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秋懿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显示:2017年3月18日,王秋懿与李慧明、保罗公司(作为经纪方)签订涉案合同,买方处为王秋懿,卖方处为李慧明,买方处及卖方处名字均为手写。第一条、买卖之房屋地址为:从化市X街X号X房,建筑面积约72.22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第二条、该物业的维修基金由卖方支付。如卖方支付物业维修基金,卖方应在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前付清物业维修基金,或由买方自首期楼款中扣除相应的费用。第三条、卖方持有该物业之权属证明(房产证号:11××48),卖方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处分权,保证该物业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并保证该合同所载有关物业之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否则卖方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该物业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或保罗公司产生纠纷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四条、该物业按套销售,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成交价为66万元。第五条、买方应按照附件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将楼款支付给卖方,同时买方确认已查阅该物业的权属证明文件,对权属证明文件所载内容无异议,并已实地察看该物业。第六条、本次交易买卖双方税费交付方式:所有税费由买方支付。如在签约后发生法规变更或新税费,则买卖双方按政府规定各自承担风险。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支付对方税费的,则由支付方承担。第十二条、买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买入该物业,或者因违约而无法买入该物业,需向卖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买方逾期支付楼款,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楼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买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卖方有权不再售该物业,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卖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或者因违约而无法将该物业售予买方的,该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卖方并须退回买方巳付的所有费用。卖方逾期交付该物业,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买方有权不再购买该物业,卖方应退回全部已收款项并向买方支付该物业交价的10%作违约金。买卖双方签署本合同后,未能依本合同买卖该物业的、或买卖双方解除本合同的,不影响经纪方按本合同或服务收费确认书等的约定收取中介代理费及咨询服务费,守约方已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服务费的,经纪方不退回,应由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和经纪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第十九条(手写)、1.双方约定,如买方不能按本合同买入该物业,则定金卖方不予退回,如卖方不能按本合同出售该物业,则定金的双倍赔偿给买方,双方无异议。2.因买方是帮亲戚交付定金并签订合同,若买方亲戚于2017年6月20日前没能回来办理相关手续,则卖方配合买方到广州市的公证处办理一份一式四份的全权委托书给买方,买方支付剩下的房款给卖方,双方并无异议。李慧明在合同“卖方”落款处签名,王秋懿在合同“买方代理人”落款处签名。
合同附件约定:买卖双方一致同意由买方按涂销抵押一次性付款:(1)定金:50000元,买方应在签署本合约同时直接支付给卖方;(2)卖方同意由银行或经纪方通知可以提前还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还清所欠银行贷款,卖方承担提前还贷所产生的一切手续和费用,并须在抵押银行出具还清贷款证明等资料后10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涂销抵押及归档手续;(3)首期楼款(不含定金):未写明;(4)楼价余款:610000元,买方应在交易过户完成当天直接支付给卖方(以付清双方交易税费为准)。交易过户手续需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以付清双方交易税费为准)。
签订合同当日,王秋懿向李慧明支付了50000元定金。李慧明向王秋懿出具收据,收据载明:本人李慧明是从化市X街X号X房的房屋所有人,现收到该物业承购人王秋懿交来承购该物业定金,金额为50000元整。
2017年4月8日,王秋懿向李慧明支付了80000元。李慧明向王秋懿出具收据,收据载明:本人李慧明是X街X号X房的房屋所有人,现收到该物业承购人王秋懿交来承购该物业定金,金额为80000元整。
2017年3月21日,李慧明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行从化支行个贷中心申请于2017年4月10日前将涉案房屋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合共146036.19元提前全部还清。
2017年4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向李慧明出具还款证明(全部还款专用),该证明载有以下内容:贷款人:李慧明,本次涂销抵押物他项权证编号:20140301358,本次涂销抵押物地址:从化市X街X号X房,本还款证明所列债务已全部清偿,请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本还款证明所列上述抵押物办理涂销手续。
李慧明确认涉案房屋抵押已经涂销,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慧明名下。
2017年6月6日,保罗公司向李慧明发去《告知函》,该函载有以下内容:根据经纪方和买方王秋懿及李慧明签署的合同约定,李慧明须于2017年6月20日前配合买方到广州市内的公证处办理一式四份的全权委托公证书给买方或到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该物业的过户手续,在我经纪方与买方多次的催促下,李慧明至今仍没过来办理等。同日,保罗公司向王秋懿发去《知会函》,该函载有以下内容:卖方李慧明已明确告知我司该物业因卖方个人原因不再另行出售,相关违约责任如买卖双方不能在2017年6月20日前达成共识,则可在2017年6月20日后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秋懿与李慧明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2017年3月19日,李慧明:原来我们急着出售从化房子是为了在广州买第二套学位房,政策没出来前首付的钱可以拖延一段时间,但现在等不及,楼盘中介昨天下午跟我们说,此前下订金签了预购合同,尽快付清首付应该申请可以按政策前办理。所以今天很急,我们必须要交齐首付房款,目前我们还差30-40万,看你能否帮忙多预支付我们费用,至少20万也好。能否给个10万都可以,今天我们必须要过去楼盘结清首付。
2017年4月11日,李慧明:从化B2104房的已经于昨天4月10日结清贷款余款,预计于4月20号左右办理涂销手续后办理过户手续,请尽快提前准备购买房子的余款,以待我们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2017年4月24日,李慧明:我这周三就可以办好涂销资料,预计这周四或周五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请这周准备好余款。王秋懿:好。
2017年4月26日,李慧明:关于过户等手续,我们必须要在这两天处理好,否则会严重影响我们,且之前我也提早通知了你,请一定要想办法,不能再拖了。
2017年4月27日,李慧明:今天你想办法准备,我们安排明天过户和收齐余款吧,我实在不能拖了。你一点信息都不回,当初中介李先生说你有钱随时都可以一次性付款,钱不是问题,看在这点,我们是因为非常急着缺钱才低价卖这套房子,但你这样拖法对于我们来说卖这套房子完全没有意义,我们借的钱已经推了几次说好月底要全部还清别人。而且我也提前半个月提醒了你,你不能因为多次没收到其他款这样拖着。而且你买这套房子已经在短短时间赚了至少20万,你就应该想尽办法尽快付清余款,而不是总在说你的货款没收到一直在拖。王秋懿:你的手续昨天才搞完,今天就没完没了的催。李慧明:你一直没想办法去解决钱的问题。王秋懿:我已经知道了你昨天搞完手续了,也知道了从昨天开始可以过户了,我会尽快安排的。李慧明:我半个月前有提醒过你啊,我确实被逼没办法。王秋懿:我今天已经在催别人了,应该很快的。
2017年5月2日,李慧明:请一定要想办法这周之内必须要搞定余款和过户手续。请这周之内要搞定所有的手续和结清余款,不能再拖了,你明天必须要回复我。
2017年5月11日,王秋懿:中介给你电话了吗明天早上去办手续。李慧明:我不能只公证,房子也必须按正常流程过户才行,刚不久也和李先生沟通过。王秋懿:合同写清楚了公证的啊。你4月底才搞完银行贷款,从5月开始天天催我过手续。现在可以了又不按合同办事。
2017年5月12日,李慧明:关于公证过户但还占用我名下房产名额这点我确实不明白,此前也完全不了解,我需要向相关机构了解清楚后回复你。我刚刚也咨询了房管局,同样提到一个问题:1.以何种形式公证2.即使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正式过户手续,房子依旧在我名下,占用我的房产配额。
2017年6月1日,王秋懿:中介给你电话了吧,这两天就过户算了,你不愿意公证的话也只能直接过户了。李慧明:过户是给谁王秋懿:我自己。李慧明:此前不是说你只是代办理人吗,要等真正买方的亲戚回来才能办理吗。王秋懿:你一直不按合同去办公证委托书,所以就直接过户到我名下。
2017年6月3日,李慧明:我已经同中介李先生讲了也叫其代向你转达,我已经决定取消这次的售卖合作,具体事宜你可以同中介李生协商和沟通。
2017年7月19日,李慧明:经过和家人考虑,我们决定同意按原定的合约出售从化房子给你没看下周二是否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此外关于我预交的装修费用1万,按此前沟通,若你仍需要继续使用该装修公司,你将该1万定金交我更改名字即可。
2017年7月20日,王秋懿:我同意办理房屋的过户,但因你的违约确实让我支出很多可以避免的费用合共55421元,所以,若你愿意承担并赔偿这些费用给我,我同意我们继续履行原合同。李慧明:我妥协下来和你进行协商是不想在这方面浪费太多的时间,我不会承担律师费和违约金,若你坚持一定要这样,那我们没办法只能法庭见了。
一审另查明,2017年6月12日,王秋懿与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师代理其与李慧明的本案纠纷,约定:合同签订起三日内,王秋懿向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支付基本律师费10000元,如法院判决该房屋过户给王秋懿或王秋懿指定的第三方,王秋懿须向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另支付后期律师费20000元。
一审庭审中,王秋懿、李慧明及保罗公司均确认涉案合同只有落款处签名为王秋懿与李慧明本人签名,其余手写部分均为保罗公司的员工所写。
王秋懿表示愿意支付涉案房屋的剩余房款5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