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爱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二审刑事判决书
杨爱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豫10刑终132号
原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爱兰。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贺耀杰,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爱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0)豫108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杨爱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柯、王小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爱兰及其辩护人贺耀杰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0年3月5日14时许,长葛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民警在长葛市老城镇榆园村12组被告人杨爱兰家门口对面的菜地内查获杨爱兰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经现场铲除、清点,非法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4258株。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杨爱兰非法种植的样品植株与罂粟苗相似度极高,可以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另查明,长葛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5日依法扣押被告人杨爱兰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4258株。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显示:2020年3月5日,长葛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民警在长葛市老城镇榆园村日常巡逻时发现该村12组杨爱兰家门口正对面菜地种植有罂粟,经铲除清点,杨爱兰种植罂粟共计4258株。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说明书及视频光盘,证明长葛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民警于2020年3月5日在长葛市老城镇榆园村12组杨爱兰家门口对面菜地种植的罂粟苗进行铲除并清点,株数为4258株。长葛市公安局民警使用执法仪将全过程录音录像。
3、长葛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显示:长葛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5日将杨爱兰种植的4258株罂粟幼苗予以扣押。
4、鉴定聘请书、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长葛市公安局聘请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对杨爱兰种植的4258株植物是否为罂粟进行鉴定,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于2020年3月9日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样品植株与罂粟苗相似度极高,可以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上述鉴定意见已于2020年3月18日通知被告人杨爱兰。
5、证人朱某证言:2020年3月5日长葛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民警将杨爱兰在家门口正对面菜地里种植的罂粟苗全部清除,经过清点一共是4258株,其与杨爱兰一直都在场。铲除的罂粟苗刚长出来没多久,没有开花结果。
6、被告人杨爱兰供述:2019年10月底我在我家正门口种的罂粟,种子是我在路边掐人家了2个大烟骨朵,我把放干的大烟骨朵捏碎在这块地上随手撒了,平时我往菜地浇水的时候顺便浇一下,长大了也吃过几次,罂粟苗随锅吃不错,还有就是能治拉肚子。派出所民警喊来村干部当着我的面铲除我菜地里种的罂粟苗之后数了数一共是4258株。我知道我种植的是大烟,大烟骨朵能制作成毒品,种植是违法的,但是我从来没有贩卖过大烟。这些大烟苗是我自己管理的,大烟苗长势不是太好,有的大烟苗甚至发黄叶,因为长的太小也没有随锅吃太多,也没有剔除,大烟苗长得稠密一些。
7、被告人免冠照片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爱兰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8、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杨爱兰无违法犯罪前科。
9、党员信息查询情况显示:被告人杨爱兰非党员。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长葛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爱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4258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杨爱兰非法种植罂粟已达三千株以上,应在此幅度内量刑。杨爱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杨爱兰系初犯,种植罂粟的目的是为了食用,所种植的罂粟在幼苗期即被铲除,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杨爱兰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爱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长葛市公安局扣押的4258株罂粟,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上诉人杨爱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杨爱兰种植罂粟的目的是为了作为青菜食用,不是用于制造毒品,且其年老体弱,没有文化知识,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原判对杨爱兰量刑过重。庭审中辩护人另辩称杨爱兰构成自首。
出庭检察员意见: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杨爱兰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杨爱兰系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铲除罂粟幼苗,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一审庭审已对相关证据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侦查民警询问得知菜地的罂粟幼苗系杨爱兰种植后,被告人杨爱兰主动到达现场,承认错误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罂粟幼苗铲除。上述事实有长葛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的到案经过、杨爱兰的供述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爱兰违反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4258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杨爱兰的犯罪事实虽被侦查机关发觉,但其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达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同时鉴于杨爱兰种植罂粟幼苗主观上是为作为青菜食用,并不是用于制造毒品,被发现后有主动铲除意愿,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又考虑到上诉人认罪悔罪,年纪较大,文化程度低,且系初犯、偶犯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杨爱兰存在上述量刑情节,故对其改判。根据杨爱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杨爱兰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
二、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杨爱兰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杨爱兰犯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苏 哲
审判员 李东彬
审判员 张利耸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 一
邮编:4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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