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6/16 0:00:0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津酷娱乐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津酷娱乐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2民终5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津酷娱乐城,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宁街52栋-5-5/-5-6号。
  经营者:崔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12。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玮,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津酷娱乐城(以下简称开发区新津酷)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辽0203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开发区新津酷的经营者崔欣、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玮参加了本院的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发区新津酷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开发区新津酷不存在侵权行为;2.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开发区新津酷无须承担赔偿责任;3.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4.诉讼费用由音集协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事实错误。开发区新津酷所租用的点歌系统中自带案涉83部音乐电视作品,且开发区新津酷每年都向出租方缴纳相应的著作权使用费,该费用由出租方统一向著作权人缴纳。一审法院仅就开发区新津酷点歌机中存在案涉83部音乐电视作品就认定开发区新津酷存在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音集协辩称,不同意开发区新津酷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明确,开发区新津酷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应当依法驳回上诉。
  音集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开发区新津酷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83部侵权作品,包括《暧昧》、《一半》、《我好像在哪见过你》、《我害怕》、《下雨了》、《高尚》、《初学者》、《小孩》、《雅俗共赏》、《千古》、《最佳歌手》、《又在梦里见到你》、《摄影艺术》、《桃花旗袍》、《一百种孤独的理由》、《忘了去记得》、《你必须幸福》、《深海之寻》、《爱又爱》、《我爱的人不爱我》、《彩虹了》、《冰川》、《不想说再见》、《我会一直想你》、《北极光》、《咬住下唇》、《二十年后》、《为什么你不再爱我》、《Crazy》、《反派》、《高手》、《上海滩夜未眠》、《极光》、《我爱你》、《让我美》、《两个女孩》、《实况转播》、《Let’sFallInLove》、《开水与白面包》、《你可以》、《Snacks》、《无条件为你》、《爱你不是两三天(新版)》、《瘦瘦的》、《昨天》、《第三者》、《最想环游的世界》、《Beautiful》、《茉莉花》、《为我好》、《别人的天长地久》、《最快乐那一年》、《Tiffany》、《怎么说》、《Sunrise》、《暖心》、《梦想纪念日》、《放不下》、《茶汤》、《倒流》、《微加幸福》、《电梯》、《好想你也在》、《一直》、《寂寞更生》、《叶落初雪》、《人之初》、《Flying》、《她的温柔》、《IBelieve》、《花季未了》、《多傻》、《孤寂》、《左岸》、《四月天》、《遗忘的城市》、《坦白》、《为爱痴狂》、《蒲公英》、《说话》、《我曾爱过一个男孩》、《透明》、《年华》;2.开发区新津酷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33200元,承担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7178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4037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音集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注册资金为100000元,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我爱你》、《让我美》、《两个女孩》、《实况转播》、《Let’sFa11InLove》、《开水与白面包》、《你可以》、《Snacks》、《无条件为你》、《爱你不是两三天(新版)》《瘦瘦的》、《昨天》、《第三者》、《最想环游的世界》、《Beautiful》、《茉莉花》、《为我好》、《别人的天长地久》、《最快乐那一年》、《Tiffany》、《怎么说》、《Sunrise》、《暖心》、《梦想纪念日》、《放不下》、《茶汤》、《倒流》、《微加幸福》、《电梯》、《好想你也在》、《一直》、《寂寞更生》、《叶落初雪》、《人之初》、《F1ying》、《她的温柔》、《IBelieve》、《花季未了》、《多傻》、《孤寂》、《左岸》、《四月天》、《遗忘的城市》、《坦白》、《为爱痴狂》、《蒲公英》、《说话》、《我曾爱过一个男孩》、《透明》、《年华》5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海蝶(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暧昧》、《一半》、《我好像在哪见过你》、《我害怕》、《下雨了》、《高尚》、《初学者》、《小孩》、《雅俗共赏》、《千古》、《最佳歌手》、《又在梦里见到你》、《摄影艺术》、《桃花旗袍》、《一百种孤独的理由》、《忘了去记得》、《你必须幸福》、《深海之寻》、《爱又爱》、《我爱的人不爱我》、《彩虹了》、《冰川》、《不想说再见》、《我会一直想你》、《北极光》、《咬住下唇》、《二十年后》、《为什么你不再爱我》、《Crazy》、《反派》、《高手》、《上海滩夜未眠》、《极光》3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2012年3月6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主要约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授权音像节目清单见附件,包含案涉5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为有效管理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音集协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于合理范围内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等内容。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7年12月4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声明同意该公司于2012年3月6日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有效期继续顺延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0月17日,海蝶(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主要约定:海蝶(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音集协对卡拉OK及KTV行业(仅限于线下实体卡拉OK及KTV行业)进行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在卡拉OK及KTV行业行使及管理;为有效管理海蝶(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予音集协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合同约定的卡拉OK及KTV行业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海蝶(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等内容。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20年10月17日止。至期满前六十日海蝶(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一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开发区新津酷成立于2013年9月29日,经营者为崔欣,经营场所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范围为卡拉0KxxxV、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2019年7月23日,音集协委托的代理人向辽宁诚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9年8月6日,公证处工作人员与音集协委托的代理人来到位于大连市金州区(源福地B座5层)的“津酷氧吧量贩KTV”音集协委托的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向该场所刷卡支付了178元,并取得“POS签购单-持卡人存根”一张。之后,音集协委托代理人进入该场所的“至尊6”房间,使用房间内设置的歌曲点播设备进行了查找、点击、播放,点播了以下歌曲:《暧昧》、《一半》、《我好像在哪见过你》、《我害怕》、《下雨了》、《高尚》、《初学者》、《小孩》、《雅俗共赏》、《千古》、《最佳歌手》、《又在梦里见到你》、《摄影艺术》、《桃花旗袍》、《一百种孤独的理由》、《忘了去记得》、《你必须幸福》、《深海之寻》、《爱又爱》、《我爱的人不爱我》、《彩虹了》、《冰川》、《不想说再见》、《我会一直想你》、《北极光》、《咬住下唇》、《二十年后》、《为什么你不再爱我》、《Crazy》、《反派》、《高手》、《上海滩夜未眠》、《极光》、《我爱你》、《让我美》、《两个女孩》、《实况转播》、《Let’sFal1InLove》、《开水与白面包》、《你可以》、《Snacks》、《无条件为你》、《爱你不是两三天(新版)》、《瘦瘦的》、《昨天》、《第三者》、《最想环游的世界》、《Beautiful》、《茉莉花》、《为我好》、《别人的天长地久》、《最快乐那一年》、《Tiffany》、《怎么说》、《Sunrise》、《暖心》、《梦想纪念日》、《放不下》、《茶汤》、《倒流》、《微加幸福》、《电梯》、《好想你也在》、《一直》、《寂寞更生》、《叶落初雪》、《人之初》、《Flying》、《她的温柔》、《IBelieve》、《花季未了》、《多傻》、《孤寂》、《左岸》、《四月天》、《遗忘的城市》、《坦白》、《为爱痴狂》、《蒲公英》、《说话》、《我曾爱过一个男孩》、《透明》、《年华》。播放过程由诚信公证处公证人员使用已经清洁处理的摄像设备对以上83首音乐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了上述查找、点播过程。保全证据摄像工作完毕后,摄像设备由公证处工作人员保管并将所摄录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辽宁诚信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辽诚证民字第1898号公证书,并将录像刻录成光盘后予以封存,公证书所附录光盘与实际情况相符。一审法院当庭拆封公证光盘封存件,经比对,现场摄录的83部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均与音集协提交的(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645号公证书所附U盘中收录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相一致。另查,音集协为本案诉讼支出消费费用178元、公证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合法出版物的署名情况可以证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我爱你》、《让我美》等5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海蝶(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暧昧》、《一半》等3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述公司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案涉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授权给音集协,并授权音集协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授权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一审法院认定音集协享有案涉8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比对结果,音集协提供的公证摄录的案涉83部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均具有一致性。开发区新津酷在KTV经营中使用点歌机放映案涉83部音乐电视作品,且未举证证明其获得了相关授权并支付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其行为侵犯了音集协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开发区新津酷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音集协主张开发区新津酷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开发区新津酷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音集协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开发区新津酷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及案涉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开发区新津酷的侵权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故一审法院根据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造成的损害后果、开发区新津酷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其中,音集协因开发区新津酷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一审法院酌定为18260元(220元/部×83部)。音集协虽未提交律师费的票据,但音集协委托律师代理必然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对于合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故音集协为制止开发区新津酷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审法院酌定为律师费1000元、公证费2000元,消费费用178元,共计3178元。以上两项合计21438元。音集协主张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一款(六)项、第八条、第十条一款(十)项、第十一条四款、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津酷娱乐城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83部侵权作品,即:《暧昧》、《一半》、《我好像在哪见过你》、《我害怕》、《下雨了》、《高尚》、《初学者》、《小孩》、《雅俗共赏》、《千古》、《最佳歌手》、《又在梦里见到你》、《摄影艺术》、《桃花旗袍》《一百种孤独的理由》、《忘了去记得》、《你必须幸福》、《深海之寻》、《爱又爱》、《我爱的人不爱我》、《彩虹了》、《冰川》、《不想说再见》、《我会一直想你》、《北极光》、《咬住下唇》、《二十年后》、《为什么你不再爱我》、《Crazy》、《反派》、《高手》、《上海滩夜未眠》、《极光》、《我爱你》、《让我美》、《两个女孩》、《实况转播》、《Let’sFallInLove》、《开水与白面包》、《你可以》、《Snacks》、《无条件为你》、《爱你不是两三天(新版)》、《瘦瘦的》、《昨天》、《第三者》、《最想环游的世界》、《Beautiful》、《茉莉花》、《为我好》、《别人的天长地久》、《最快乐那一年》、《Tiffany》、《怎么说》、《Sunrise》、《暖心》、《梦想纪念日》、《放不下》、《茶汤》、《倒流》、《微加幸福》、《电梯》、《好想你也在》、《一直》、《寂寞更生》、《叶落初雪》、《人之初》、《F1ying》、《她的温柔》、《IBelieve》、《花季未了》、《多傻》、《孤寂》、《左岸》、《四月天》、《遗忘的城市》、《坦白》、《为爱痴狂》、《蒲公英》、《说话》、《我曾爱过一个男孩》、《透明》、《年华》。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津酷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826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178元,以上合计21438元。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津酷娱乐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预交),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374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津酷娱乐城负担436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补充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开发区新津酷的上诉理由和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开发区新津酷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音集协的作品放映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开发区新津酷系放映案涉83部音乐电视作品行为的实施者,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交纳过版权使用费,故其侵犯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开发区新津酷主张其租用的点歌系统中自带案涉83部音乐电视作品,且每年都向出租方缴纳相应的著作权使用费,该费用由出租方统一向著作权人缴纳,进而认为其未侵犯音集协的作品放映权。对此本院认为,开发区新津酷系KTV娱乐服务经营者,应当知道使用案涉83部音乐电视作品应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开发区新津酷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开发区新津酷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津酷娱乐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津酷娱乐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耀明
审 判 员 张 燕
审 判 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悦榕
书 记 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