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赔偿案件/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3/16 0:00:00

张磊诉沂南县张庄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纠纷案

张磊诉沂南县张庄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纠纷案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鲁1321行初49号

  原告张磊,男,汉族,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沂南县张庄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谷荣庆,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一,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张磊诉被告沂南县张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张庄镇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9日、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被告沂南县张庄镇人民政府政法委员刘克龙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清理并占用原告位于沂南县承包地的行为违法。2.依法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共计250244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沂南县张庄镇和庄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现因“S229沂邳线孔家湖至改建工程项目”被征用,并已修成公路。在未与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无合法征地审批的情况下,2019年8月初,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员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清除推平并占用原告的承包地。因沂南县政府曾就案涉土地范围发布过拟征收公告,原告以沂南县政府为被申请人向临沂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并诉至法院,后在开庭过程中(2020年10月28日),临沂市政府出示一份被告出具的《关于沂南县张庄镇和庄村229省道道路改造拆除责任主体说明》,该说明中,被告自认其系前述强推强占行为的实施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被告在未催告、未听取原告意见、未告知原告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强推并占用了原告合法拥有的承包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清除并占用原告承包地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3.户口页4.土地现状照片。5.拆除责任主体的说明。6.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张庄镇和庄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7.关于S229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准。8.张庄镇总体规划。9.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地价的批准鲁政字(2020)74号。10.2017年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11.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
  被告张庄镇政府辩称,1.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2.本案原告起诉期限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期限。3.涉案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原告父亲张成全已于2019年6月获得补偿50982元,张成全在生前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本院向沂南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调取张成全名下承包土地基本情况。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在案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磊,其父张成全,其母李守花,其姐张丽。上述四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沂南县张庄镇和庄村土地二宗,分别为“小园”1.35亩、“白杨林”1.5亩。因“S229沂邳线孔家湖至改建工程项目”需要,沂南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2日发布拟征收公告。2018年10月2日,沂南县国土资源局针对上述项目发布《关于张庄镇和庄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上述项目需占用张成全、张磊等拥有承包权的“小园”部分土地。2019年8月,被告在未与原告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小园”土地(以下简称“案涉土地”)地上物强制清除,已完工的道路占用了原告的“小园”部分土地。2020年1月3日,张成全去世。2019年8月28日,原告张磊以沂南县人民政府无合法征地批复手续、擅自征收其承包地行为违法为由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临沂市人民政府作出临政复字〔2019〕311号决定书,驳回了张磊的复议申请。本案诉讼过程中,“S229沂邳线孔家湖至改建工程项目”所涉地块仍尚未批复征收。
  本院认为,张磊作为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张庄镇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张庄镇政府在未与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案涉土地地上物强制清除并占用部分土地的行为侵犯了张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确认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本案中张磊诉求确认被告对其承包土地存在强制推平违法行为,一并提起赔偿损失诉讼请求,根据本案情况,本院决定将张磊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另行立案,单独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二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沂南县张庄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将张磊承包的“小园”土地地上物强制清除并占用部分土地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沂南县张庄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玉栋
人民陪审员  李承森
人民陪审员  王海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尹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