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赔偿案件/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5/31 0:00:00

李灿雄、大方县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灿雄、大方县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黔05行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灿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方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大方县慈善街。
  法定代表人游劲松,县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百纳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百里杜鹃管理区百纳乡。
  法定代表人张富付,乡长。
  上诉人李灿雄因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2行初1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2018年9月29日,百里杜鹃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百管函[2018]117号《百里杜鹃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百纳乡村庄规划的批复》,同意百纳乡政府报送的新华村、龙峰村等5个村确定的村域和建设用地范围、规模、定位和风格风貌。其中龙峰村本次村域规划期限为2017-2035年。2019年12月底,李灿雄在位于乡村规划区范围内××高炉组××四间的圈舍,面积约71.9平方米,结构为砖混结构。2020年4月3日,百纳乡政府对李灿雄在龙峰村高炉组修建圈舍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2020年4月8日,百纳乡政府向李灿雄制作并送达了违法告知书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李灿雄在龙峰村高炉组擅自修建圈舍未办理相关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属于违章建筑,并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权。2020年4月15日,百纳乡政府向李灿雄制作并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以李灿雄未经批准在百纳乡××高炉组修建砖瓦结构圈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属违法建筑为由,限其在2020年4月18日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李灿雄不服,于次日向大方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6月12日,大方县政府作出方府行复决字[202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百纳乡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于6月22日送达李灿雄。李灿雄不服该限期拆除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及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之规定,本案中,百里杜鹃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已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批复同意了百纳乡报送的新华村、龙峰村等5个村确定的村域和建设用地范围、规模、定位和风格风貌,故李灿雄修建的位于百纳乡××高炉组的圈舍在百纳乡乡村规划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之规定,对在乡村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乡人民政府具有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李灿雄在乡村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修建圈舍,百纳乡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后,在李灿雄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百纳乡政府对其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百纳乡政府对李灿雄的违法行为告知了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程序合法。在复议过程中,大方县政府在受理李灿雄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向李灿雄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进行了送达。大方县政府复议程序合法,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灿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灿雄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李灿雄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修建圈舍属于生产生活需要,对上诉人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情形,被上诉人百纳乡政府应当引导上诉人改正,补办相关手续,而不是限期拆除。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百纳乡政府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大方县政府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灿雄在百纳乡乡村规划范围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修建圈舍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百纳乡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后,在李灿雄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百纳乡政府对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百纳乡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告知了李灿雄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程序合法。大方县政府受理李灿雄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进行了送达,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灿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多周
审判员 吴 岚
审判员 张 腾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支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