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4/15 0:00:00

姚某2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姚某2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吉03刑终106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德朋。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原审院决定,于2019年3月8日对被告人姚德朋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8日对被告人姚德朋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对上诉人姚德朋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凤涛、陈立明,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德朋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吉038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姚德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姚德朋及其辩护人朱凤涛、陈立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7月,被告人姚德朋任公主岭市种牛场场长期间,在长双高速公路占用公主岭市种牛场土地过程中,与种牛场原会计高某、书记郑某(已死亡)违反国家规定,将占地补偿款发放给27户种牛场在编职工,发放给19户种牛场退休职工,发放给19户非种牛场职工,共计人民币6107458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原审判决认定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共公主岭市牧业管理局委员会文件及干部履历表,会议记录及公主岭市种牛场补偿办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长双高速公路征用耕地补偿款发放表,长深高速征地中旱田、林地变更旱田补偿费拨款表,长双高速公路市种牛场占地面积汇总表,长双高速公路征用耕地面积明细表,关于长双高速征用十屋种牛场耕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情况说明,证人李某、柴某、马某、雷某、姚某证言,同案高某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德朋供述与辩解等予以证明。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姚德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发放占地补偿费,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姚德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被告人姚德朋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姚德朋违法所得人民币290574元,发还公主岭市种牛场。
  上诉人姚德朋的上诉理由是:1.其构成自首。2.一审判决中损失数额事实不清。其所在种牛场发放的安置补助费补偿倍数20倍符合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精神。由于涉案的众多职工在得到安置补助费后没有解除合同,但是依据劳动合同取得的“承包责任田”收益产生的实际劳动报酬永久性减少了。同时,由于被征用土地仅是全部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也不具备全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辩护人的意见为:1.本案定性错误。2.一审法院认定犯罪金额过高。3.上诉人应认定为自首。4.上诉人应认定为从犯。5.本案被处分的安置补偿款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民情。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的意见为:1.关于本案损失数额的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不准确。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2008】202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2009】850号文件规定:国有农场土地因国家经济建设被征收的,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进行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给国家农场,长期承包国家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给个人。根据该规定“土地补偿费”应给国家农场,姚德朋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744988元。2.应认定姚德朋构成自首。姚德朋明知检察机关找其核实补偿款分配问题,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3.可对上诉人姚德朋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具体犯罪数额定罪处罚。依据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上诉人姚德朋任公主岭市种牛场场长期间,在长双高速公路占用公主岭市种牛场土地时,与种牛场工会主席及会计高某、书记郑某(已死亡)将占地补偿款发放给39户种牛场在岗职工、8户种牛场退休职工、18户非种牛场职工过程中,姚德朋滥用职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共计人民币1744988元。
  上述事实,有在原审法院及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上诉人姚德朋的自然情况及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2.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公主岭市种牛场的性质为事业法人。
  3.中共公主岭市牧业管理局委员会文件及干部履历表,证实上诉人姚德朋被任命为公主岭市种牛场场长。
  4.会议记录及公主岭市种牛场补偿办法,证明2013年1月2日公主岭市种牛场关于高速公路占地问题研究的补偿办法是:(1)修高速公路凡占我场各户在册耕地面积的补偿办法执行上级有关补偿政策。(2)占各户耕地、场方没有在册的并没有向场方缴纳费用的,补偿款归场方。(3)未经场方同意,没有和场方签订开荒种地协议的,也没有享受粮食直补的耕地面积,补偿款归场方。参会人有姚德朋、高某、郑某。
  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证实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补偿费用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但应保持失地的国有农场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其中,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产生活主要来源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给予个人;但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的,安置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6.长双高速公路征用耕地补偿款发放表,证实公主岭市种牛场占地补偿款发放情况,发放65户,共计6107458元。
  7.长深高速征地中旱田、林地变更旱田补偿费拨款表,证实十屋种牛场旱田被征收面积1094平方米,补偿金额4741674元,林地变旱地被征收面积58854平方米,补偿金额1868909元,共计6610583元。
  8.长双高速公路公主岭市种牛场占地面积汇总表,证实长双高速公路占种牛场的面积为17.6081公顷,其中旱地面积和林地面积共计17.1058公顷,农村道路0.5023公顷。
  9.长双高速公路征用耕地面积明细表,证实高速公路占公主岭市种牛场的耕地情况。
  10.关于长双高速征用十屋种牛场耕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情况说明,证实长双高速公路指挥部与十屋种牛场共签订五份协议书,(1)林地及林木补偿协议,具体包括①征用林地6.2908公顷,补偿标准是1.45元/平方米,土地补偿费为190980元(补偿倍数为2.1倍),安置补助费5473元(补偿倍数为6倍);②林木补偿费4338元;③无林木林地5.8854公顷,土地补偿费674173元(补偿倍数为7.9倍),安置补助费1194736元(补偿倍数为14倍)。(2)土地补偿协议,具体包括①旱田1094平方米,补偿标准是1.45元/平方米,土地补偿费是1580558元(补偿倍数为10倍),安置补助费是3161116元(补偿倍数为20倍);②农村道路用地5023平方米,补偿费是29133元(补偿倍数为4倍)。(3)2012年未耕种旱田(青苗)补偿协议,未耕种面积161440平方米,补偿标准是1.45元/平方米,补偿费是234090元(补偿倍数是1倍)。(4)坟墓迁移协议,坟墓一座,补偿费1200元。(5)土地补充协议,增设农耕道和改沟占用旱田2486平方米,补偿标准为1.45元/平方米。土地补偿费36047元(补偿倍数是10倍),青苗补偿费580元(补偿倍数为1倍),安置补助费72094元(补偿倍数为20倍)。
  11.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3刑终105号关于同案高某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终审判决。
  12.证人李某的证言,其于2011年6月至今任公主岭市畜牧兽医局局长,2013年下半年市里开调度会,会上对高速公路推进有阻碍的部门进行批评,其中包括畜牧局,当时是因为高速公路占地补贴没有发放到位,李某在会上提出种牛场要根据国家补偿政策,落实补偿办法,政策规定该集体留下的留下,该给农户的给农户。种牛场场长姚德朋就补偿办法请示过畜牧兽医局,其意见是让姚德朋按国家政策办理和发放。
  13.证人柴某的证言,其于2012年至2016年任畜牧兽医局纪检书记,2013年十屋种牛场高速公路占地面积十七点多公顷,姚德朋就征地补偿办法口头请示过,其答复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去办。十屋镇种牛场是独立结算单位,不需要跟畜牧兽医局请示。
  14.证人马某证言,其于2005年至2010年任公主岭市种牛场场长,种牛场的性质是自筹自支的国有事业单位。2005年土地费税改革后,种牛场没有按照上级政策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退休职工的土地也没有收回。
  15.证人雷某证言,2013年修高速公路占了其家二亩二分地,给了九万多元补偿款。场里的补偿款虽然不该得,但现在也没有钱退回。
  16.证人姚某证言,2013年长双高速公路公主岭段占了种牛场17垧地。姚德朋场长开会说参照集体土地补偿办法补偿,也制定了种牛场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这个办法是姚德朋自己向局里请示的,种牛场土地补偿费的发放表也是姚德朋做的,打印的时候姚德朋和高洪生、其都去了,丈量土地的时候其参加了,发放补偿款是姚德朋让其去银行办理的,发完钱之后,其把发放表在交账的时候交给了高洪生。
  17.同案犯高某供述,其任公主岭市种牛场会计,2013年种牛场班子成员有场长姚德朋、书记郑德喜,还有其。2013年长深高速公路长双段占种牛场17垧多点,占的都是口粮田、责任田、承包地,一共给种牛场打过来7729343.4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51347元、安置补助费6318861.10元(包括开荒地安置补助费给占地农户6倍82762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26492元、开荒地种牛场留22倍是303460元、沟、道、堤坝、树地等共429183.30元。高速占地是交通局的人和姚德朋谈的,具体怎么谈的不清楚。后期快结束的时候,姚德朋给了其一个表,表是交通局给的。当时占的地是曹正仁、姚德朋、郑德喜,还有其量的。占地补偿是什么补偿其不清楚,都是姚德朋算的,一共30倍,场子留2倍,分给个人28倍。2013年7月份,补偿金打到种牛场后,种牛场班子成员开个会,其、郑德喜、姚德朋参加,共研究出来三点:一是参照农村所有制执行,姚场长问了,说上边有精神,按集体所有制执行,其也同意了;二是开荒地不给补偿,后来他们上访,也给补偿了;三是请示主管局,怎么发放,发的时候是姚德朋跟出纳员去发的,到银行打的卡。主管局的批复其没有看到,但是其觉得局里应该知道,因为其表都交上去了。高洪生家占地面积0.3521公顷,得到补偿款142953元。公主岭市种牛场被高速公路占地的所有职工都享受部分工资待遇,费用由种牛场负担。
  18.上诉人姚德朋供述,其是公主岭市种牛场的场长,种牛场的性质是国有事业单位,自筹自支。种牛场主要经营耕地,都包给职工耕种了,职工有66人,在职的不开支,都种地,退休的,场里有多少钱就开多少,省财政转移支付每年给36.2万,用于劳保开支。2013年,长深高速公路占了种牛场17.8公顷,给种牛场账户上打了七百多万,补偿款由种牛场领导班子(高洪生、郑德喜、其)研究决定分配的,占地补偿款归种牛场,安置补偿费归占地职工,种牛场补偿标准是1.45元/平方米的2倍,每垧2.9万,共17垧左右,总共50多万元,加上林地、道路沟渠大坝,总共100多万元。其余安置补助费都分给占地职工了,补偿标准是1.45元/平方米的28倍,每垧地4060元。每户几百元到50多万元不等。其、高洪生、郑德喜都参加了领导班子会议,有会议记录。事后,其制定的公主岭市种牛场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根据的是国土资源部、农业部【2008】202号文件。开完会其请示的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局李某局长和纪检书记柴某都同意种牛场的补偿办法,当时是书面汇报,但领导没签字,口头说同意。关于补偿款的发放表是其和高某、姚某做的,出纳员姚某复核的。当时补偿款发到种牛场后,并没有立即发放补偿款,是柴某给其打电话说市里开调度会,让赶快把补偿款发下去,不能影响施工,其才把补偿款发下去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2008】202号文件规定,场里有安置能力的话,需要把钱给种牛场。当时种牛场没有安置能力,再有地被职工种了挺多年,还有税费改革的时候,为了不使职工生活水平降低,于是把土地给职工分下去了。另外如果企事业改革有政策性变动,土地可能就被重分,考虑到2028年还有几年合同到期,如果再给职工分地的时候,差几年扣几年,扣完之后再把耕地返还给职工。其家里有五垧多地,高速公路占了七亩多,分了290574元。
  上诉人姚德朋在庭后提交了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至双辽高速公路(公主岭段)拟征地拆迁的补充通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至深圳高速公路(公主岭段)拟征地拆迁通告(复印件)、长双高速公路桑树台镇征地补偿统计表、十屋镇前十屋村占地补偿款领取明细表(复印件)、关于种牛场发放征地补偿费标准的情况说明。
  经审查检察机关的意见、上诉人姚德朋提交的证据及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1.关于上诉人姚德朋行为的定性问题。经查,公主岭市种牛场的性质为国有事业单位,姚德朋作为公主岭市种牛场的场长,在长双高速公路占用公主岭市种牛场土地时,与种牛场工会主席兼会计高某、书记郑某(已死亡)将占地补偿款发放给39户种牛场在编职工、8户种牛场退休职工、18户非种牛场职工过程中,滥用职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关于上诉人姚德朋的犯罪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数额问题。经查,在长双高速公路占用公主岭市种牛场土地过程中,领取占地补偿款的共有65户人员,金额总计为6107458元:(1)公主岭市种牛场是国有事业单位,土地归国家所有,公主岭市种牛场享有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1744988元应当给予公主岭市种牛场,发放给被占地人员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规定;(2)公主岭市种牛场已将土地长期承包给被占地人员,作为工资等生活主要来源,在土地被占时未对被占地人员进行安置或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4362470元应发放给长期承包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被占地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综上,姚德朋的犯罪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数额应为1744988元。
  3.关于上诉人姚德朋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姚德朋被电话传唤到案时,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在侦查机关有针对性的调查谈话时交代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不应认定为自首。
  4.关于姚德朋二审庭后提交的证据,经查,均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或其行为的合法性。故不予以再次开庭质证,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德朋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发放征地补偿费用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上诉人姚德朋具有坦白情节。检察机关、上诉人、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损失数额认定及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检察机关、上诉人、辩护人关于姚德朋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其他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姚德朋犯罪行为的定性、犯罪数额认定不准,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二款(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四十七条(刑期折抵)、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9)吉038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姚德朋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
  三、责令上诉人姚德朋退赔公主岭市种牛场人民币83021.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宇桐
审判员 钱红英
审判员 李雪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佳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