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4/23 0:00:00

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蔡军等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蔡军等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73民终159号

  案号:(2021)沪73民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名称: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9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雪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蔡军
  身份情况:
  案由: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审级:二审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20)沪0104民初7395号
  上诉人上诉称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蔡军赔偿上诉人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生出版社)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以下币种相同)。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低,赔偿数额未能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未充分考虑上诉人作品的市场价值,且被上诉人蔡军作为书店经营者已3次因侵害上诉人著作权而涉讼,其销售明显系盗版书籍非法获利的主观恶意极为明显,性质恶劣,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情节的,应提高赔偿数额。一审判赔结果不能有效遏制和威慑相关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述称
  未作陈述。
  一审诉讼请求
  1.判令蔡军停止销售盗版书籍《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内科学》;2.判令蔡军赔偿卫生出版社经济赔偿及合理损失3万元;3.判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删除盗版书籍的链接。一审庭审中,卫生出版社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3万元均为经济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
  见(2020)沪0104民初7395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至第4页。
  一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一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一审判决
  蔡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卫生出版社经济损失3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的分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卫生出版社负担500元,蔡军负担50元。
  二审新的证据
  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卫生出版社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以及被上诉人蔡军所获利益,在上诉人未主张合理开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量涉案图书类型、创作难度以及被诉侵权方式、销售数量仅1件等因素,确定被上诉人蔡军应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由于上诉人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提及的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情节,本院对上诉人有关应提高赔偿数额的主张,难以支持。
  此外,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蔡军的行为构成侵权,却判决上诉人卫生出版社承担大部分的一审案件受理费,有所不妥,本院将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对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分担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上诉人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74.70元,被上诉人蔡军负担人民币275.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9.10元,由上诉人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邵 勋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邵望蕴
书 记 员 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