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3/29 0:00:00

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73民终18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5层B-1508-076。
  法定代表人:陈若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军,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院五区2号楼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谢立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莹,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4412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子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汉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著作权转让与合同变更、合同转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合作协议没有依法发生变更或转让,汉仪公司不是合作协议的主体,无权解除合作协议,子盟公司有权发布新蒂下午茶字体。一审判决认为“合作协议的相关主体已变更为汉仪公司”,将著作权转让与合同变更、合同转让混为一谈,认定合作协议解除明显错误。二、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作者同意了子盟公司在授权字库的基础上添加元素。一审判决片面采信汉仪公司提供的《说明》,认定子盟公司无权添加元素与事实不符。而且从合作协议的内容来看,可以确定子盟公司享有修改字体的权利,不能以没有明确的书面文件而否认该权利。汉仪公司提供的王维的《说明》属于证人证言,王维没有出庭作证,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现有证据证明子盟公司有权发布新蒂下午茶加粗体,一审认定侵权与事实不符。四、被诉侵权字库不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没有侵犯汉仪公司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决将字体与字库进行了混淆,以偏概全,认定属于新作品不符合行业规则,判定侵权显失公平。本案诉争的标的名为“字体”,实为“字体”的集合,即字库,所以应当从字库的角度对于是否侵犯改编权进行认定,而不能从单个文字的角度进行考虑。若要在一个字库经过修改后形成一个新的字库,最少要修改30%以上才可能被认定是新的字体集合。被诉侵权字库是在授权字库基础上对个别文字上添加元素形成的字符集合,添加元素的字体占字库比例很小,字库的表达方式和设计风格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编,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新作品,没有侵犯汉仪公司的改编权。从美术作品的角度来看,被诉侵权字库中添加元素的字符没有改变原有的笔法线条、笔画结构、笔画粗细、曲直、长短等基本设计风格,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新作品。添加元素视觉效果略有差别,风格高度一致,不是新作品。子盟公司是依据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作为移动设备界面装饰”的授权使用范围对字体进行的合理使用,属于合作协议的授权使用范围。子盟公司享有新蒂下午茶字体的“唯一发布者”权利,独家享有在授权手机平台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存在因发布新蒂下午茶字体以及其衍生字体而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五、即使认定为子盟公司构成侵权,但是综合子盟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程度、授权费用等各方面因素和本案具体情况,参考类似案件的赔偿金额,一审判决赔偿200万元损失的金额畸高,显失公平。子盟公司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子盟公司对汉仪公司的解除权存在合理合法的怀疑,未停止发布字体具有合理性。被诉字库与授权字库具有同一风格,客户群体高度重合,客观上不会给汉仪公司造成损失。汉仪公司提交的字体收入统计表不是真实的销售数量,不能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依据。一审判决书附件被作为证据采用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授权费用是汉仪公司可能受到的实际损失,一审判决的数额过分高于授权费用的标准,应予以调整。字体的授权费用为4000元每年,一审判赔金额过高,显示公平,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远高于同类案件,不利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司法公平正义的体现。
  汉仪公司辩称,子盟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主要理由如下:一、汉仪公司通过受让合作协议承继了甲方昆明泰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克公司)的权利,有权依法解除协议,根据合同法96条的规定,送达子盟公司之日起即解除协议,子盟公司无权要求我公司返还费用。1.王维、周南新、闫瑨三著作权人已将涉案字库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汉仪公司,王维也提供了说明进行进一步澄清,对方在庭审前知情且未提出异议。2.子盟公司要求判决确认构成违约的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子盟公司被解除协议是因为其存在违约行为,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守约方返还许可费,且其未提反诉,没有理由要求我方返还费用。二、子盟公司无权对新蒂下午茶字体增加元素进行改编。1.子盟公司改编需经权利人的明示授权。《新蒂字体授权使用合作协议》没有赋予子盟公司实施涉案添加装饰性元素的权利。王维在2018年出具的声明中明示从未授予子盟公司改编权。2.王维出具的《说明》属于书证,是为澄清合作协议与后续沟通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是证人证言,也要收到法院通知才需要出庭。其内容无法得出王维同意子盟公司实施涉案添加装饰性元素行为的结论,该说明的表述清晰无歧义,没有必要要求王维到庭接受询问。三、子盟公司无权发布加“新蒂下午茶加粗体”,我方认可一审判决列举的理由。1.王维2015年1月12日邮件内容仅是通知子盟公司推出了四个向企业收费的新字体,“新蒂下午茶加粗体”与其他三个收费字体是并列的,若“新蒂下午茶加粗体”可以包含着原来的合作协议中的字体使用,违背常理。编码字符集国标的作用在于统一常用汉字非对字库所含字数进行规定,字数无法律层面的规定。子盟公司的一家之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第21-22页已经认可改编行为,对方也予以认可。四、子盟公司改编涉案字体并在平台供用户下载使用,侵害了汉仪公司享有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唯一发布者”的身份及权利是权利边界,是合作协议的授权范围,超出范围即构成违约和侵权行为。五、一审法院判决子盟公司赔偿两百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子盟公司侵权恶意明显。明知其未获得改编权,无加粗体授权,经汉仪公司多次发送协议解除通知后均未停止侵权。2.汉仪公司提交的字体收入统计表中的单价、下载量数据具有合理性与可信度,且有利于子盟公司,下载量包含多少付费比例有异议。一审法院未完全采用汉仪公司统计的非法收入金额,一审时汉仪公司统计的被诉字体下载量少于子盟公司侵权收益实际的下载量,统计表中的推算数据进行了折中,在合理范围内,侵权行为在持续发生。一审法院处理合理。3.子盟公司上诉状所述转化率、重复下载的次数、虚高下载量无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4.若允许子盟公司参照合作协议中的25万元的标准进行赔偿是对侵权行为的纵容。5.一审法院综合主观恶意、侵权规模、侵权周期、非法收益规模等因素酌定两百万元的赔偿并无不当,符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6.子盟公司所列其他案件与本案无可比性。
  汉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子盟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中传播“新蒂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新蒂繁星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加粗体”五种字体;2.子盟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新蒂”“新蒂下午茶”字体名称;3.子盟公司赔偿因侵害著作权给汉仪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4293000元及合理开支86800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6万元、公证费26800元)。事实和理由:汉仪公司是中国大陆最早从事字形设计、字库产品开发的企业。2016年11月1日汉仪公司经王维、周南新、闫瑨的合法授权,独占取得包括“新蒂下午茶体”等新蒂系列字体的全部著作权。子盟公司曾与“新蒂下午茶体”的原始著作权人签署《新蒂字体授权使用合作协议》,约定字体使用期间为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使用范围为华为、小米、OPPO等手机应用平台,但子盟公司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超出许可使用范围,擅自将“新蒂下午茶体”改编为“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繁星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新蒂下午茶加粗体”(以下简称被诉字体),并在汉仪公司向子盟公司发送《关于解除<新蒂字体授权使用合作协议>的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后,仍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体”及被诉字体,侵害了汉仪公司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改编权。同时,子盟公司擅自使用汉仪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字体名称“新蒂”“新蒂下午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子盟公司辩称:1.子盟公司是在“新蒂下午茶体”原著作权人的授权范围内使用该字体。授权合同约定子盟公司有权根据移动终端应用平台的技术要求等因素适当修改字体文件,且“新蒂下午茶体”的作者对此知晓,亦未提出任何质疑,说明认可子盟公司的行为,故其行为未侵害汉仪公司的著作权。2.被诉字体均是在“新蒂下午茶体”基础上增加了不同的修饰,仅仅因不同标识的装饰而采用不同字体名称,修改单字的数量小,修改后的字体效果与原字体并无实质区别,并未形成新的作品,未侵犯“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权。3.子盟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况,汉仪公司非合作协议当事人,无权解除合作协议,其亦未收到解除通知。4.子盟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新蒂下午茶体”,未造成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5.子盟公司未给汉仪公司造成损失,汉仪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无事实依据。综上,子盟公司不同意汉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情况如下:
  一、与“新蒂下午茶体”著作权归属相关的事实
  2013年11月11日,国家版权局就“新蒂下午茶体”颁发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L-00114336号《作品登记证书》,其上载明该字体作者为王维,创作完成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6月28日。汉仪公司另提交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备案的“新蒂下午茶体”的作品样本(部分示例见附件图1)。
  2015年6月1日,王维、周南新、闫瑨共同签署的《新蒂系列字体著作权人授权昆明泰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商业代理授权细则》(以下简称《授权细则》)记载:新蒂系列字体著作权人王维、周南新、闫瑨,特此授权和委托昆明泰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克公司)代理新蒂字体系列作品著作权授权使用各项事宜,并全权执行以下权利,包括与第三方签订著作权授权使用合同,监督相对方履行协议情况,以及依法解除相关协议;对侵权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情况进行维权、索赔、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泰克公司有权转授权上述权利。《授权细则》落款处有王维、周南新、闫瑨的签字。
  2016年11月1日,王维、闫瑨、周南新分别向汉仪公司出具《著作权转让证明》(以下简称《转让证明》),《转让证明》内容提及:王维将包括“新蒂下午茶体”在内的8种字体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美术作品、汇编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永久地转让给汉仪公司,汉仪公司自2016年11月1日起独占的享有“新蒂下午茶体”的全部著作权,截止至此日期之日,如果有尚未收取的许可费用,收取该等许可费用的债权也一并转让给汉仪公司。
  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F-00322104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申请者汉仪公司经王维转让,于2016年11月1日取得了“新蒂下午茶体”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登记日期为2017年3月3日。
  2016年11月1日,泰克公司向汉仪公司出具《授权函》,其上载明:就与新蒂系列字体有关的已签署的协议,特此授权和委托汉仪公司全权执行,包括以下权利:1.有权对新蒂系列字体著作权转移日期之前发生的侵权使用进行维权、索赔;2.有权要求相对方履行协议以及依法解除相关协议;3.有权使用目前为泰克公司所注册的“新蒂字体”商标,包括当该商标转移至昆明新蒂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时,至汉仪公司与昆明新蒂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到期届满时为止;4.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汉仪公司主张本案中“新蒂下午茶体”构成美术作品,其享有“新蒂下午茶体”的全部著作权,有权对侵害“新蒂下午茶体”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子盟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认可汉仪公司享有“新蒂下午茶体”的著作权,亦认可泰克公司系王维行使著作权的代理公司及泰克公司对外签署合同的效力。
  二、子盟公司与王维等作者之间的合作关系
  2016年9月1日,王维、周南新、闫瑨作为甲方,泰克公司作为甲方代理人与乙方子盟公司签订《新蒂字体授权使用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授权期限内为包括“新蒂下午茶体”在内的字体在授权的手机平台,将字体作为移动设备界面装饰、替换系统字体为目的的唯一发布者。授权手机平台包括:酷派手机应用平台、小米手机应用平台、OPPO手机应用平台、华为手机应用平台、魅族手机应用平台、vivo手机应用平台、金立手机应用平台、乐视手机应用平台以及使用“阿里云OS(YunOS)”的手机应用平台,授权期间为自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有授权的字体文件供用户在该等公司的移动设备系统范围内,以作为移动设备界面装饰、替换系统字体为目的,有偿或无偿下载。个人用户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在该等平台取得字体后,不作为商业用途。乙方所获得的授权,仅限于代理发布上述手机品牌平台的自有应用商城所提供的替换系统字体服务。乙方所获得授权不包括通过第三方应用替换系统字体或在第三方应用中使用字体作为图片装饰、应用界面文字、应用素材等使用,无论第三方应用是否运行于任何或所有该协议中所列的9个手机品牌或平台。第三方应用的定义是除上述9个手机应用平台以外,第三方开发的移动设备应用程序。著作权人交付被授权人的字体文件,以新蒂字体官方网站(sentyfont.com)所发布的字体、以及著作权人在国家版权局备案的文件样本为准。被授权人有权根据移动终端应用平台的技术要求等因素,适当修改字体文件,如被授权人发布经修改的上述字体作品,所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问题、著作权问题,著作权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被授权人接受本授权书,即视为其接受字体作品的ttf文件为可用的、符合验收标准的作品,除负责修改错字外,著作权人无需就字体作品作出任何修改,无需提供任何技术支持。协议价格部分约定,被授权人向著作权人代理人支付250000元,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在本授权书中所列的移动应用商店平台所得的字体销售收入,由被授权人自行处置……被授权人向著作权人代理人支付授权费用,即表明被授权人同意本授权书中的条款……如被授权人违反上述条款或因被授权人过错导致著作权人及“新蒂字体”受到不良影响,著作权人有权随时撤回本授权书。
  王维、周南新、闫瑨、泰克公司亦出具相关授权书,授权书内容与合作协议内容基本一致。
  三、汉仪公司主张子盟公司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汉仪公司主张,子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新蒂下午茶体”改编成“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繁星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新蒂下午茶加粗体”四种字体(即被诉字体,部分示例见附件图2、图3、图4、图5)并发布于小米、OPPO、华为荣耀、vivo、魅族、金立、乐视七个手机应用平台(以下简称涉案平台)供用户下载使用,侵害了汉仪公司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在汉仪公司向子盟公司发出《通知函》后,子盟公司仍在涉案平台提供“新蒂下午茶体”的下载服务,侵害了汉仪公司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关于汉仪公司主张子盟公司未经许可改编并发布被诉字体的行为
  (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322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3月30日,启动MI手机(小米手机),恢复手机出厂设置并重置手机,浏览小米手机的全部参数后返回“设置”界面,点击其中的“个性主题”选项,并进入“在线主题”页面,在搜索栏内输入“新蒂”,点击搜索结果的“相关字体”,进入页面显示有“新蒂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加粗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新蒂下午茶桃心体”等字体,依次点击上述字体,预览示例字体样式,其中显示“新蒂下午茶加粗体”下载费9米币、“新蒂下午茶music体”“新蒂下午茶桃心体”下载费12米币。在搜索栏中输入“繁星”进行检索,点击下拉菜单中的“繁星下午茶体”,预览该示例字体样式,显示“繁星下午茶体”下载费12米币。
  (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323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3月30日,启动honor手机(华为荣耀手机)并恢复出厂设置,浏览荣耀手机的参数信息。点击手机主页面中的“主题”图标进入相应页面,选择其中的“字体”选项并在该页面中的搜索栏内输入“下午茶”,显示有“新蒂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下午茶加粗体”“新蒂繁星下午茶体”等字体,依次点击上述字体可预览字体示例样式,发布时间均为2017年3月9日,其中“新蒂繁星下午茶体”的下载量为1248、下载费8元,“新蒂下午茶music体”下载量为1184、下载费6元,“新蒂下午茶桃心体”下载量为11812、下载费9元,“新蒂下午茶加粗体”下载量为8665、下载费8元。
  (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324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3月30日,启动LeEco手机(乐视手机)并恢复出厂设置,浏览乐视手机的参数信息。返回手机主页面,点击并进入其中的“主题商店”应用,点击页面底部的“字体”选项,首页热门字体中发布有“新蒂下午茶music体”“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繁星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体加粗”等字体,依次点击上述字体可预览示例字体样式,显示上述字体的发布者均为“子盟字库”,其中“新蒂下午茶加粗体”的下载量为305、“新蒂下午茶体”的下载量为583、“新蒂下午茶music体”的下载量为1031、“新蒂下午茶桃心体”的下载量为350、“新蒂繁星下午茶体”下载量为396,下载费均为6元。
  (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325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3月30日,启动vivo手机并恢复出厂设置,点击进入手机主页面的“i主题”应用,点击应用底部的“字体”选项进入相应页面,在顶部搜索栏内输入“新”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新蒂繁星下午茶体”,可浏览该字体示例字体样式,显示作者为子盟、下载次数10万+、下载费6V钻,可试用,版本为V3.0.0/2月15日。
  (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326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3月30日,启动MEIZU手机(魅族手机)并恢复出厂设置,查看魅族手机相关参数后返回手机主页面,点击进入“主题美化”应用,在搜索栏内输入“下午茶”,点击下拉菜单中的“繁星下午茶”进行搜索,搜索结果包含有“新蒂下午茶加粗体”“繁星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体”等字体,依次点击上述字体可预览示例字体样式,其中“繁星下午茶体”介绍显示“繁星下午茶体是在新蒂下午茶体基础上增加星星等效果,既有手写风格,又非常好玩”,发布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下载次数为2万+、下载费6元,可试用;“新蒂下午茶加粗体”介绍显示“新蒂下午茶加粗体是在新蒂下午茶基础上适当加粗的版本,更加适合高清屏幕阅读”,发布时间为2月23日,下载次数为6万+、下载费为9元,可试用;“新蒂下午茶体”发布主体为子盟,发布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下载次数为4万+、下载费为6元,可试用。
  (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327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3月30日,启动GIONEE手机(金立手机)并恢复出厂设置,查看手机参数后点击进入手机主页面中的“主题公园”应用,点击该应用首页的“字体”选项进入相关页面,显示“字体”板块下发布有“新蒂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加粗体”“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繁星下午茶体”,依次点击上述字体可浏览示例字体样式,其中“新蒂下午茶体”字体更新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下载数量为411、下载量为6.99A币,可试用;“新蒂下午茶加粗体”字体更新时间为2017年2月3日、下载数量为239、下载费用6.99A币,可试用;“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更新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下载数量为790、下载费6.99A币,可试用;“新蒂繁星下午茶体”字体更新时间为2016年12月11日、下载数量为621、下载费6.99A币,可试用。
  (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328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3月30日,启动OPPO手机并恢复出厂设置,查看手机参数后点击进入手机主页面中的“主题商店”,在搜索栏内输入“新蒂”选择“字体”进行搜索,搜索结果列表中包含有“下午茶体”“下午茶桃心体”“下午茶加粗体”“繁星下午茶体”等字体。其中“下午茶体”更新于2017年1月9日,下载量2.9万次,“下午茶桃心体”更新于2017年1月16日、下载量4.2万次,“下午茶加粗体”更新于2017年1月3日、下载量2.1万次,“繁星下午茶体”更新于2017年1月3日,下载量9855次,上述字体下载均需6可币。在搜索栏内输入“music”进行检索,未检索到与此相关的字体。
  汉仪公司另提交被诉字体与“新蒂下午茶体”的示例字体比对表(以下简称比对表),证明被诉字体系在“新蒂下午茶体”基础上通过添加点缀性元素进行修饰,形成了与“新蒂下午茶体”不同的新作品,系改编作品。比对表显示:“新蒂下午茶桃心体”中的“儿、电、读、广、订、冲、充、发、冰、泊、闯、闭、产、卜、尺、拔、泛、妒、词、房”20个单字系在“新蒂下午茶体”基础上通过添加桃心元素的效果进行修饰。“新蒂下午茶繁星体”中的“儿、卜、冰、妨、创、坟、把、扳、定、发、怖、材、边、村、到、寸、飞、非、阿、废”20个单字系在“新蒂下午茶体”基础上添加星星元素的效果进行修饰。“新蒂下午茶music体”中的“不、丙、充、产、付、便、份、倒、乏、何、付、乖、伙、件、从、乎、仇、交、花、互”20个单字系在“新蒂下午茶体”基础上通过添加音乐符号及五线谱元素的效果进行修饰。“新蒂下午茶加粗体”中的“元、兔、公、养、册、冠、决、凉、凤、击、入、内、全、两、八、六、兮、兰、共、关”20个单字系在“新蒂下午茶体”基础上采用适当加粗的方式进行修饰。为进一步证明被诉字体在实际使用时,能够从整体上展现出不同于“新蒂下午茶体”风格和式样的效果,汉仪公司提交了“新蒂下午茶体”及四种被诉字体在手机展示相同文字内容的打印件(见附件图6)。
  据此,汉仪公司主张子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改编被诉字体,并在小米手机、华为荣耀手机、乐视手机、vivo手机、魅族手机、金立手机、OPPO手机应用平台(即涉案平台)发布并提供被诉字体的下载服务,侵害了汉仪公司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子盟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亦认可上述公证书、比对表中的被诉字体是其制作并发布于涉案平台中,但子盟公司表示,其与“新蒂下午茶体”的原著作权人王维自2014年起即开始合作,其系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字体,相关授权明确其有权根据移动终端应用平台的技术要求等因素适当修改字体文件,且王维知晓其修改行为,未反对并续约,故其行为并未侵权。为此,子盟公司提交了王维和泰克公司等出具的授权期限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授权书》、王维出具的授权书复印件、王维和泰克公司等出具的授权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授权书》,上述授权书均载明,王维、泰克公司等将“新蒂下午茶体”授予子盟公司发布于酷派手机、小米手机、OPPO手机应用平台等,供用户在该等公司的移动设备系统范围内,以作为移动设备界面装饰、替换系统界面字体为目的,有偿或无偿下载,子盟公司有权根据移动终端应用平台的技术等因素,适当修改字体文件。子盟公司另提交“新蒂下午茶体”及被诉字体在小米手机应用平台的创建时间列表,显示创建时间分别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
  子盟公司另表示,“新蒂下午茶加粗体”系王维发送给子盟公司,并提交了电子邮件打印件。其上显示,2015年1月12日,王维向子盟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发送的主题为“新蒂字体企业年费用户字体列表”的电子邮件,附件内容包括新蒂下午茶加粗版文件,邮件正文提及:“附件中是四个未提供公开下载的字体文件,分别是:……新蒂下午茶体加粗版(用于移动设备-加粗并减少行距)”。
  汉仪公司认可上述《授权书》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电子邮件无法证明王维将“新蒂下午茶加粗体”授权给子盟公司使用。汉仪公司否认上述创建时间列表的真实性。汉仪公司表示,王维等作者并未授予子盟公司相关的著作权权利,更未授予其“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权,双方的合作协议系委托代理协议,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对字体文件的修改仅指为了适应手机应用平台的需要进行的技术性修改,不包含对字体的改编。为此,汉仪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王维于2018年4月11日出具《说明》,其上载明,在签署合作协议之后,为了向相关平台表明子盟公司的身份和合作协议的存在,王维及其他有关著作权人又与泰克公司出具了授权文件,该授权文件属于合作协议的附件;合作协议为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中王维作为“新蒂下午茶体”的原著作权人,仅授权子盟公司合作协议中所述的手机应用平台作为代理方代为发布相关字体,子盟公司所获得的授权,仅限于代理发布约定手机品牌平台的自有应用商城所提供的替换系统字体服务,该协议不涉及“新蒂下午茶体”等字体的任何著作权利的授权许可,且未授予子盟代理维权的权利。2.王维于2018年4月20日出具的《说明》,内容提及:合作协议中未授予子盟公司修改、改编“新蒂下午茶体”等字体的权利,王维将“新蒂下午茶体”著作权转让予汉仪公司前,曾要求子盟公司撤下当时手机平台上未知网络作者篡改的“新蒂下午茶桃心体”,但子盟公司拒绝,无奈王维提议子盟公司可以在“新蒂下午茶体”上添加桃心符号,但必须与既有的“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下午茶体”完全不同,且不能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此次沟通以撤下侵权篡改字体为讨论出发点,并未达成授权,不意味王维认可“新蒂下午茶桃心体”及后来发现的各种篡改衍生字体。鉴于“新蒂下午茶体”现有作品的著作权都已经在2016年11月全部转移至汉仪公司,汉仪公司随即取得了对新蒂字体著作权人与既往被授权人合同的各项权利,包括合同解释权、解除权等。该《说明》还载明,王维作为多年从事字体设计的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对字体根据移动客户端要求进行适当修改时,是指调整字体的行距宽窄、粗细、字符间距等,以适应高分辨率小尺寸移动设备的显示要求。
  子盟公司认可上述《说明》的形式真实性,亦认可王维的签字真实性,但认为上述两份《说明》为证人证言,王维未出庭作证,且与汉仪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故其内容无证明力。子盟公司强调,其根据合作协议支付了相关的授权费用,故合作协议属于授权许可使用协议;根据2018年4月20日的《说明》可知“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是未知网友修改非子盟公司修改,王维授权子盟公司可以在“新蒂下午茶体”上添加桃心标识。
  子盟公司还主张,被诉字体与“新蒂下午茶体”并无明显区别,仅是在该字体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同的装饰,不具有独创性,且进行修改的单字数量少,未形成新的作品,不构成对该字体的改编。为此,子盟公司提交了其自行统计的列表,并表示“新蒂下午茶桃心体”共有7525个文字,其中添加桃心元素的字体为428个;“新蒂下午茶music体”共有文字7097个,其中添加音乐符号元素的文字为169个;“新蒂繁星下午茶体”共有文字7097个,其中添加星星元素的文字为794个。
  汉仪公司主张,子盟公司提出的添加元素文字的占比未考虑西文字体以及相关标点符号,且对字库字体的改编通常是对原字库个别字在个别偏旁上融入添加独创元素进行点缀,这种点缀在数量上要恰到好处,既体现融入的新的创作表达和风格,又不能过度点缀。同时,选择哪些字以及每个字的哪个位置进行点缀和装饰,用何种美术表达来点缀及修饰,均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表达。故不能仅以改编字数的多少来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另,汉仪公司还提交了部分字体设计师出具的关于改编字库的《说明》,该《说明》提及,改编字库时,通常是针对主题进行装饰元素的提炼,从提炼的元素中筛选与字形适配的字进行创作,未限定改编的字数和改编哪些固定的字。对字体的改变通常以修改字体轮廓、添加装饰元素为主,不宜过度修改和美化。子盟公司认为该《说明》属于证人证言,是单方出具的,不具有证明力。
  (二)关于汉仪公司主张合作协议解除后子盟公司仍提供“新蒂下午茶体”、被诉字体下载服务的行为
  汉仪公司主张,因子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新蒂下午茶体”进行改编,违反合作协议约定,其多次与子盟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沟通,但无果,后汉仪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解除了该合作协议。为此,汉仪公司提交了其与子盟公司就解除合作协议沟通情况的往来电子邮件、2017年向子盟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函》及于2018年4月8日向子盟公司邮寄的《关于:重申解除<新蒂字体授权使用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重申解除函》)及EMS邮单。上述证据显示:
  2017年4月7日,汉仪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宏斌向子盟公司发送侵权警告的电子邮件,要求子盟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4月9日,子盟公司史一江将该侵权警告电子邮件转发给王维,并表示其经王维授权可“在字体上增加一些元素进行修改”,希望王维回复说明化解双方误解。同日,王维向子盟公司史一江、汉仪公司左佳卿发送邮件提及:“《律师函》中有一些不太准确的地方,新蒂字体之前授权给子盟公司的授权协议中,确实有提到大致内容为‘子盟公司在把字体发布到相关手机平台时,有权进行适当的修改以符合发布的技术条件,但不得侵犯第三方著作权及其他权利’(由于全部合同已经移交给汉仪备案,准确叙述方式请二位看手中的合同);《律师函》中提到的“新蒂下午茶体加粗版”是新蒂字体官方提供的版本(仅从名字判断),其他版本均不是新蒂字体及其作者发布的原始版本。2017年4月27日,汉仪公司左佳卿发邮件表示与新蒂字体著作权纠纷已委托环球律师事务所张宏斌律师处理。同日,张宏斌向子盟公司史一江发送主题为“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通知函”,邮件提及:因子盟公司超过许可范围而修改并发布修改后的新蒂字体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合作协议的根本违反,故向子盟公司发送解除通知书,要求子盟公司立即按照邮件附件通知函的要求,停止一切违约及侵权行为。附件《通知函》载明:汉仪公司已经获得王维等以及泰克公司的授权,有权代为执行其签署的与新蒂系列字体有关的协议,包括有权要求相对方履行协议以及依法解除相关协议。新蒂系列字体原著作权人王维等与子盟公司于2016年9月1日签订了合作协议,许可子盟公司将相关新蒂系列字体于约定的手机平台发布。但子盟公司擅自修改、改编相关新蒂系列字体,并公开以“新蒂”名称发布修改、改编后的字体,上述行为已经超出了合作协议许可范围,构成对合作协议的违反,同时构成对相关著作权的侵害,对新蒂系列字体及著作权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合作协议约定“如被授权人违反上述条款,或因被授权人的过错导致著作权人及‘新蒂字体’收到不良影响,著作权人有权随时撤回本授权书。”且《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根据上述合作协议的条款及合同法的规定,汉仪公司有权并决定解除合作协议,特此通知贵公司。合作协议自本函发出时解除,相关的授权或许可同时终止,子盟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任何新蒂系列字体(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发布、修改、改编新蒂系列字体或发布经修改、改编后的新蒂系列字体),并应立即停止使用“新蒂”名称发布、宣传任何字体。2017年4月28日,子盟公司史一江回复电子邮件称其已委托律师处理此事。
  子盟公司认可上述往来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并表示根据电子邮件往来内容,王维曾确认“新蒂下午茶加粗版”属于“新蒂下午茶体”的官方版本,子盟公司有权发布。
  2018年4月8日,汉仪公司向子盟公司发送了《重申解除函》EMS邮件,其中提及,汉仪公司已经于2017年4月27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子盟公司发送了《通知函》,且子盟公司负责人已回复,但至今子盟公司仍持续发布新蒂系列字体,汉仪公司重申,合作协议已经于2017年4月27日终止,子盟公司持续发布的行为构成对汉仪公司著作权的侵害。邮单寄存联显示2018年4月8日发送至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科贸大厦D座8a90,收件人为子盟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若君。子盟公司认可该地址为其公司当时的经营地,亦认可该EMS邮件显示已签收,但否认收到该EMS邮件,并强调,汉仪公司非合作协议签订主体,无权解除合作协议。
  汉仪公司主张,双方合作协议解除后,子盟公司仍在互联网上提供“新蒂下午茶体”、被诉字体的下载服务,侵害了汉仪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汉仪公司提交了(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45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0452号公证书)予以证明,该公证书记载:2017年5月24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启动honor手机(华为荣耀手机)并恢复出厂设置,点击手机主页面中的“主题”,在进入的页面点击“字体”,在搜索栏内输入“新蒂”,搜索结果中包含“新蒂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加粗体”“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繁星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等新蒂系列字体,其中“新蒂下午茶体”购买需6元;“新蒂下午茶加粗体”发布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下载量9980,购买需8元;“新蒂下午茶桃心体”发布时间2017年5月12日,下载量为12699,购买需9元;“新蒂繁星下午茶体”发布时间2017年3月9日,下载量1465,购买需8元;“新蒂下午茶music体”发布时间2017年3月9日,下载量1423,购买需6元;上述字体付费后均可下载并安装应用。
  子盟公司认可第10452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亦认可其仍提供“新蒂下午茶体”及被诉字体的下载服务,但表示,双方合作协议仍在有效期内,故其行为未侵权。
  四、汉仪公司主张子盟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汉仪公司主张,“新蒂”“新蒂下午茶”属于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字体名称,子盟公司未经许可在被诉字体上使用“新蒂”“新蒂下午茶”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证明汉仪公司的知名度及“新蒂”“新蒂下午茶”作为字体名称的知名度情况,汉仪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荣誉证书。包括2014年、2017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向汉仪公司颁发的有效期为3年的“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荣誉证书,汉仪公司因案外字体获得的设计奖项证书,以及汉仪公司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商标许可协议》。载明:泰克公司将第13494833号、16028787号“新蒂字体”商标排他许可汉仪公司作为字库/字体产品的名称或商标使用,且汉仪公司可将以“新蒂字体”命名的字库或字体产品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等,许可期限自2017年2月3日至2022年2月3日。
  3.新蒂字体官网(www.sentyfont.com)网页打印件,打印件显示汉仪字库发布有汉仪新蒂唐朝体、新蒂泡芙体、新蒂金钟体、新蒂雪山体等字体。
  子盟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子盟公司强调,其是根据合作协议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新蒂下午茶体”及新蒂系列字体,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其他
  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子盟公司仍在涉案平台中提供“新蒂下午茶体”及被诉字体下载服务,涉案行为尚未停止。
  汉仪公司另提交其自行统计的子盟公司在涉案平台发布被诉字体收入表(见附件图7)及相应的网页打印件,统计表中包括OPPO、华为、魅族、vivo、乐视手机平台中被诉字体的下载单价及下载量,汉仪公司根据该下载量以及字体发布者获得销售收入百分之70%的行业惯例,估算了子盟公司的获利,在此基础上估算金立、小米手机平台的收入情况,并据此主张经济损失赔偿额为429.3万元。网页打印件显示,OPPO、魅族、vivo手机平台被诉字体均可免费试用。华为手机平台、乐视手机平台被诉字体无法免费试用。子盟公司认可统计表中被诉字体的单价及字体发布者获得销售收入百分之70%的行业惯例,但否认下载量的真实性,并指出下载量非销售量,被诉字体在涉案平台均可免费试用,仅有华为平台因未提供试用功能,故该平台下载量系真实下载量,但其中亦包含测试使用的次数。
  汉仪公司主张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和公证费,提交了金额为1600元、5600元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开具的发票两张,提交了金额为43950元、6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两张及汉仪公司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
  以上事实,有汉仪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转让证明》《授权细则》《授权函》、合作协议、公证书、通知函、《重申解除函》、邮单、《说明》、网页打印件、电子邮件、比对表、样本文件、商标许可协议、荣誉证书、字体收入表、发票、《法律服务协议》,子盟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合作协议、字体创建记录打印件、电子邮件、统计列表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汉字作为一种文字,虽有固定的书写规范,但在字形、结构搭配、笔画粗细、走向等均可以展现不同的表达风格和样式,有较大的创作空间,不同的设计者根据设计思路的不同可以产生不同的字体,当该字体具有审美意义时,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具体到本案中,“新蒂下午茶体”是字体设计人员创作出的具有统一艺术设计风格的字体,呈现出不同于公有领域字体的书写风格,即笔法线条圆滑流畅、没有分明棱角、笔画萧疏,展现出一种舒缓、轻松的特点,并充满手写感,在笔画间结构的搭配、笔画的粗细、曲直、长短等方面都融入了字体设计人员对字体美感的把握和对设计形态的取舍,体现了设计人员的个性化风格,具有独创性,属于有一定审美意义的字体,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结合汉仪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授权细则》《授权函》《转让证明》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证明汉仪公司经“新蒂下午茶体”原始著作权人的合法受让,依法取得“新蒂下午茶体”的著作权及相关维权权利,子盟公司对汉仪公司享有该字体著作权的事实亦不持异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汉仪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新蒂下午茶体”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一是子盟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了“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子盟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是子盟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子盟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应先判断被诉字体是否构成对“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如构成,再判断子盟公司改编并发布被诉字体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最后再判断汉仪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后,子盟公司仍在涉案平台提供“新蒂下午茶体”是否侵权。
  (一)关于被诉字体是否构成对“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行使改编权所形成的改编作品,是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对原有表达加以发展变化而形成的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本案中,将被诉字体“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下午茶繁星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与“新蒂下午茶体”进行比对可知,一方面,上述三种被诉字体中的笔法线条走向、粗细弯直程度、笔画轮廓等方面均与“新蒂下午茶体”基本一致,保留了“新蒂下午茶体”的原有书写风格;另一方面,三种被诉字体在部分使用频率高的常见单字偏旁部首上或选取合适位置分别通过添加桃心元素、星星元素、音乐符号及五线谱元素进行美化、修饰,使得该三种被诉字体呈现了不同的表达风格。结合汉仪公司提交的图6,在具体应用场景下,分别使用该三种被诉字体与“新蒂下午茶体”编辑相同的文字内容,所呈现的视觉效果、表达风格均有别于“新蒂下午茶体”。可见上述三种被诉字体是在“新蒂下午茶体”原有的字形风格和样式基础上进行再设计,通过添加特定、风格统一的图案元素进行美化,既保留了“新蒂下午茶体”的基本表达,同时又在部分单字的特定位置添加相应图案、元素进行装饰,融入了新的字体创作表达风格,故该三种被诉字体在元素添加位置及数量、点缀图案选择等设计方面都体现了字体设计者的独特选择与审美判断,构成了对“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
  至于子盟公司提出前述三种被诉字体与“新蒂下午茶体”无区别,涉及添加装饰元素的单字少,未形成新的作品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虽三种被诉字体中涉及添加桃心元素、星星元素、音乐符号及五线谱元素的汉字字数占比不高,但一方面,限于汉字基本构造特点,对字体的美化修饰空间较小,在进行字体改编时,使用何种表达来进行点缀及修饰、哪些单字适合融入相关装饰元素以及具体每一个单字应选择哪个部分可融入相关装饰元素,使得字体呈现不同的风格,均体现了设计者个性化的表达;另一方面,本案中三种被诉字体用于移动设备界面装饰、替换系统字体等场景,涉及添加相关元素的汉字均为字库中日常交流使用频率较高的汉字,使三种被诉字体在日常使用中已经能够达到突出被诉字体独创性特点的效果,呈现出不同于“新蒂下午茶体”的风格和样式。故对子盟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子盟公司改编并发布被诉字体是否侵权
  针对子盟公司主张其系在“新蒂下午茶体”原著作权人的授权范围内修改该字体的辩称,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子盟公司仅有权根据移动端应用平台的技术要求等因素,适当修改字体文件,此种修改应理解为为适应移动应用平台操作系统、分辨率等客观技术条件不同的情况作出的对字体文件技术上的调整,并不涉及对相关字体添加图案、元素,更未涉及对字体风格、表达等方面进行改编之授权。加之,王维出具《说明》亦载明“此种修改系调整字体行距、字符间距等,以适应高分辨率小尺寸移动设备的显示要求”“合作协议中未授予子盟公司修改、改变‘新蒂下午茶体’等字体的权利”,可见,王维并未授予子盟公司修改、改编“新蒂下午茶体”的权利。故对子盟公司的该项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至于子盟公司提出王维知晓其修改行为未反对等抗辩意见,亦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子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新蒂下午茶体”改编成“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繁星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三种被诉字体,侵害了汉仪公司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改编权。同时,子盟公司将该三种被诉字体发布于涉案平台,使公众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三种被诉字体,侵害了汉仪公司就“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至于“新蒂下午茶加粗体”,一审法院认为,该字体仅是“新蒂下午茶体”的加粗版,其变化主要体现在笔画的粗细上,未在“新蒂下午茶体”基本表达之上融入其他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未形成新的作品,故不构成对“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至于子盟公司发布“新蒂下午茶加粗体”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而本案中,合作协议既无授权子盟公司加粗“新蒂下午茶体”的相关约定,对字体的加粗亦不属于合作协议约定子盟公司根据移动端应用平台的技术要求等因素适当修改字体文件的范围;其次,王维向子盟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无授权子盟公司可加粗“新蒂下午茶体”的意思表示;再次,子盟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就许可使用“新蒂下午茶加粗体”或允许子盟公司加粗“新蒂下午茶体”订立了协议,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以实际行动达成了协议。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子盟公司系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新蒂下午茶加粗体”,侵害了汉仪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子盟公司在汉仪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后仍提供“新蒂下午茶体”下载服务是否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要认定子盟公司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判断合作协议是否已经解除。一审法院做如下分析:第一,结合王维等人向泰克公司出具的《授权细则》《转让证明》及泰克公司向汉仪公司出具《授权函》的内容可知,汉仪公司经受让获得“新蒂下午茶体”的著作权,汉仪公司有权对“新蒂下午茶体”著作权转移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有权要求被授权的相对方履行协议以及依法解除相关协议。其次,汉仪公司曾于2017年4月7日向子盟公司发送相关电子邮件,要求子盟公司停止涉案行为,子盟公司亦进行了回复并请“新蒂下午茶体”原著作权人王维与汉仪公司进行沟通,可见子盟公司已知晓汉仪公司经受让获得“新蒂下午茶体”的著作权,合作协议的相关主体已变更为汉仪公司。再次,合作协议约定“如被授权人违反合作协议条款或被授权人过错导致著作权人及新蒂字体受到不良影响,著作权人有权随时撤回该授权”,而根据合作协议的授权内容,子盟公司仅享有在授权手机应用平台中发布“新蒂下午茶体”的权利,在合作协议授权范围内未取得对“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权,故在前述一审法院已认定子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改编“新蒂下午茶体”并通过涉案平台传播被诉字体的情况下,子盟公司的行为已经根本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致使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汉仪公司有权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行使解除权。子盟公司否认汉仪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辩称不予支持。
  鉴于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汉仪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子盟公司发送了《通知函》,后子盟公司亦对该封邮件进行了回复,可见子盟公司收到了该《通知函》。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合作协议于《通知函》到达子盟公司时解除。
  在合作协议解除后,子盟公司未经许可,仍在涉案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体”,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新蒂下午茶体”,侵害了汉仪公司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子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新蒂下午茶体”改编成“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下午茶繁星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并在涉案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诉字体,侵害了汉仪公司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加粗体”,在合作协议解除后仍在涉案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体”,亦侵害了汉仪公司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子盟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汉仪公司主张,“新蒂”“新蒂下午茶”属于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字体名称,子盟公司未经许可在被诉字体上使用“新蒂”“新蒂下午茶”名称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汉仪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新蒂”“新蒂下午茶”名称在字体产品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其提交的荣誉证书均与“新蒂”字体无关,相关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亦难以证明“新蒂”名称的知名度,故一审法院对汉仪公司主张子盟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子盟公司的法律责任
  子盟公司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子盟公司应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即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新蒂下午茶繁星体”“新蒂下午茶加粗体”五种字体。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汉仪公司虽提交了被诉字体在部分平台的下载量及下载单价用以证明子盟公司的违法所得,但一方面OPPO、魅族、vivo手机平台网页打印件中均显示被诉字体可免费试用,且子盟公司认可下载量的华为手机平台以及不提供试用功能的乐视手机平台显示的下载量远低于OPPO、魅族、vivo手机平台,故相关下载量并不当然等同于销售量;另一方面,小米、金立手机平台并无相关的数据统计,且一审法院亦注意到,该统计表中的相关单价与汉仪公司取证公证书中显示的被诉字体的单价存在部分不同,故上述证据难以计算子盟公司的违法所得。鉴于汉仪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子盟公司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依法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新蒂下午茶体”属于美术作品,用于移动设备界面装饰、替换系统字体等,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实用价值;第二,子盟公司在本案中有多个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将“新蒂下午茶体”改编成“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下午茶繁星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并在涉案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上述字体、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加粗体”、在合作协议解除后仍在涉案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体”,且上述字体于涉案七个手机应用平台中均系付费下载,现有证据显示部分平台的下载量可观,可见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较广;第三,子盟公司在合作协议解除后,仍在互联网中持续提供“新蒂下午茶体”及被诉字体,且在诉讼过程中仍未停止该行为。综合以上情形,一审法院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200万元,汉仪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一审法院不再全部支持。
  汉仪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26800元,但仅提交了7200元的公证费发票,又鉴于本案确有多个公证事项发生,故一审法院对公证费予以合理酌定。汉仪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万元并提交了相应的发票及协议,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行为;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0元及合理开支70000元;三、驳回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一审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子盟公司向本院提交北京市海诚公证处(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5677、05678号公证书作为二审新证据,以证明子盟公司对涉案字体的销售所得情况远低于一审判决金额,子盟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即对字体进行下架,不存在汉仪公司所述侵权行为继续的事实。销售金额获益共不足20万元,分为不同的六个平台。汉仪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其认为,第一,两份公证书均未打印网页全部内容,只截取网页部分内容,难以判断网页的完整表达内容;第二,北京市海诚公证处(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5677号公证书的检索过程与检索结果缺乏对应性,仅OPPO平台中体现了属于子盟公司的账号,且没有查询2019年4月之前以及2020年3月之后的数据;第三,北京市海诚公证处(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5678号公证书无法保证“我的文件夹”下的“下午茶字体”文件夹中的邮件是收件人收到的真实邮件,客观性存疑;第四,北京市海诚公证处(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5678号公证书中的金立数据和乐视数据的ICP备案主体无法证明两平台的数据,且除自行设置的邮箱账号昵称外,无法证明QQ邮箱账号归属于子盟公司,魅族仅有2019年、2020年两年的数据,金立的表格中没有显示周期。第五,子盟公司在一审有能力提交销售数据的情况下,故意不提交。在二审期间,也仅提交了2019年4月-2020年3月期间的数据,继续拒绝提交2019年4月之前以及2020年3月之后的数据,应当对其作出不利推定。上述证据材料也无法否认汉仪公司一审提交的手机平台官方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汉仪公司为反驳子盟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材料,提交一组反驳证据材料及子盟公司非法收入计算表,以证明子盟公司提交的证据所涉及数据缺乏真实性,截至2020年7月24日上午,侵权行为仍未停止,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子盟公司不认可汉仪公司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二审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子盟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了“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子盟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该问题涉及三个层次,如前一层次的回答为是,则进入下一个层次的分析:首先是被诉字体是否构成对“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其次是子盟公司改编并发布被诉字体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最后是汉仪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后,子盟公司仍在涉案平台提供“新蒂下午茶体”是否侵权。
  (一)关于被诉字体是否构成对“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的问题。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行使改编权所形成的改编作品,是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对原有表达加以发展变化而形成的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本案中,如一审判决所述,将被诉字体“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下午茶繁星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与“新蒂下午茶体”进行比对可知,一方面,上述三种被诉字体中的笔法线条走向、粗细弯直程度、笔画轮廓等方面均与“新蒂下午茶体”基本一致,保留了“新蒂下午茶体”的原有书写风格;另一方面,三种被诉字体在部分使用频率高的常见单字偏旁部首上或选取合适位置分别通过添加桃心元素、星星元素、音乐符号及五线谱元素进行美化、修饰,使得该三种被诉字体呈现了不同的表达风格。结合汉仪公司提交的图6,在具体应用场景下,分别使用该三种被诉字体与“新蒂下午茶体”编辑相同的文字内容,所呈现的视觉效果、表达风格均有别于“新蒂下午茶体”。可见上述三种被诉字体是在“新蒂下午茶体”原有的字形风格和样式基础上进行再设计,通过添加特定、风格统一的图案元素进行美化,既保留了“新蒂下午茶体”的基本表达,同时又在部分单字的特定位置添加相应图案、元素进行装饰,融入了新的字体创作表达风格,故该三种被诉字体在元素添加位置及数量、点缀图案选择等设计方面都体现了字体设计者的独特选择与审美判断,一审法院据此作出三种被诉字体构成了对“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的认定是正确,本院二审予以支持。
  至于子盟公司提出前述三种被诉字体与“新蒂下午茶体”无区别,涉及添加装饰元素的单字少,未形成新的作品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虽三种被诉字体中涉及添加桃心元素、星星元素、音乐符号及五线谱元素的汉字字数占比不高,但一方面,限于汉字基本构造特点,对字体的美化修饰空间较小,在进行字体改编时,使用何种表达来进行点缀及修饰、哪些单字适合融入相关装饰元素以及具体每一个单字应选择哪个部分可融入相关装饰元素,使得字体呈现不同的风格,均体现了设计者个性化的表达;另一方面,本案中三种被诉字体用于移动设备界面装饰、替换系统字体等场景,涉及添加相关元素的汉字均为字库中日常交流使用频率较高的汉字,使三种被诉字体在日常使用中已经能够达到突出被诉字体独创性特点的效果,呈现出不同于“新蒂下午茶体”的风格和样式。故对子盟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二)子盟公司改编并发布被诉字体是否侵权
  针对子盟公司主张其系在“新蒂下午茶体”原著作权人的授权范围内修改该字体,本院认为,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子盟公司仅有权根据移动端应用平台的技术要求等因素,适当修改字体文件,此种修改应理解为为适应移动应用平台操作系统、分辨率等客观技术条件不同的情况作出的对字体文件技术上的调整,并不涉及对相关字体添加图案、元素,更未涉及对字体风格、表达等方面进行改编之授权。加之,王维出具《说明》亦载明“此种修改系调整字体行距、字符间距等,以适应高分辨率小尺寸移动设备的显示要求”“合作协议中未授予子盟公司修改、改变‘新蒂下午茶体’等字体的权利”,可见,王维并未授予子盟公司修改、改编“新蒂下午茶体”的权利。故对子盟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本院二审予以维持。至于子盟公司提出王维知晓其修改行为未反对、王维未出庭作证等上诉理由,缺乏足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和事实支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本院赞同一审法院作出的子盟公司改编并发布被诉字体构成侵权的认定,即,子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新蒂下午茶体”改编成“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繁星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三种被诉字体,侵害了汉仪公司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改编权。同时,子盟公司将该三种被诉字体发布于涉案平台,使公众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三种被诉字体,侵害了汉仪公司就“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至于“新蒂下午茶加粗体”是否侵权的问题,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一是,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而本案中,合作协议既无授权子盟公司加粗“新蒂下午茶体”的相关约定,对字体的加粗亦不属于合作协议约定子盟公司根据移动端应用平台的技术要求等因素适当修改字体文件的范围;二是,王维向子盟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无授权子盟公司可加粗“新蒂下午茶体”的意思表示;三是,子盟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就许可使用“新蒂下午茶加粗体”或允许子盟公司加粗“新蒂下午茶体”订立了协议,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以实际行动达成了协议。综上,本院支持一审法院关于子盟公司系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新蒂下午茶加粗体”,侵害了汉仪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子盟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子盟公司在汉仪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后仍提供“新蒂下午茶体”下载服务是否侵权
  该问题需要判断二个问题,一是合作协议是否已经解除;如是,子盟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合作协议的解除问题。首先,根据查明事实可知,王维等人向泰克公司出具的《授权细则》《转让证明》及泰克公司向汉仪公司出具《授权函》的内容可知,汉仪公司经受让获得“新蒂下午茶体”的著作权,汉仪公司有权对“新蒂下午茶体”著作权转移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有权要求被授权的相对方履行协议以及依法解除相关协议,因此就合作协议的解除事宜而言,汉仪公司系属有权。其次,综合下述二点事实可以得出汉仪公司已经实施解除合作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是,汉仪公司曾于2017年4月7日向子盟公司发送相关电子邮件,要求子盟公司停止涉案行为,子盟公司亦进行了回复并请“新蒂下午茶体”原著作权人王维与汉仪公司进行沟通。二是2017年4月27日,汉仪公司左佳卿发邮件表示与新蒂字体著作权纠纷已委托环球律师事务所张宏斌律师处理。同日,张宏斌向子盟公司史一江发送主题为“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通知函”,邮件提及:因子盟公司超过许可范围而修改并发布修改后的新蒂字体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合作协议的根本违反,故向子盟公司发送解除通知书,要求子盟公司立即按照邮件附件通知函的要求,停止一切违约及侵权行为。附件《通知函》载明:汉仪公司已经获得王维等以及泰克公司的授权,有权代为执行其签署的与新蒂系列字体有关的协议,包括有权要求相对方履行协议以及依法解除相关协议。再次,合作协议约定“如被授权人违反合作协议条款或被授权人过错导致著作权人及新蒂字体受到不良影响,著作权人有权随时撤回该授权”,而根据合作协议的授权内容,子盟公司仅享有在授权手机应用平台中发布“新蒂下午茶体”的权利,在合作协议授权范围内未取得对“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权,故在前述法院已认定子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改编“新蒂下午茶体”并通过涉案平台传播被诉字体的情况下,子盟公司的行为已经根本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致使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汉仪公司有权以代理人身份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行使解除权。子盟公司否认汉仪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的时点问题。《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权系普通形成权而非形成诉权,法院据此所作出的判决也非形成判决而是确认判决,故根据法理及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汉仪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子盟公司发送了《通知函》,后子盟公司亦对该封邮件进行了回复,可见子盟公司收到了该《通知函》。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合作协议于《通知函》到达子盟公司时解除正确,子盟公司提出的应当以判决生效日为合同解除时点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二审不予支持。
  因此,在合作协议解除后,子盟公司未经许可,仍在涉案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体”,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新蒂下午茶体”,侵害了汉仪公司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子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新蒂下午茶体”改编成“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下午茶繁星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并在涉案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诉字体,侵害了汉仪公司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加粗体”,在合作协议解除后仍在涉案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体”,亦侵害了汉仪公司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关于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的问题。鉴于汉仪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子盟公司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依法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新蒂下午茶体”属于美术作品,用于移动设备界面装饰、替换系统字体等,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实用价值;第二,子盟公司在本案中有多个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将“新蒂下午茶体”改编成“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下午茶繁星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并在涉案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上述字体、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加粗体”、在合作协议解除后仍在涉案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体”,且上述字体于涉案七个手机应用平台中均系付费下载,现有证据显示部分平台的下载量可观,可见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较广;第三,子盟公司在合作协议解除后,仍在互联网中持续提供“新蒂下午茶体”及被诉字体,且在诉讼过程中仍未停止该行为。综合以上情形,一审法院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200万元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合理支出问题。一审法院综合在案在案确有公证和律师出庭等情况,确定的合理支出数额适当,本院二审予以支持。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涉案各种因素,酌情确定的200万元赔偿金额及相应的合理支出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支持。子盟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子盟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0元,由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姜丽娜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江珞伊
书 记 员 孟    杨
书 记 员 孙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