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翊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黄雪华等与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翊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雪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雪华,男,1983年7月1日出生,苗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莹,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华,男,1983年7月1日出生,苗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叶剑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书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翊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翊骏公司)、黄雪华、张莹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5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翊骏公司、黄雪华和张莹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翊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黄雪华、张莹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85元,由上诉人上海翊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黄雪华负担人民币3,260元,由上诉人张莹负担人民币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静
审判员陶冶
代理审判员曹闻佳
二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陈佳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