受案、立案。
  6.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等,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7日拘留沈某、许某某、康某,于2020年12月3日释放沈某、康某,对沈某改为取保候审,收取沈某保证金5万元。康某未再采取强制措施。许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
  7.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对许某某住处深圳市罗湖区进行搜查,未查获涉案物品。
  8.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对许某某经营的茶庄龙岗区茶栈进行搜查,未查获涉案疑似毒品或可疑物品。
  9.深圳湾海关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证实:2020年11月6日扣留4080.9克(含包装)疑似冰毒。
  10.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扣押海关现场查获的夹藏疑似冰毒4080.9克(含包装)
  11.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一批,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11月6日抓获许某某时,在其驾驶的粤B.XXXX车辆后尾箱内查获疑似冰毒8包4082克(含包装),进行了扣押,并录音录像。扣押粤B.XXXX车一辆、门店转租协议一份,扣押许某某手机2部。扣押时,周边群众与许某某系同乡关系,见证人全程见证,但怕事后被报复,不肯作为见证人签字,仅留联系电话。另扣押沈某手机1部,扣押康某手机1部。
  12.货物仓单,证实:扣押车一辆,存放在润海物流仓储公司。
  13.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现场查获疑似毒品照片等,证实:车辆上支架内香烟中查获7包疑似冰毒含包装共计4080.9克。
  14.送检情况说明、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提取封存笔录、称重笔录等,证实对海关现场查获的、抓获许某某时在其车辆后尾箱中查获的15包疑似冰毒进行取样、称量、送检。
  1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中通快递集团、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关于快递单的证据表,证实:收件人为黄某华、黄某某等人的快递邮寄情况。
  16.中山市小榄镇谢谢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支架”货物汇总表,证实:对涉案支架出口情况进行汇总。
  17.门店转租协议,证实:许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开始租赁材料市场D11商铺,面积30平米。
  18.许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与“香港辉”(廖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包括“小朋友”的数量、价格、图片、送货单、板材、银行卡、地址、收货人电话、快递单等。其中有“小朋友250条、中南海等”字样的手写图片,计算成本的公式等。
  19.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陈某某62×××32中国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2019年12月至2020年12在杭州、深圳有多笔转账入账、现金存入。2020年5月19日开始与许某某发生往来,转给许某某3.6万元,6月5日转给许某某8000元,6月6日转给许某某1.3万元,6月8日转给许某某2笔共4090元,6月13日和6月15日转给许某某2笔共26375元,6月23日转给许某某7800元,6月30日转给许某某1.4万元,7月6日转给许某某2000元,7月12日和7月13日转给许某某2笔共14200元,7月17日转给许某某2600元,7月26日转给许7500元,7月27日转给许某某61899元,12月6日转给许某某2笔共1780元,12月9日转给许某某2笔共2700元。
  20.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陈某某62×××75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20年3月4日与许某某开始发生往来,当天转给许某某1455元,4月9日转给许某某1500元,7月3日转给许某某1万元,10月21日转给许某某2笔共2.3万元,10月28日转给许某某共2.12万元,11月1日转给许某某1.5万元,11月3日转给许某某2笔8000元,11月4日和11月6日转给许某某1.04万元。
  21.黄某某与许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梳理表,证实:2019年7月4日开始有往来,至2020年11月2日,黄某某转给许某某合计252680元,许某某转给黄某某合计84176元。
  22.许某某与黄某某“棋棋”的微信聊天记录,许某某签字确认。
  23.仓库照片,证实:仓库堆积的包装盒与深圳湾海关在口岸现场查获的包装盒一致,许某某签字确认。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康某的证言
  内容:许某某开的茶庄,位置在深圳。我没有见过许某某在xx茶栈收取快递的情况,我知道他在做一些红酒、茶叶的生意,听他说以前也做过烟酒的生意。我不知道他的生意是不是进出口的。11月6日晚上许某某开车带我准备去xx茶栈拿几瓶红酒回来喝,去的路上被警察抓了。我和许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认识,成为男女朋友,后来我知道他已经结婚有几个小孩了。半个月前知道他在龙岗区租了个小仓库存放一些货物,半个月前我从广州回来深圳,他说他在一楼仓库忙,让我帮他拿矿泉水喝,我才知道这个仓库存在。仓库里只看到一些纸箱子,什么货物我不清楚。
  2.证人沈某的证言
  内容:我是中山市早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人,我和我老婆许某某一起管理,主要负责揽收一些国内客户的货物再交给xx物流等公司报关出口,从中赚取差价。2018年1月17日“周生”加我微信好友,开始把货物委托我出口。一直都是支架,外包装一直是xx家居专营店的包装。2020年11月5日被查的货物是“周生”的。我负责交给xx物流,货物我用卡板打包,贴上标签,内容是物流单号加货物数量。“周生”每次都会问货物通关情况,11月5日当天,他问我的时候我告诉他今天被海关查车,过不了关了。之后他一直问我货过关没有,他要向老板汇报。我不知道他老板是谁,我没有收过他额外费用,收费标准是1.5元每公斤,市场价一般是2元每公斤。因为他是自己送货到我这儿,而且是大客户。
  经辨认,沈某辨认出许某某是自称“周生”的男子,是该男子的货物中查出了疑似毒品。
  3.证人罗某的证言
  内容:2020年11月5日上午9点许,我开着港运载一批LED灯具从深圳湾口岸出境,被海关查验。从我运载的货物中查获一批没有申报的香烟,大概有2300条。11月6日上午8点多,报关行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叫我到深圳湾口岸配合查验,在我车辆运载的货物里还查到了疑似毒品,这个我刚知道。11月4日我开车去中山市早晨物流公司运载灯具,按照往常路线,到xx物流装货,5日凌晨3点左右装好货后,仓库工作人员阿华拿了一个纸质文件袋给我,让我去南山区福永和景工业区的xx物流去加货,之后我开车到深圳湾口岸出境缓冲带等待小何做好报关单,小何是8点50发给我报关单的,我再转发给公司同事,让他捆绑信息,9点08分我开车通关时被查。早晨物流装的都是灯具,xx物流装的都是厨具,都是箱子打包好的,我不知道是什么,不允许我们司机开箱查看。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内容:2020年11月6号晚上8点左右我开车,女朋友坐副驾驶位,想去我在莲花山庄xx茶栈打麻将,出来路口北抓获。当时在我车上后尾箱查到一个快递,还有我的2部手机、康某的手机。快递是我老板香港人廖某某叫人从上海发给我的,我11月3日在莲花山庄xx茶栈那里收到的,收件人写的是“小谢”,是他叫我随便编的名字,收件人电话也是我随便写的,快递到了后,廖某某会告诉我东西已经到了,让我去看一下,我一般下午2点之后会在莲花山庄那边。11月4日,我将伪装好的香烟派车送去中山市早晨物流公司交给早晨物流的老板沈生,委托他把这批货报关出口,这批货里面夹藏了7包老板廖某某让我夹藏在里面的“药品”,我们称之为“小朋友”。2020年11月6日被深圳湾海关查获夹藏的香烟和7包“小朋友”。
  包裹里廖某某告诉我有中药成分,对人体有危害的东西,是白色粉末状的。他的微信名叫“香港辉”,电话号码6654×××7,通讯录也备注为“香港辉”,我后来知道他叫廖某某。我2019年底开始帮他做事,他叫我在大陆帮他买烟,包装一下,把东西送到中山古镇镇的早晨物流公司,让他们帮忙运到香港,报的品名一直是“支架”。
  我找木工按一条烟的尺寸订做了一批木盒,一个木盒里面一次能装8条烟,我把8条烟横着平铺到一个木盒里,然后拿木板封住,用彩色广告纸包裹起来,贴上“简约L型支架”的标签,5个木盒装一箱,装好后就可以运走了,纸箱子是我自己找纸箱厂做的,箱子上印着“xx家居专营店”、“简约L型支架”。有白色粉末的时候我会把这些东西和香烟一样夹在木盒里,把所有的白色粉末分成2部分放在2个木盒子里面,每个木盒3-4包,其他空余的空间会继续放烟。封装后我在上面贴2张“简约L型支架”的标签纸作为区分。这种包装方法是他的一个朋友教给我的。
  我帮他运这种白色粉末大概4-5次,第一次是7月份,最后一次是在车上被查到的那些快递,11月3日拿的,还没有来得及运走。
  廖某某发东西过来之前,一般会提前一天跟我说,发件人信息和电话我都不认识,收件人的信息和电话都是我按照廖某某的要求编的,货到了后他告诉我去取货,这些白色粉末状的东西都是发莲花山庄xx茶栈的,没有发过其他地址。共收到5-6个这样的快递,只要是他在微信上给我发了快递单号的,还有从国内发货的,除了寄过一两次烟丝外都是那种白色粉末状的东西。
  他和我说我不用出本钱,帮他包装运输这个东西到香港,给我百分之十的利润,其他的利润都被廖某某和外号“箭靶”的人,还有另外一个人分掉了。廖某某负责把东西发到新西兰。我帮他干了4-5次,钱都是通过廖某某女朋友黄某某微信转给我。卖烟方面我和廖某某是五五分成,一次一结,廖某某打到我62×××61工商银行卡上。
  我把货送到早晨物流公司的时候会留一个收件人电话,名字写的郭小姐或者洪生,电话是6485×××9,这实际上是廖某某的电话号码,货到香港后物流公司会通知廖某某去香港仓库取货。
  烟由廖某某整理后送给客户。白色粉末,他先拿回去把包装重新弄一下,先是廖某某的女朋友把亚克力板和泡沫买好了发到我这边,我去中山发货的时候把这些东西连着货物一起发过去,廖某某拿到货会用亚克力板组成箱子,最下面设置一个夹层,把白色粉末铺在最下面,然后亚克力箱子里面装一些吊灯和我发过去的泡沫,再发到新西兰。
  他给我发过新西兰的快递单号,共3-4批。每次货到新西兰后,廖某某会通过微信给我发一个对账信息,包括货的成本、重量、卖了多少钱、运输费扣多少,我最后能拿多少这些信息。由黄某某微信转给我。一般是对账后两三天转账,大部分通过微信,我绑定了7161的工商银行卡,我还用我老婆陈某某的62×××32中国银行卡接受过转账。
  11月2日廖某某发给我信息的意思是:“小朋友”是白色粉末的代号,1个货是指这一批次通过物流夹在香烟里发到香港的货,2万8千蚊成本是说采购价28000元,10%系2800是说我要出2800成本,道具连运费1万,10%系1千,国外收1个16万,是说今天国外收到的货1公斤160000元,今票到货3943克收62万8千8,是卖了6288000元,最后我能分到的是26280元。
  9月19日香港辉发给我的信息意思是:这批白色粉末成本价是28000元,我出成本10%是2800元,其他各种杂费成本1000元,国外一公斤160000元,这批货3940克卖了63万元,我能分到37200元。
  9月11日香港辉发给我的信息意思是:这批白色粉末成本价20000元,我出成本2000元,其他杂费成本1000元,国外卖12万一公斤,2900克共卖了377000元,我本来拿37700元,扣掉成本和之前欠廖某某的7000元,我实际上拿到30700元。
  8月27日香港辉发给我的信息意思是:这批白色粉末成本价20000元,我出10%是2000元,杂费成本1000元,国外卖13万一公斤,3800克共卖了494000元,扣掉成本和欠廖某某的钱,我实际上分到手20400元。
  7月22日香港辉发给我的信息意思是:这批白色粉末成本价2万元,我出10%是2000元,杂费成本1000元,国外卖12万元一公斤,共1900克卖了228000元,扣掉成本、欠账,我实际上到手15000元。
  9月25日廖某某发微信这批货,截图告诉我这批货还在清关阶段,可能出问题了,两天后收到信息说出事了,被新西兰海关查到了,廖某某过去处理,货还是被扣了,我损失了3000元成本,后来我们停了几天,10月份又继续开始做。平均算下来,1克“小朋友”有近100元净利润。
  11月5日那批货知道出了事,老板廖某某就让我把手机丢掉。通过夹藏走私的方式将“小朋友”交给廖某某,不通过正常渠道,是因为廖某某说这样方式比较快。我知道中国对药品,尤其是易制毒物品有严格的管控规定。
  2020年11月6日当晚我驾驶的白色英菲尼迪粤B×××××车主是我妹夫林某某。他有别的车,这车空着不用我就借来用了。
  四、鉴定意见
  1.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深)关(缉)鉴(理化)字2020第27号鉴定文书,证实:8份检材均检出麻黄素成分。
  2.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深)关(缉)鉴(理化)字2020第30号鉴定文书,证实:7份检材均检出麻黄素成分。
  3.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深)关(缉)鉴(DNA)字2020第25号鉴定文书,证实:对疑似冰毒包装纸箱、包装白色塑料袋上等处提取的DNA进行STR分型检测。
  4、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深)关(缉)鉴(DNA)字2020第26号鉴定文书,提取车辆后尾箱中纸箱上、包装塑料袋、塑料瓶、中控打火机、充电线等处的DNA样本,与许某某血样,进行鉴定对比。检材检出3名男子的STR分型,其中塑料瓶、中控打火机、充电线三处与许某某的STR分型一致。
  五、现场勘验记录
  1.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技术处于2020年11月6日下午11时至14时在深圳湾物流出口查验台,对查获7包疑似冰毒的现场进行勘验,形成现场图和照片。
  2.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技术处于2020年11月7日0时50分至2时30分,在罗湖区和平路1087号停车场,对许某某驾驶的车辆尾箱进行勘验检查,在其后尾箱发现一个快递包裹,装有2个盒子,每个盒子装有4包口罩包装的白色粉末晶体,共8包,含包装共计4082克,因现场缺乏取样、精确计量条件,由许某某在封口处签字,勘察现场及外围,未发现异常,形成现场图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制毒原料麻黄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案证据中,在被告人许某某车上缴获麻黄素、在许某某邮寄的货物中查获夹藏的麻黄素、许某某与廖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黄某某与许某某的转账记录、陈若冰与许某某的转账记录、许某某的有罪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许某某走私麻黄素的犯罪事实。许某某将麻黄素藏匿在邮寄的物品中,并交货运公司邮寄出境,系走私行为的实行犯,系主犯,辩护人主张其构成从犯,不能成立。
  本案缴获的麻黄素净重共7940.55克,其余根据被告人许某某与廖某某的聊天记录认定的麻黄素均未实际缴获,量刑时予以考虑。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量刑方面,公诉机关建议许某某构成从犯,不予采纳。但综合考虑缴获的麻黄素数量及全部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麻黄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许某某的手机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钟  华
审判员 杨 爱 云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