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赔偿案件/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5/31 0:00:00

黔西县金碧镇人民政府、侯红林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黔西县金碧镇人民政府、侯红林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黔05行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黔西县金碧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黔西县金碧镇正兴街。
  法定代表人李迪,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红林。
  上诉人黔西县金碧镇人民政府因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4行初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2018年7月26日,黔西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金碧镇万家寨村等83个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村庄规划的批复》(黔政函〔2018〕112号),原则同意万家寨村、高山村等83个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村庄规划,规划范围为各村(社区)行政区划范围。2020年6月,侯红林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黔西县修建房屋,被告黔西县金碧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金碧镇高山村行政规划区内存在违法建房,于2020年8月21日到现场进行制止,但侯红林仍继续修建。2020年9月17日,黔西县金碧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处理农村乱占耕地“十个一律”的通知》精神,将候红林在黔西县修建的房屋强制拆除。候红林以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本案证人证言、侯红林的陈述,以及黔西县公安局金碧派出所出具的侯红林、侯荣的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均能证明侯红林与侯荣于2015年10月15日分户,涉案房屋系侯红林修建。侯红林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黔西县处修建房屋,该房屋属违法建筑,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被告黔西县金碧镇人民政府对原告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前,仅到现场进行制止,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赋予原告陈述、申辩、复议等权利,属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七十四条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确认黔西县金碧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17日对侯红林位于黔西县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黔西县金碧镇人民政府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黔西县金碧镇人民政府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涉案房屋是侯荣修建,上诉人告知侯荣停止违法行为时,侯红林在场,其并未提出异议;2.上诉人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侯红林在二审中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拆除涉案房屋,未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亦未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拆除程序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涉案房屋是侯荣修建,并主张侯荣与侯红林一直未分户。经查,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侯荣修建,亦无相关调查笔录予以印证。相反,一审法院调取金碧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查明侯荣与侯红林于2015年已分户口;同时,一审庭审中侯荣已出庭作证,证明涉案房屋系侯红林修建,并非其修建。一审法院综合本案证据,认定涉案房屋系侯红林修建符合证据采信规则。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黔西县金碧镇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多周
审判员 吴 岚
审判员 张 腾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支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