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2/23 0:00:00

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常州永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常州永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初1190号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永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某某太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琴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简称飞行船公司)诉被告常州永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常州永继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飞行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到庭参加了庭审,常州永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行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常州永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000元、合理开支5000元(律师费3990元、公证费1010元)。事实和理由:飞行船公司拥有计算机单机游戏《风色幻想6》(简称涉案游戏)的完整著作权。该游戏在国内单机游戏中有极高知名度。飞行船公司发现常州永继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u77.com)上非法传播涉案游戏,飞行船公司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常州永继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游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飞行船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严重扰乱了飞行船公司对涉案游戏正常市场发行秩序。
  常州永继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游戏的外包装上载明,游戏名称“风色幻想6”,制作“(中国台湾)弘煜科技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后弘煜科技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弘力数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弘力公司)。
  2018年1月1日,弘力公司向飞行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的基本内容如下:弘力公司将所附游戏(附件中包含涉案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著作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游戏画面的类电影作品著作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独家授权给飞行船公司。飞行船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各种形式的使用: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飞行船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比如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等。授权区域: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五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
  2019年1月7日,北京市公明公证处作出了(2019)京公明内民证字第162号公证书(简称公证书)。公证书显示:2019年1月5日,公证人员和飞行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元元在北京市公明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一部台式计算机(该计算机安装有“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并已经通过公证处网线、网口连接至互联网)进行证据保全操作。公证步骤显示对本台计算机上保存的有关浏览的历史记录等情况进行了删除。随后在该页面浏览界面的地址栏输入www.beian.gov.cn,敲击回车键,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公共查询”,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备案信息查询”,进入相对应页面,在“网站域名”栏输入“u77.com”,在“输入验证码”栏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进入相应页面,显示网站域名为:www.u77.com,主办单位名称为常州永继公司,审核时间为2016年8月3日,网站名称为u77总有好游戏,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苏xxx某某备xxx号-5,在该页面点击“www.u77.com”,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更多”,进入相对应页面,该页面显示可按不同平台、语言、类型、玩法、题材等选择游戏类别;点击“PC游戏”,点击“中文”,点击“冒险”,点击“点击确认”,进入相应页面;点击页码“7”,进入相应页面;点击“风色幻想6:冒险奏鸣”,进入相对应页面,该页面显示有标签“中文”、“冒险”、“策略”、“回合制”,评分为8.8,有10607玩过,1人评测,右侧显示有“首次推荐u77_237109最近评测u77_237109”,页面还包括游戏画面图片、游戏人物介绍图片;点击“下载游戏”,跳转至百度网盘网页,下载百度网盘软件并安装、登录后可下载涉案游戏,下载后的文件名称为“风色幻想6:冒险奏鸣简体中文破解版v2.2.rar”。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光盘封底封面、授权委托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飞行船公司提交了涉案游戏光盘外包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弘力公司为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飞行船公司根据弘力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获得授权,有权对针对涉案游戏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一款(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其他相关因素。
  本案中,在案的公证书显示,常州永继公司主办的涉案网站提供了涉案游戏的下载链接,通过该链接可以下载涉案游戏。而常州永继公司对包括涉案游戏在内的诸多游戏按不同平台、语言、类型、玩法、题材进行了分类、整理,其中涉案游戏的标签包括“中文”、“冒险”、“策略”、“回合制”,常州永继公司还在相关网页中提供了游戏画面图片、游戏人物介绍图片。作为游戏网站的主办者,常州永继公司应知此类单机游戏的著作权人通常不会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无偿提供游戏安装包的下载,其仍在对涉案游戏分类后介绍页面中提供下载链接,明显具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飞行船公司要求常州永继公司就被诉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飞行船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常州永继公司的违法所得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游戏性质、知名度、上市时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具体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为15000元。对于合理支出,飞行船公司未举证证明律师费的支出情形,本院根据飞行船公司的举证情况,以及合理性、必要性的原则,酌情支持合理开支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常州永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由常州永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346.5元(已交纳),被告常州永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鹏
人民陪审员 曹立忠
人民陪审员 秦 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曹翼
书 记 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