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3/4 0:00:00

西安晶屋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大学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晶屋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大学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民初1058号

  原告:西安晶屋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道办新跃村安卢汽车美容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MA6TXWN59J。
  法定代表人:张矩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运,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xxx400002697C。
  法定代表人:张宗益,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潭,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梅,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晶屋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晶屋公司)与被告重庆大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晶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运,被告重庆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潭、熊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晶屋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5月25日签订的《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44万元专利实施许可费;3.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劳务费30000元;4.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费用35628.60元;5.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起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5月25日签订的《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发明专利《总线式电池组均衡电路及其控制方法》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给原告,原告分阶段支付被告200万元专利许可费用。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第一笔次11%的专利许可费用22万元。虽然原告提议将合同第六条第一项①提供光伏并网储能逆变器暂缓,但仍于2018年3月9日向被告支付第二笔次11%的22万元专利许可费用。按照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5月25日前完成合同第六条第一项②储能系统样机的提供。为完成储能系统样机,应被告要求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分别支出7200元和6000元,购买逆变器和直流稳压器电源各一台,2018年5月25日支出16128.6元购买若干锂电池,以上设备均发给被告。2018年6月,被告将储能系统样机从重庆发给原告。经调试后发现,储能系统样机无法正常工作,经协商后原告将储能系统样机退还被告,由被告作技术调试和进一步技术完善。作技术调试期间,应被告项目组要求,原告于2018年10月、11月、12月份,分三笔次各支付1万元的酬劳。2018年12月14日,应被告要求,原告为被告项目组购买电源一台,支出6300元。2019年1月14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前往被告处验收储能系统样机,但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期间仅向原告提供中间状态报废的两块均衡电路板,且该均衡电路板与合同约定的标的无任何关联。后原告将其提供给被告的直流电源一台、逆变器一台、储能样机机柜一个、锂离子电池若干、单项转三项电源一台带回。2019年3月份,原告委托法律服务机构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被告书面复函不予接受。原告与被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被告利用其总线式电池组均衡电路及其控制方法的专利技术为原告提供光伏并网储能逆变器和储能系统样机等,并协助原告完成产品的设计与测试。但从被告为原告提供储能系统样机的一波三折过程判断,其以自己的行为向原告表明已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履约能力。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第四条第二项,被告应提交的与专利使用相关的图纸、声明书等技术资料,其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向原告提交。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被告重庆大学辩称:1、被告一直按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产品开发和提供技术服务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存在退还原告支付的专利实施许可费用的情形。2、原告主张的劳务费和主张垫付的费用不应该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双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双方的质证意见和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出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关于双方存在有效合同的证据
  1.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告以普通方式许可原告实施被告专利技术,原告分阶段支付被告专利实施费。
  第二组证据:关于原告履行合同约定和应被告要求付款的证据
  2.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三张。
  3.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增值费专用发票。
  4.微信转账记录。
  5.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2、3、4、5项证据拟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44万元,应被告要求购买逆变器、直流稳压器和锂电池若干共计29328.60元,应被告要求支付被告项目组酬劳共计3万元,应被告要求购买电源一台支付6300元。
  第三组证据:关于被告未充分履行义务的证据
  6.交付清单。拟证明被告实际向原告支付均衡电路板2块,被告将原告购买的储能系统样机所需器材返还原告,原告合同目的落空。
  第四组证据:关于解除合同通知的证据
  7.解除合同通知和被告复函函件。拟证明原、被告就解除合同事项未达成一致。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
  1.重庆大学凌睿与原告公司联系人彭建的微信聊天记录;彭建微信个人信息截图;被告整理聊天记录的内容的书面打印件。
  2.原告公司和重庆晶屋公司的企业信息报告。
  上述1、2项证据拟证明,彭建为原告公司原股东,虽已进行股权变更,但仍在原告公司工作,故彭建代表原告公司与被告进行工作对接有合理性;微信聊天记录中彭建的指示足以代表原告公司的行为,被告一直按照原告指示积极履行合同约定内容。
  第二组证据:关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和原告指示完成任务的证据
  3.核心均衡板第一版、第二版、第三版实物。
  4.逆变器样机电路板。
  5.双向DC控制电路板。
  6.晶屋公司招投标文件。
  上述证据拟证明被告一直按照原告指示开发储能样机;被告已经开展合同第6条第1项内容中的提供光伏并网储能逆变器的工作,电路板为被告的工作成果;除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外,超额完成技术开发项目即双向dc控制电路板,该部分工作在彭建的指示下开展。并且原告将涉案专利技术作为核心技术参与投标并中标。
  被告对证据1、2、6三性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合同中并未约定采购材料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且原告所举示的发票的金额是否是原告买材料的金额无法核实;对证据4的三性不予认可,认为微信转账记录没有提供原件,且收款人非项目组工作人员,也并非重庆大学。对证据5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未要求原告继续采购电工仪器仪表电源,且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将电源交付给被告。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但其非被告复函通知,而是被告先发通知给原告。
  原告对被告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彭建确为原告方工作人员,但与案件本身无关;对证据3、4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电路板仅为储能系统样机的一部分,而合同约定的是提供储能系统的原型样机。对证据5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其属于合同外的内容。对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晶屋公司对长庆井下作业公司使用技术支撑是离网型锂电池储能系统,与重庆大学的光伏并网储能逆变器之间不同一。
  本院认证意见如下:1、对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2、对被告举示的证据3,因其出示了原件,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举示的证据4,因收款人并非合同中约定的9名设计人员之一,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收款人系重庆大学的工作人员,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3、对双方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的其他证据,本案将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7年5月,原、被告双方就《许可合同》内容进行磋商,5月11日凌睿(被告方项目联系人)告知彭建(原告方工作人员)其正在写技术协议,并询问彭建购买的逆变器是否有具体的型号和参数,储能部分是否指定电池供应商以及参数和型号。彭建回复不指定型号,参数参照执行。凌睿继续询问:参数有吗?例如参照哪个公司哪个型号的参数或者写甲方提供样机的参数。彭建回复:逆变器,看看固德威。5月11日晚,凌睿将《技术协议》发给彭建,彭建表示:先走主合同,技术协议我还要花些时间。
  2017年5月25日,原告晶屋公司(甲方)与被告重庆大学(乙方)签订《许可合同》第三条规定:乙方许可甲方以如下范围、方式和期限实施本项专利:1.实施方式:用于甲方产品;2.实施范围:开发、生产、销售;3.实施期限:20年。第四条: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项专利权,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1.专利证书复印件;2.与专利使用相关的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第六条: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项专利,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1)技术服务和技术服务指导内容:提供光伏并网储能逆变器;(2)储能系统样机。2.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方式:(3)完成样机储能电池1c充分电寿命、充分电效率-寿命、内阻-寿命测试;(4)系统测试、联调、完善。第七条:双方确定,乙方许可甲方实施本项专利及转让技术秘密、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按以下标准和方式验收:1.提供原型样机;2.协助完成产品设计与测试;第八条:甲方向乙支付该项专利权使用费及支付方式如下:1.许可实施使用费总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其中:技术秘密的使用费为:人民币125.00万元,技术服务和指导费:人民币75.00万元。2.许可实施使用费由甲方分期和提成(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项目经费的11%;(2)完成技术内容①,向乙方支付项目经费的11%;(3)完成技术内容②,向乙方支付项目经费的11%;(4)完成技术内容3、4,向乙方支付项目经费的4.5%;(5)按照甲方产品售价的3%进行提成,支付剩余62.5%经费;如成果转化失败,乙方将不再支付剩余62.5%的经费。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吴川君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凌睿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一方更改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收到甲方首付款后,5个月内,完成内容1;项目启动12个月内,完成内容2;项目启动17个月内,完成内容3、4;甲方可以指定第三方代为履行本合同,继承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及附属技术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7年5月30日,彭建询问凌睿:如果先做与光伏独立的并网储能系统需要多久时间,凌睿回复:储能系统采用现有样机电路加上测试,故计年底或明年年初,如果考虑降低成本,估计需要时间多一些。2017年6月13日,彭建发送《并网储能系统功能需求》给凌睿,双方达成从储能系统开始研发工作的合意,此后项目组一直开展储能系统的研发工作。2017年10月19日双方就技术内容①逆变器开发时间进行讨论,彭建表示:单向逆变器明年1月份底春节前样机测试完成,双向逆变器明年3月底。项目组遂开展逆变器的前期准备、调研工作,并继续开展储能样机的开发工作。2017年12月19日,彭建表示:启动双向逆变器,双向逆变器功率50kw,500kw。2018年1月1日,彭建到重庆大学检验储能样机(第一版),彭建未提出修改意见,并提出公司产品布局有调整,要求先做技术内容①逆变器开发。项目组启动技术内容①逆变器开发工作。2018年1月27日,彭建发给凌睿不同厂家电芯尺寸,要求参照做储能系统样机架子。2018年2月9日,凌睿将储能样机结构布置多次拍照发送给彭建,彭建表示赞同。2018年2月25日,凌睿将合同内容第八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和第十五条内容(技术内容的履行顺序)截图发送给彭建,彭建表示要正常付款22万。2018年3月9日,晶屋公司向重庆大学支付第二笔款22万元。
  2018年4月11日,彭建将不同公司的均衡产品发给凌睿,要求凌睿进行研究,想升级功能和节约成本,凌睿要求彭建明确需求,但彭建并未给出具体技术要求。2018年4月23日,彭建要求先做分容检测设备,凌睿表示那逆变器和储能系统双向DC怎么办,如果同时做人手不够。彭建回复:把江苏路灯项目和分容系统放前面,然后是森源项目,然后是储能DC-DC,然后是逆变器,怎么样?凌睿回复:现在做到一半,停下来会有点问题。彭建回复:你来安排,以你的安排为准,事情的顺序不是绝对的,交叉并行。2018年5月7日彭建将《长庆井下作业公司储能系统技术方案》发送给凌睿,要求根据项目要求做储能样机(第二版)。2018年6月21日凌睿将储能样机测试成功视频发给彭建。2018年6月22日,彭建将储能样机拉走后自己组装好的效果图发给凌睿,并表示样机还行。彭建要求尽快启动均衡电路低成本方案验证工作。2018年6月25日,凌睿告知彭建已画完均衡电路板电路(第三版的核心板),下周开始调试。彭建要求参与软件修改的顶层设计,凌睿赞同并表示之前的设计做一些加一些,软件结构乱,而且修改工作量很大,设计的老师意见很大,这次把所有指标,细节全部确定下来,就不要再变化了。凌睿询问逆变器是否还做,彭建表示逆变器先往后推。2018年6月28日彭建告知凌睿长庆样机试用已经完成,样机测试未出问题。2018年6月29日彭建要求开发储能DC-DC变换器(非合同约定内容)。2018年7月2日彭建将《储能系统标准化模块化顶层设计》(第三版)初稿发送给凌睿。2018年7月3日凌睿要求彭建把所有指标细化,彭建表示:我定到现在的标准化文件里,我每天都在完善那个文件。彭建一直未给出样机指标。2018年7月5日彭建发送新的《储能系统标准化模块化顶层设计》。2018年7月6日,彭建给出新的技术内容执行顺序其中包括大量合同范围以外的内容:1.50A均衡验证;2.BCU(功能完善)3.BMU(低成本方案验证);4.软件总架构;5.双向DC开发;6.RCU开发;7.离网信号发生器原理验证。2018年7月7日凌睿发送文件《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并表示:这个软件功能很多,如果完全这样设计,上次写好的软件框架又要重新修改,有可能还涉及硬件的修改,先拿出具备基本功能,能够稳定运行用的产品就可以了。尽快投入市场,拿到订单更重要。彭建表示基本的功能不足以推向市场。凌睿回复新增功能太多,而且有些功能短时间做出来比较困难。彭建针对《问题》进行了细化修改。2018年7月15日彭建给出新的《储能系统标准化模块化顶层要求》,更新了一部分BMS的工程化要求。2018年8月2日凌睿告知彭建发现储能样机第二版的控制芯片(核心均衡板)被人动过。2018年8月16日,凌睿要求彭建明确储能系统人机界面,彭建表示最近太忙还未确定,界面等确定后再做。2018年9月21日彭建告知凌睿长庆发标了。2018年9月25日,凌睿告知彭建发回来的储能样机电芯鼓包。2018年10月21日,彭建提出先做能量管理系统和双向DC。2018年12月3日,彭建将长庆项目中标通知书发给凌睿。2018年12月25日彭建提出更改长庆储能系统的直流电源,项目组就此重新编写通信协议。2018年12月27日彭建要求调整长庆储能系统的温度控制参数。2018年12月30日彭建要求测试新买的电芯。2019年1月2日,彭建要求增加充电模块通信协议。
  2019年1月17日晶屋公司法定代表人到重庆大学,重庆大学向晶屋公司交付如下设备:1.直流电源1台(原属于甲方);2.逆变器1台(原属于甲方);3.储能样机机柜1个(原属于甲方);4.锂离子电池若干(原属于甲方);5.单相转三相电源1台(原属于甲方);6.均衡电路板2块。收条附件中写明:上述两块电路板(均衡电路板)由乙方(重庆大学)交付甲方(西安晶屋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电路板并非最终完成的成品样机,甲方不能在乙方未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中间样机用于接洽订单及推广、商用。收条附件有甲方法定代表人张矩鹏和乙方联系人凌睿的签字。2019年2月25日,重庆大学向晶屋公司发送《关于要求继续履行〈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停止未经授权行为的函件,要求:1.请贵公司对《许可合同》履行的后续工作事宜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并按时支付相关款项,在贵公司未完全支付专利许可实施费用人民币200万元的前提下,我单位不允许贵公司将该专利或专利所涉产品用于生产和销售,不允许你公司将专利及相关技术交由他人使用或合作使用;2.请贵公司立即停止在任何场合悬挂“重庆储能技术联合实验室”或相关内容的字样牌,我单位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2019年3月11日,晶屋公司向重庆大学发送《合同解约告知函》。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出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西安晶屋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9月2日发生股权变更,彭建由股东变为非股东。
  2020年12月16日,本院依据重庆大学的申请,向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调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与晶屋公司的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显示:1、晶屋公司的投标文件明确载明。彭建是其公司的技术负责人。2、晶屋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技术实力项下称其与重庆大学合作购买了两项专利技术,并附有涉案的《许可合同》,重庆大学的两份发明专利证书。3、晶屋公司的投标文件称:“根据本项目所需储能系统,我公司研发制造了功能样机”所附样机照片,与凌睿和彭建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样机照片一致。4、晶屋公司的投标书中称:我公司储能系统的关键核心技术为:先进电池管理系统、车用动力锂电池(外购)。由我公司和重庆大学科研团队合作开发的先进电池管理系统,采用总线式能量转移的主动均衡技术,可以实现电池模组一致性的高效管理。我公司核心技术基于以下发明专利:总线式电池组均衡电路及其控制方法和基于总线式均衡网络的隔离式均衡电路。5、2018年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晶屋公司对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离网型锂电池储能系统改造项目中标。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以及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彭建的行为能否代表晶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是否能成立的问题。三、如果合同解除,责任承担问题。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一、彭建的行为能否代表晶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认为:尽管彭建系晶屋公司工作人员,但《许可合同》中约定的晶屋公司的项目联系人为吴川君,并非彭建。因此,彭建不能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
  被告认为:彭建系晶屋公司技术人员,其行为能代表晶屋公司。
  本院认为,虽然《许可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晶屋公司指定吴川君为甲方项目联系人,重庆大学指定凌睿为项目联系人。该合同同时约定一方更改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但彭建的行为仍然可以代表晶屋公司的意思表示。理由如下:
  1、彭建是晶屋公司工作人员,其是项目开展过程中晶屋公司唯一从始至终与重庆大学对接的工作人员,从合同签订到项目进展,技术沟通,一直是由彭建向重庆大学传达晶屋公司的意思,而无证据显示合同约定的项目联系人吴川君参与过项目。
  2、彭建是晶屋公司的原股东,也是晶屋公司投标文件中记载的技术负责人。
  3、《许可合同》载明晶屋公司指定的联系电话XXXX与彭建微信上备注的电话号码一致,可以印证晶屋公司一方指定的联系人是彭建,故彭建的行为能代表晶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彭建系晶屋公司的项目联系人,且是唯一从始至终代表晶屋公司与重庆大学对接工作任务的人,因此彭建的行为能代表晶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是否能成立的问题。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储能系统样机不能正常工作,且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关技术资料,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落空。原告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有事实依据。
  被告认为:重庆大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按合同约定交付了研究成果,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晶屋公司在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发生了更改。2017年5月11日重庆大学将电子版合同发给了晶屋公司,双方就项目研发已经达成合意,凌睿(重庆大学研发人员之一)要求彭建确认技术协议,彭建明确表示“先走主合同,技术协议我还要花些时间”,但之后晶屋公司一直未提供技术协议,未明确具体技术要求、技术参数。2017年5月25日双方正式签订《许可合同》,根据彭建和凌睿的聊天记录可知,重庆大学已开展项目研发工作,双方就技术、材料问题等进行了沟通。重庆大学开展技术内容①提供光伏并网储能逆变器(以下简称逆变器)一段时间后,2017年6月13日,彭建明确表示从储能开始做(即合同第六条约定的②储能系统样机(以下简称储能样机)),暂缓了技术内容①逆变器的执行,即更改了合同的履行顺序:先完成储能技术样机,重庆大学按照晶屋公司指示开展工作。
  2、重庆大学已经完成了技术内容②储能系统样机部分的工作。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了合同的履行情况:2017年6月重庆大学按照晶屋公司指示开展合同约定的②储能祥机工作,2017年12月重庆大学完成②储能样机“功能部分”(即样机的核心部分)的研发工作。2018年1月1日彭建到重庆大学考察项目情况,并未对重庆大学的研发成果提出异议。2018年2月25日凌睿将《许可合同》第八条拍照发给彭建,彭建主动回复“我要正常付22万元”,没有提出任何的反对意见。2018年4月,在②储能样机完成以后(称之为第一版),彭建发送一些产品给重庆大学,要求进行测试,想升级功能和节约成本,同时也没有给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和参数。2018年4月23日,彭建要求调整项目技术内容,要求“①逆变器往后放一放,到下半年”,于是重庆大学继续开展②储能样机研发工作(称之为第二版)。2018年6月18日重庆大学将第二版②储能样机测试视频发给彭建,晶屋公司将样机拉走,用于长庆项目的展示。2018年6月28日彭建微信回复“长庆样机(即第二版②储能样机)的使用已经完成了”。2018年9月21日彭建告知凌睿长庆项目中标,2018年12月3日彭建将长庆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拍照发给凌睿。长庆项目的投标文件亦显示晶屋公司使用重庆大学的专利和技术参与了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的项目投标并中标。
  由此可见,在整个项目研发过程中,被告一直按照原告的指示进行研发工作,被告方从合同磋商、合同成立、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反复要求原告方明确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原告方始终未明确,而是根据自己的需求不断变更要求,增加功能。重庆大学一直积极配合晶屋公司开展储能系统样机研发、升级工作,并向晶屋公司交付了工作成果,晶屋公司利用重庆大学的研发成果参与了项目展示,并最终中标。
  综上,被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无以自己的行为向原告表明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返还许可费,支付劳务费及垫付费用的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合同解除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争议焦点三已无论述的必要性。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晶屋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56.29元,由原告西安晶屋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颖审判员张琰
人民陪审员 颜 宏 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