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刚、河南经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峰刚、河南经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知民终19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峰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铁虎,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经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盘龙冢村第五组(洛阳市宁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院内北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马小占。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河南宛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田,河南宛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峰刚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经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特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知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高峰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铁虎、被上诉人经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峰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高峰刚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经特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1.经特公司虚假宣传,虚构伪造了相关事实,提供的《国家权威检测质量合格红榜产品》等证书、检验报告等均为虚假,使得高峰刚在被蒙骗、被误导情况下签订了涉案《油霸新能源合同书》。同时,涉案合同签订后,经特公司除提供一套没有使用说明、没有检验合同的所谓生产设备,只是派员简单指导高峰刚如何操作设备按钮,此外并未提供任何技术资料,也没有任何可转让的和技术成果相关联的东西。利用经特公司安装指导设备生产出来的东西,各项指标是什么,如何检验,均无可参考的方法和标准。2.高峰刚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受让技术,并根据该技术生产出合格产品,带来经济效益。但经特公司在涉案合同签订时并没有专利技术或可转让的技术秘密,而是给高峰刚提供了若干虚假证书和检验报告,并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导致高峰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经特公司辩称,1.高峰刚上诉主张本案存在欺诈情形,但欺诈并未合同解除的理由,从高峰刚一审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看,其是认可合同效力的。高峰刚提出上诉的法律基础和一审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自相矛盾。2.经特公司一审中已经举证证明涉案技术取得了国家专利,经特公司有权将涉案技术对外转让。高峰刚作为市场主体,应对所从事行业进行充分了解,不能讲自身经营责任完全转嫁给技术转让方。3.经特公司对高峰刚进行技术指导,高峰刚已经将技术成果实际转化为了产品,经特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高峰刚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峰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油霸新能源合同》;2.判令经特公司返还高峰刚技术转让费12万元;3.判令高峰刚向经特公司赔偿试验材料费、房租损失及银行贷款利息等其他损失共计8万元;4.要求经特公司赔偿高峰刚投资20%的违约金3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经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13日,经特公司(甲方)与高峰刚(乙方)签订了《油霸新能源合同书》(合同编号000913),合同约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诚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三节技术转让的相关规定,新能源油项目的相关技术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二条转让技术范围。1.经特公司接受高峰刚邀请在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从事经特公司提供项目的经营和范围。高峰刚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经营。第三条技术转让费用及范围。1.经特公司持有能源油技术的转让费。2.经特公司持有能源油技术的培训费。3.经特公司对高峰刚经营过程中的技术咨询费和指导费。4.能源油新产品的开发费和技术服务费。5.高峰刚签约时一次性向经特公司支付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获得市级(民+动)(级别)的全部技术,签约后此款不返……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经特公司按合同约定收到高峰刚交纳的款项后,向高峰刚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实地操作,直到高峰刚学员学会为止。2.经特公司向高峰刚提供后期的技术服务保障、技术咨询等,如果技术改进和技术升级,经特公司无偿向高峰刚提供。3.经特公司向高峰刚提供所需的证件复印件。4.经特公司不得向高峰刚收取合同以外的任何款项,或者提供的技术达不到经特公司产品展示场所所提供的样品需求时,视为经特公司违约。5.经特公司有义务对高峰刚市场进行保护,保证高峰刚区域的经营权。……第五条物流配送。1.经特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向高峰刚免费提供所需物品(见清单),运费由高峰刚承担。高峰刚在收到货物后如有异议,应于三日内以传真或书面信函的方式通知经特公司,否则视为高峰刚对所收货物没有异议。……第六条合同期限。1.本合同暂定为一年,自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12日为止。2.本合同到期后,经双方书面确认,高峰刚优先免费续签。第七条违约责任。1.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费用的20%计算,除此以外不再计算其它损失,也不得提出其它要求。”
对于涉案技术合同所涉及的具体技术,经特公司主张主要涉及两项专利技术,即专利号为ZL20141064××××.5,发明名称为“一种生物柴油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和专利号为ZL20171042××××.2,发明名称为“一种甲醇汽油助溶剂”的发明专利。对此高峰刚不予认可。涉案技术合同中亦没有明确载明所涉技术的主要内容,仅仅载明为“油霸新能源”。经特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经特公司系受让取得上述“一种生物柴油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登记簿副本载明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9日,即涉案技术合同签订之后。上述“一种甲醇汽油助溶剂”发明专利申请人及专利权人均为经特公司,但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6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3月1日。
2018年9月14日至15日,高峰刚通过李翠花的账户向经特公司的赵爱英账户转账12万元,用于支付技术转让费,经特公司明确表示收到该技术转让费。
涉案技术合同签订后,经特公司派出技术人员到高峰刚处进行了技术指导,高峰刚使用经特公司提供的技术、设备等,在经特公司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生产出了相关产品。2018年12月19日,高峰刚的妻子李翠花通过微信向经特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了相关视频,该视频显示高峰刚使用经特公司提供的技术、设备、以及经特公司指定的原料等生产出了油品。2019年1月19日,高峰刚继续向经特公司购买了相关原材料。对于高峰刚生产出来的油品的质量及该产品的质量是否达到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技术合同时所约定的产品质量,高峰刚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另查明,经特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物科技、光伏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保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化工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厨房用品、电子产品、生活日用品的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油霸新能源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于本案技术合同所涉及的具体技术内容,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技术方案和技术内容,经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技术为专利技术,且涉案技术合同签订时被告尚未取得其所主张的发明专利,故对于被告关于涉案技术为专利技术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系普通的技术合同纠纷。
本案中,涉案技术合同生效后,高峰刚向经特公司支付了技术转让费,经特公司向高峰刚提供了合作项目的产品配方和相关技术,提供了生产设备,并派出技术人员前往高峰刚处进行技术培训,高峰刚向经特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的微信显示,高峰刚在经特公司的技术指导下生产出了相关油品,对于该油品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高峰刚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所生产出的产品“达不到经特公司展示场所所提供的样品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高峰刚关于经特公司提供的技术“达不到经特公司产品展示场所所提供的样品需求”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高峰刚主张的办理相关经营手续问题,因在涉案合同中并未约定,故不能据此判定经特公司违约。综上,高峰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经特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高峰刚关于解除合同、返还相关费用、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高峰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高峰刚负担。
本院查明事实除与一审相同之外,另查明:1.经特公司一审中称“通过我们的技术生产的油符合国标车用柴油汽油的标准,我们的技术是可行的”。
2.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5日对经特公司作出瀍工商处字[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经查:2018年4月18日经特公司登记注册后,在该公司住所瀍河区盘龙冢村第五组洛阳市宁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院内设立新能源实验室、产品展示车间,在展示车间摆放有油霸新能源样品,并张贴宣传图片介绍新能源性能及用途。2018年10月29日,当事人从山东永泰化工有限公司转让取得“一种生物柴油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236848),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微信平台开始推广油霸新能源技术转让项目并招揽客户,该项目包括三部分:一是民用饭店用经特新能源民用油;二是锅炉使用的经特新能源工业油;三是汽车用油(经特新能源动力油)。当事人采用发展加盟商的模式与客户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收取技术转让费,在推广过程中委托终结机构制作《商标注册证》、《国家权威检测质量合格红榜产品》、《AAA中国质量信用企业信用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节能环保产品》等牌匾及荣誉证书向客户进行展示。本局执法人通过国家商标局网站查询该公司“油霸新能源”商标正在受理中,并没有取得《商标注册证书》,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该公司并未取得《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证书,上述其他证书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合法来源……”。
3.2021年3月8日高峰刚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称,“因房租损失和银行贷款利息无法明确具体,现高峰刚只要求解除合同,经特公司退还技术转让费,承担20%违约金弥补损失”。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涉案《油霸新能源合同书》应否解除?2.经特公司应否返还高峰刚技术转让费?应否赔偿相关损失。
关于涉案《油霸新能源合同书》应否解除。本案系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根据涉案《油霸新能源合同书》的字面约定,经特公司转让的技术系能源油技术,而根据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瀍工商处字[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内容可知,经特公司在对外介绍新能源技术性能及用途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有违民事交易中应该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且对于合同所涉能源油技术的具体指向,经特公司虽称涉及两项专利技术,即“一种生物柴油及其制备方法”、“一种甲醇汽油助溶剂”,但“一种生物柴油机制备方法”这一专利技术系系经特公司受让取得,受让时间晚于《油霸新能源合同书》签订时间,经特公司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本案中,涉案《油霸新能源合同书》约定“经特公司提供的技术达不到经特公司产品展示场所所提供的样品要求时,视为经特公司违约”,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对样品进行固定封存,导致本案无法通过对样本检测的方式验证技术,但根据经特公司一审中所作“通过我们的技术生产的油符合国标车用柴油汽油的标准,我们的技术是可行的”的陈述,经特公司负有保证利用其所提供的技术生产的油符合国标车用柴油汽油标准的义务,但经特公司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将上述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高峰刚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予以纠正。高峰刚利用经特公司提供的设备以及指导虽能够产生出产品,但因经特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产品质量符合其宣传、主张的标准,经特公司构成违约,且经特公司该违约行为必然导致高峰刚签订涉案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高峰刚要求解除合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经特公司签订涉案协议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所提交的技术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收取的12万元技术转让费应予以退还。同时,高峰刚基于涉案《油霸新能源合同书》所取得的设备应以返还给经特公司。因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询问下均未对涉案设备的具体型号作出具体描述,且经特公司在本院询问下一直强调涉案《油霸新能源技术合同书》系技术转让合同,所涉技术无法返还。故本院对相关财产返还问题在判项中不再作出表述,双方可在执行程序中或者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关于违约责任问题。涉案《油霸新能源合同书》对违约责任虽作出了约定,但鉴于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实际损失,故其具体数额的确定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本案中,高峰刚对其所主张的房租以及银行贷款利息等损失,虽提交了《租房协议书》以及房租收据,但并未提交取款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对房租交付事实进一步证明,且仅凭《租房协议书》并不能证明高峰刚租赁房屋的目的系为履行涉案合同,高峰刚在二审中也认可房租损失与银行贷款利息无法明确具体,因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实际损失,故对于高峰刚所主张的相关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高峰刚可待相关证据完善后,另行主张。
综上,高峰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八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八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知民初484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河南经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峰刚于2018年9月13日签订的《油霸新能源合同书》;
三、河南经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高峰刚120000元。
四、驳回高峰刚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河南经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700元,由高峰刚负担2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河南经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700元,由高峰刚负担2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关晓海
审判员 赵玉香
审判员 梁培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