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4/13 0:00:00

微服四方(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北优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微服四方(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北优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知民终26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微服四方(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47幢三层007室。
  法定代表人:马成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优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168号天山银河广场C座2218。
  法定代表人:张超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卫,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朝阳,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微服四方(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服四方公司)与上诉人河北优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枫公司)因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微服四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成明,上诉人优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卫、甄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微服四方公司上诉请求:1.返还微服四方公司已经支付合同费用24,000元;2.优枫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微服四方公司违约金6,000元;3.优枫公司承担项目延期罚金,按每日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处罚,截止到合同终止共计延期65日,共计罚金19,500元;4.诉讼费用由优枫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微服四方公司与优枫公司2019年5月23日所签订的合同的内容,2019年6月11日,微服四方公司已支付合同第一笔费用24,000元,因优枫公司违约,要求返还第一笔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若优枫公司项目延期需承担每日合同总金额5‰罚金,即每日300元,共计19,500元。合同约定2019年8月14日为项目交付日,而后约定项目拖延至2019年8月25日交付,截止到10月30日,仍不能满足交付要求,项目延迟两月有余,这是明显的合同违约行为。微服四方公司之所以找到优枫公司合作,就是为了可以如期得到交付的合格产品。微服四方公司围绕产品做了诸多的业务准备工作,并与第三方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因产品交付时间严重滞后,对微服四方公司业务开展产生了不可逆影响,丢失业务及信誉的同时,公司内部甚至进行了裁员及重组。综上所述,本案应依据合同和事实得到合理索赔。一审判决解除了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但是并未判决优枫公司给予微服四方公司赔偿。其实合同距离交付日逾期两个月,且中间有诸多因优枫公司的不专业造成的项目事故,确实对微服四方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时间及财产上的损失,确属优枫公司违约,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全部事实,支持微服四方公司的请求。
  优枫公司答辩称,1.因待开发软件系教育直播类,因此优枫公司的工作主要围绕直播接口进行展开。2019年5月份,微服四方公司在与优枫公司商议之初指定要用Classin的接口,却迟迟未购买该接口提供给优枫公司,优枫公司反复催促,微服四方公司拖延至8月7号购买、8月8号才给到这个接口。2.微服四方公司提交的证据断章取义,将自己的工作内容(账号、接口、应用)强加到优枫公司一方,微服四方公司工作人员未能高效、准确完成就将责任全部推卸给优枫公司,此等行为违背合同约定,也导致软件开发一直受阻甚至延期。3.6月20日UI已经确认,微服四方公司却在测试以及开发过程中要求优枫公司不断进行更改,给优枫公司增加工作内容,增加项目开发所需时长。4.微服四方公司不想继续项目支付相应合同款项而恶意拖延测试,在项目早已满足验收条件时迟迟不予验收(具体意见同优枫公司上诉状的内容),属恶意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微服四方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微服四方公司的上诉请求,支持优枫公司的上诉请求。
  优枫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微服四方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项目延期并非优枫公司原因导致,优枫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情形。第一、微服四方公司迟迟未能提供Classin,导致项目最重要的直播模块无法进行开发。该项目本身是个直播项目,其中核心模块就是Classin,早在2019年5月22日双方合作意愿确定,签订合同书时,微服四方公司就指定项目核心不用腾讯课堂,而是使用Classin,并于5月24日和Classin的官方人员创建了开发对接群,证明其早在需求UI确定前就已充分了解Classin,知晓该项目中需要其购买Classin并交给优枫公司使用,而不是此后的7月24日才知晓此事。另6月20日需求UI确定以后,项目正式进入开发阶段,在不具备Classin的情况下,优枫公司只能先进行其他模块的开发,7月18日优枫公司提示微服四方公司提供相应对接账号,并分别于7月22、7月24日、8月1日、8月6日一再催促微服四方公司对接相应账号,尤其是Classin账号,但微服四方公司于8月7日才提供此账号进行对接。从微服四方公司提供的证据也可以看出其是拖延到8月7日才支付4万元购买了Classin。第二、经过研究测试,优枫公司发现项目中的一些设计功能Classin接口无法实现,优枫公司提出修改方案,更改此前已开发的项目功能,此情况导致优枫公司工作量增加,开发时间被迫延长。第三、项目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对接账号,微服四方公司迟迟未予提供,甚至到最后双方就项目问题进行交涉时,优枫公司仍有接口账号未能提供。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第三条第6项,第8项约定的内容以及双方的工作过程可以看出,微服四方公司种种拖延行为导致项目延期。优枫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情形。二、项目已达到验收条件,微服四方公司应支付相应合同款项。第一、该项目已达到验收条件。根据合同第五条第2项约定的内容,2019年9月18日优枫公司开发完毕后向微服四方公司发送安装包,提测项目。9月20日发送项目验收流程,通知微服四方公司,验收并提醒其尽快测试,有问题汇总后反馈。此后项目进入测试验收阶段,微服四方公司需要测试后对存在的问题给予反馈,优枫公司根据需要修改。但整个测试验收过程中,微服四方公司多人在工作群内先后提出种种意见要求优枫公司修改。早已超出合同内修改阶段最多三次的约定,且微服四方公司仅在10月12日提交过一次问题文档,文档中的内容却并非测试,而是更多地涉及到更改最初的设计方案等问题。10月14日后微服四方公司便以忙为借口,一再拖延测试,甚至中途换人测试。优枫公司将项目调整完毕后,微服四方公司仍在拖延,不予验收。第二、项目软件可以进行现场比对。因此项目测试验收过程中,微服四方公司前期混乱、毫无章法,甚至以测试为名要求优枫公司更改此前确定的设计方案,后期以忙为借口进行种种拖延,迟迟不予验收。不论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项目情况,该项目软件早已达到验收标准,微服四方公司应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因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本案应发还重审或者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优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微服四方公司答辩称,优枫公司推脱项目交付延误原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双方有项目进度表,优枫公司称Classin交付延迟9日,导致项目延误,这种说法不符合事实,双方已就Classin接口问题达成了项目延迟9日交付的一致意见,再以此作为延误理由不成立。微服四方公司强调以下事实:1.双方合作,有明确的进度表,约定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项目测试版交付(后双方协商同意延后于8月14日付),而事实上截止到2019年10月30日仍达不到交付条件,项目交付延迟近3个月,严重违背合同及项目进度约定。2.项目延误的原因,在一审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优枫公司不负责及不专业的缘故导致项目无限后延。3.优枫公司称是第三方公司交付接口延迟,导致项目延误,与事实不符。事实是2019年7月24日微服四方公司全力配合Classin对接,并同意顺延9日交付(抵充接口交付时间),不存在因Classin对接延误,且有充足证据表明,对方在约定交付日有诸多模块未完成。最后交付日期晚了三个月,显然与Classin对接延误导致的原因不符。4.与优枫公司达成合作前,优枫公司建议使用Java语言,并告知该语言开发的项目虽然耗时较长,但相对PHP有各种优势,基于此双方达成了合作,并基于Java语言作了项目进度表。而项目开始后一个多月后,优枫公司以加快速度为由,又说要改为PHP,微服四方公司虽然不懂技术,但优枫公司单方更改双方已经商定的计算机语言不合理,更何况更改的还是之前优枫公司否定的语言。5.在项目研发期间,为如期完成项目交付,微服四方公司积极配合优枫公司,有多位同事参与其中,并专门有一位同事全程参与,为此耗费时间精力巨大。每一个细节微服四方公司的人员都要参与研发讨论,每次讨论都以小时计算,并有很多工作都是优枫公司安排给微服四方公司单独完成。优枫公司仅考虑自己公司付出,未考虑自己公司的不足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微服四方公司的主张,判令优枫公司退回微服四方公司已付的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
  优枫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微服四方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优枫公司剩余合同款项36,000元,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支付优枫公司违约金6,000元,合计42,000元;2.诉讼费由微服四方公司承担。
  微服四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与优枫公司的服务合同,返还微服四方公司已支付合同费用24,000元;2.优枫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支付微服四方公司违约金6,000元;3.优枫公司承担项目延期罚金,按每日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处罚,截止到合同终止共计延期65日,共计罚金19,500元;4.优枫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微服四方公司造成的损失ClassinAPI对接费用40,000元;5.优枫公司赔偿微服四方公司对接员工50%的工资32,500元;6.诉讼费由优枫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23日,微服四方公司(甲方)与优枫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项目名称为“教育直播Web+App项目”,第一条第1款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教育直播Web+App项目开发,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定制,制作原型界面及UI设计,并出具《需求UI确认单》。《需求UI确认单》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甲方不得无条件要求乙方修改软件的架构、颜色及增加新的功能。”第二条第1款约定“本次合同服务的总费用为人民币:60,000元。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尽快进行需求UI确认,此阶段不得长于30个工作日。开发周期:需求UI确认后40个工作日。内部测试周期10个工作日”。第2款约定“付款进度:第1次支付金额24,000元,支付条件为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支付后乙方进行软件开发,安排专业人员对接;第2次支付金额24,000元,支付条件为整体项目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第3次支付金额12,000元,项目验收合格后试运行20个工作日后3个工作日内”。第三条第8款约定“在本软件开发过程中,甲方应及时提供软件所需的相关资料或资源。若因甲方提供不及时造成的项目迟延,与乙方无关”。第四条第5款约定“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关接口及服务器建议,协助甲方进行项目相关前期准备工作”。第五条第2款第1)项约定“乙方在开发完毕后提测项目并向甲方通知验收,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软件系统验收。甲方完成测试项目后,若发现软件问题,需以文档形式提交有效问题并由乙方确认。乙方需尽快完成修改,并向甲方提交新版本。该修改阶段不超过三次”。第2)项约定“验收标准按照乙方提供的需求UI确认单约定内容为基准,实现软件所有功能,无明显问题”。第4)项约定“若甲方超过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交问题文档或修改阶段达到三次,则视为验收通过”。第八条第2款约定“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项目总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第4款约定“甲方如不按合同约定付款,超出约定付款时间三个工作日后甲方需承担项目总款项每天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反之,乙方如延期交付软件的,每天罚金为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
  2019年5月24日,微服四方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成明向优枫公司转账汇款24,000元。2019年6月20日,微服四方公司确认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需求UI确认单》,即“英国—英语教育直播平台”项目确认单。另,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9年5月22日,微服四方公司提出教室使用Classin。2019年7月18日,优枫公司向微服四方公司发送了“对接平台账号以及相关账号资料(1)”,需要微服四方公司提供有关账号。2019年9月18日,优枫公司提请微服四方公司安装“教育直播”进行查看,之后双方就软件安装、修改、测试、验收等问题进行了沟通。2019年10月12日,微服四方公司通过工作群反馈了“测试问题”文档。2019年10月18日,优枫公司通知微服四方公司第二天进入产品验收阶段。2019年10月30日,微服四方公司提出与其第三方达成了合作意向,不再与优枫公司合作,产品验收及合同责任评估后通知优枫公司。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即优枫公司与微服四方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关于合同开发项目中涉及的有关接口问题。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确定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就使用Classin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未在《合同书》中进行明确约定,2019年7月24日优枫公司就Classin接口账号问题与微服四方公司进行沟通,2019年8月7日微服四方公司向Classin平台支付40,000元服务费后取得Classin接口账号并提交给了优枫公司。关于项目开发中可能涉及的其他接口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中亦没有明确约定涉及哪些接口,2019年7月18日优枫公司向微服四方公司提供了相关接口账号需求文档,后双方陆续就接口账号问题进行过沟通,直到2019年10月16日优枫公司仍向微服四方公司询问“支付宝、微信账号什么时候能给到”。2.关于项目开发使用何种设计语言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书》中未作出约定,优枫公司曾建议使用Java语言,后建议并实际使用PHP语言。3.关于合同开发项目交付测试时间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中关于开发周期的约定,开发项目交付测试时间应为需求UI确认后的40个工作日,需求UI于2019年6月20日确认,故交付测试时间应为2019年7月31日;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因为接口问题,同意交付测试时间推迟到2019年8月25日;后双方仍在就软件开发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直到2019年9月18日优枫公司向微服四方公司发送了“教育直播”安装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优枫公司与微服四方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是应继续履行还是予以解除问题;2.优枫公司和微服四方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3.优枫公司请求的剩余合同价款及微服四方公司请求的已付合同价款、损失赔偿问题。
  关于优枫公司与微服四方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予以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优枫公司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微服四方公司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庭审中经询问,优枫公司亦要求解除合同,故可认定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应予以解除优枫公司与微服四方公司签订的《合同书》。
  关于优枫公司和微服四方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根据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本案中,双方在合同第三条第8款和第四条第5款就提供资料问题进行了约定,约定微服四方公司负责提供资料,优枫公司负责提供有关建议;在合同第五条第2款就测试、验收方式问题进行了约定,约定三日内完成验收、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且修改不超三次、五日内未反馈意见视为验收通过。而在合同履行中,优枫公司2019年7月18日才提供项目开发中需要微服四方公司准备的有关接口账号的指导,后双方因接口账号问题同意推迟项目交付时间到2019年8月25日,后来优枫公司系2019年9月18日交付安装包并提请微服四方公司安装查看,微服四方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才书面反馈测试问题,并于2019年10月30日通知终止合同。优枫公司作为研究开发人本应凭借其专业特点尽早提供指导并按期交付约定项目成果,而其提供接口账号建议时距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不足半月,后其又未按推迟后的交付时间提交测试;微服四方公司作为委托人亦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或提前询问需要哪些资料,而其起初积极配合、后来懈怠,到2019年10月仍有部分接口账号未提供,测试、验收阶段也未按约定时间反馈修改建议。可见,导致项目交付迟延、合同无法履行,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应互负责任,故对双方主张的违约金及微服四方公司主张的罚金,一审法院不再判令。另外,关于微服四方公司提出的设计语言变更问题,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而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微服四方公司对使用PHP语言又并未明确反对,应视为其同意变更设计语言,故不能认定优枫公司变更设计语言属于违约行为。
  关于优枫公司请求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问题。优枫公司主张项目符合验收条件,微服四方公司不予认可,优枫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项目达到了验收条件,也未提供项目软件进行比对,故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条件不能确定,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剩余款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一审法院对优枫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支持。关于微服四方公司请求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问题。微服四方公司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且优枫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故对微服四方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支持。关于微服四方公司请求赔偿Classin对接费用及员工工资问题。Classin系微服四方公司主张使用的接口,对接产生的必要费用属于合同准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其主张的员工工资属于内部管理费用,亦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微服四方公司上述两项请求不能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九十三条一款、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河北优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微服四方(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教育直播Web+App项目《合同书》;二、驳回河北优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三、驳回微服四方(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河北优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微服四方(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时,双方各自对于对方提交的包括为本案合同项目“教育直播Web+App项目”所建立“(中国)-英语教育直播平台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以及双方员工之间就涉案项目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均未提异议,本院对于双方所提交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微服四方公司与优枫公司所签订项目名称为“教育直播Web+App项目”的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一审时,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因此,本案的主要焦点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确定优枫公司的本诉诉求、微服四方公司的反诉诉求应否得到支持。关于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双方提交的主要证据为往来聊天记录,从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在涉案项目开发初期作为技术开发方的优枫公司因其技术优势,应当在前期开发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积极指导微服四方公司提供相应材料及产品,推进项目进展,并对微服四方公司的要求予以及时解答,以免因双方沟通不畅,给开发工作带来不便及阻碍,但根据双方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显然优枫公司前期未积极尽到开发方的相应义务;项目开发后期,在优枫公司通知进入验收阶段时,对于优枫公司提出的问题,微服四方公司并未及时回复反馈。从涉案项目整个开发过程看,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内容变更时,双方均未以明确的方式对所变更的内容进行确认,仅以双方工作人员的往来聊天记录的方式进行变更,此种方式极易产生误解误读,这是导致最终合同未如期依约履行的主要原因。对此,双方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互负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因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因此优枫公司要求微服四方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因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双方要求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承担违约金及罚金)的诉请均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驳回优枫公司的本诉请求以及微服四方公司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优枫公司、微服四方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7.5元由河北优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50元,由微服四方(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3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 菁
审判员 梁贤勇
审判员 邢会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