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 0:00:00

王翠伶与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翠伶,女,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4号院1号楼813室。

法定代表人:高洪波。

审理经过

原告王翠伶与被告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天财富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翠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天财富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翠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投资理财协议》(编号为YT00042)于合同到期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4月9日签署了《投资理财协议》,投资金额为8万元,投资期限为1年,被告承诺委托期满将委托资金及收益金额返还给原告。但合同期满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乙天财富公司未作答辩。

王翠伶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投资理财协议》一份,编号为YT00042;2、乙天财富公司出具的收据一份,金额为8万元;3、银行卡对账单一份。经审查,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9日,王翠伶(乙方)与乙天财富公司(甲方)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协议约定“为分享甲方所投资项目快速发展带来的权益价值增值收益回报,乙方自愿将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甲方,以投资方式运用于甲方所投资项目,并由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管理方式对资金进行管理,以最大限度为受益人获取利益;乙方自愿将自有合法资金委托给甲方,投资于“甲方所投资项目”;委托投资金额8万元整;投资期限为1年,预期年化16%;委托期满,将委托资金及收益金额返还给乙方;本协议约定期满,乙方不再继续委托甲方管理资金的,应在本协议约定期满前7天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自动续约6个月,续约期间双方权利义务与本协议一致;乙方委托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甲方于每月8号发放给乙方;委托投资本金于委托投资期满之日向乙方返还,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投资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同日,王翠伶向乙天财富公司支付投资款8万元,乙天财富公司出具了收据。现王翠伶主张协议签订后,乙天财富公司仅向其支付了五个月的利息共5360元,此后未再支付,现协议约定委托期限已届满,乙天财富公司亦未向其返还投资款,故来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乙天财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王翠伶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向乙天财富公司支付了投资款,乙天财富公司收到投资款后,未在合同到期后退还投资本金,已构成违约,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王翠伶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有权行使相应的合同解除权,但因请求解除合同之诉本质应为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之诉,故关于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因王翠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本案起诉前曾向乙天财富公司发出过解除合同或不再续约的通知,故其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并经本院向乙天财富公司送达的行为视为向乙天财富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故合同解除的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至乙天财富公司之日即2018年3月31日(公告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王翠伶要求乙天财富公司返还投资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乙天财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的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王翠伶与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理财协议》(编号为YT00042)于二○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解除;

二、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翠伶投资款8万元;

三、驳回王翠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薄彩峰

审判员俞凯欣

人民陪审员马国保

二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