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原告许佳佳与被告刘恒斌于2018年3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刘恒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许佳佳定金10000元;
三、第三人大冶市家家旺房产中介交易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许佳佳定金10000元;
四、驳回原告许佳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1230元,由原告许佳佳负担1002元,被告刘恒斌负担114元,第三人大冶市家家旺房产中介交易中心负担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