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5/7 0:00:00

袁丽丽、罗桂生、伍小平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袁丽丽、罗桂生、伍小平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川01刑终206号

  抗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丽丽。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学政,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谷栋,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桂生。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郑博,四川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小平。2019年12月18日因介绍卖淫被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杰,四川仁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丽丽、罗桂生、伍小平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川0105刑初6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袁丽丽、罗桂生、伍小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守兴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袁丽丽及其辩护人李学政、原审被告人罗桂生及其辩护人郑博、原审被告人伍小平及其辩护人杨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袁丽丽自2017年开始在位于本市青羊区××街××号××组客户经理,袁丽丽以“凌薇”为花名管理S组下“凌薇组”内提供有偿陪侍(俗称坐台)和性服务(俗称出台)女性陪侍人员。被告人罗桂生系袁丽丽男友,罗桂生除自己招募部分陪侍人员到凌薇组之外,还协助袁丽丽对凌薇组陪侍人员进行管理。2018年初,袁丽丽让被告人伍小平协助其工作,袁丽丽每月向伍小平支付4000元报酬。伍小平按袁丽丽的安排,协助管理陪侍女,记录陪侍女上下班的情况和坐台、出台情况,并根据拉菲伯朗会所对陪侍人员的分级标准,对凌薇组的陪侍人员分级管理,不同等级的陪侍人员对应不同的收费标准,凌薇组陪侍人员与客人达成出台合意后告知伍小平,伍小平按出台的情况向陪侍人员发放出台费。陪侍人员在出台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会向袁丽丽、伍小平报告,由其出面协调处理。
  凌薇组的陪侍人员在袁丽丽订的包间内坐台的,袁丽丽提成100元,罗桂生提成50元,在其他人订的包间内坐台的,袁丽丽提成50元。凌薇组的陪侍人员在袁丽丽订的包间内与客人达成出台合意并出台的,袁丽丽提成500元,罗桂生提成250元,在其他人订的包间内与客人达成出台合意并出台的,袁丽丽提成250元。2019年10月开始,三被告人通过微信群“拉菲一枝花”对凌薇组的女性陪侍人员进行管理,袁丽丽在该群内的微信名为:Annie。
  2019年8月,罗桂生介绍陪侍女肖某到拉菲伯朗会所“凌薇组”上班,肖某被评为8分,约定坐台价800元,出台价2800元,包夜价3300元。同年9月初的某一天,肖某在拉菲伯朗会所包房内坐台,与嫖客王某形成出台合意后向袁丽丽和伍小平分别发信息报备,并在瑞城名人酒店房间内向王某提供性服务。伍小平收取嫖资2800元后,扣除500元,将出台费2300元转给肖某。
  2019年11月7日晚,凌薇组陪侍人员杨某在拉菲伯朗会所包房内坐台时与嫖客费某形成出台合意,并在时代凯悦酒店房间内向费某提供性服务,杨某收取2300元嫖资后,转给伍小平500元。
  2019年12月6日凌晨,凌薇组陪侍人员徐某在泰业城中城的芳华酒店向嫖客吴某提供性服务,并将出台信息发给伍小平。同月15日晚,徐某与嫖客方刚形成出台合意,在万达瑞华酒店的房间内向方刚提供性服务,徐某收取3000元嫖资后,转给伍小平500元。
  2019年12月27日,伍小平在本市新都区被民警抓获,民警查获并扣押伍小平犯罪工具蓝色VIVO手机一部。2020年1月2日,袁丽丽、罗桂生在本市青羊区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并扣押袁丽丽的犯罪工具白色苹果手机一部,查获并扣押罗桂生的犯罪工具蓝色OPPO手机一部。
  另查明,2019年12月18日,伍小平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实际执行至同年12月27日止。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当庭举证并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笔录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袁丽丽、罗桂生、伍小平组织3名以上卖淫人员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袁丽丽、罗桂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伍小平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罗桂生、伍小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伍小平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其被行政拘留的日期依法折抵刑期,罚款金额依法折抵罚金。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人袁丽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罗桂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伍小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三部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没有对陪侍女是否愿意卖淫以及时间、地点等具体内容进行限定,陪侍女与嫖客之间发生性行为均系自愿,被告人对陪侍女的卖淫行为不具有组织性、管理性和控制性,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为由提出抗诉。出庭检察员亦提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意见。
  原审被告人袁丽丽、罗桂生、伍小平均以原判定性错误,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三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袁丽丽、罗桂生、伍小平对陪酒女的卖淫行为无组织、管理行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原判定性错误,建议改判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袁丽丽、罗桂生、伍小平利用袁丽丽在拉菲伯朗会所工作之际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袁丽丽、罗桂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伍小平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罗桂生、伍小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伍小平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其被行政拘留的日期依法折抵刑期,罚款金额依法折抵罚金。扣押在案的手机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针对三上诉人及辩护人、抗诉机关及出庭检察员所提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多名陪侍女的证言均证实袁丽丽等人利用在拉菲伯朗会所工作之际将陪侍女引见给客人,陪侍女对是否提供卖淫交易、交易方式具有自主选择权,袁丽丽虽然对陪侍女进行一定管理,但仅限于对陪侍女的上班时间、穿着、是否出台等事项进行通知、提醒、记录,事后从中收取固定费用,对陪侍女的人身自由及日常生活无权干涉,故袁丽丽、罗桂生、伍小平将陪侍女引见给嫖客的行为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介绍卖淫罪对三被告人定罪量刑,三上诉人及辩护人、抗诉机关及出庭检察员所提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刑初623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袁丽丽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0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原审被告人罗桂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0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原审被告人伍小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1年6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罚款金额可折抵罚金。)
  五、对违法所得二千元予以追缴。
  六、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三部依法予以没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蓉
审判员 程哲渊
审判员 伍分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