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4/28 0:00:00

朱冬英与镇江市人民政府土地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朱冬英与镇江市人民政府土地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苏行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冬英,女,汉族,住镇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徐曙海,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该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承举,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冬英因诉镇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江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1行初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朱冬英于2019年10月7日向镇江市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由你处批准的,现请公开:风投公司(康湾安置点)征地、安置补偿公告中的第五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提交了《风投公司(康湾安置点)征地、安置补偿公告》一份。镇江市政府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上述申请,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朱冬英作出镇政依[2019]第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主要内容是:“经查,你申请的风投公司(康湾安置点)征地、安置补偿公告中的第五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即是你提供的2010年12月1日《风投公司(康湾安置点)征地、安置补偿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没有另外的方案,并告知复议、诉讼途径。朱冬英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错误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其请求是:1、撤销镇江市政府作出的镇政依[2019]第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责令镇江市政府立即履行法定义务,对朱冬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完整的信息公开告知;3、由镇江市政府承担诉讼费用。在诉讼中,朱冬英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应该为《风投公司(康湾安置点)征地测算方案》。
  原审法院另查明:对于朱冬英提出的公开“风投公司(康湾安置点)征地、安置补偿公告中的第五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申请,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朱冬英提供了2010年12月3日镇江市政府作出的镇国土资征复[2010]13号《关于对交通指挥中心、康湾安置房、精神卫生中心地块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复》及《风投公司(康湾安置点)征地测算方案》。
  一审诉讼期间,原审法院依法调取了原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润州分局关于此次征收的档案全本,供朱冬英查阅,未发现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原审法院认为,对于朱冬英请求公开“《风投公司(康湾安置点)征地、安置补偿公告》中第五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申请,镇江市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了告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朱冬英认为对于其同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了2010年12月3日镇江市政府作出的镇国土资征复[2010]13号《关于对交通指挥中心、康湾安置房、精神卫生中心地块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复》及《风投公司(康湾安置点)征地测算方案》,与镇江市政府的告知不一致,据此认为镇江市政府告知错误。为查明镇江市政府告知行为是否正确的问题,原审法院调取了原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润州分局关于此次征收的档案全本,经查,该卷宗中除朱冬英已经获知的《风投公司(康湾安置点)征地、安置补偿公告》、镇江市政府作出的镇国土资征复[2010]13号《关于对交通指挥中心、康湾安置房、精神卫生中心地块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复》及《风投公司(康湾安置点)征地测算方案》等文件之外,并未发现经过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此镇江市政府告知称朱冬英申请公开的信息即朱冬英提交的《风投公司(康湾安置点)征地、安置补偿公告》所载明的内容,没有另外的方案,并无不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六条(二)项的规定。关于朱冬英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应该是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风投公司(康湾安置点)征地测算方案》的主张,因该征地测算方案与朱冬英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文件名称、内容等方面并不一致,故不能认为镇江市政府告知错误。
  综上所述,镇江市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朱冬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朱冬英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朱冬英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上诉人了解,在同一地块上,其他村民向被上诉人申请和上诉人同样的政府信息公开,得到的答复都是2010年12月3日批准后的征地安置方案件;风投公司(康湾安置点)征地、安置补偿公告中的第五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客观存在的。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镇江市政府在二审中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于朱冬英请求公开“《风投公司(康湾安置点)征地、安置补偿公告》中第五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申请,镇江市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了告知,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三条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朱冬英认为对于其同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了2010年12月3日镇江市政府作出的镇国土资征复[2010]13号《关于对交通指挥中心、康湾安置房、精神卫生中心地块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复》及《风投公司(康湾安置点)征地测算方案》,与镇江市政府的告知不一致,据此认为镇江市政府告知错误。为查明镇江市政府告知行为是否正确,原审法院调取了原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润州分局关于此次征收的档案全本,该卷宗中除朱冬英已经获知的《风投公司(康湾安置点)征地、安置补偿公告》、镇江市政府作出的镇国土资征复[2010]13号《关于对交通指挥中心、康湾安置房、精神卫生中心地块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复》及《风投公司(康湾安置点)征地测算方案》等文件之外,并未发现经过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此镇江市政府告知称朱冬英申请公开的信息即朱冬英提交的《风投公司(康湾安置点)征地、安置补偿公告》所载明的内容没有另外的方案,并无不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六条(二)项的规定。关于朱冬英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应该是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风投公司(康湾安置点)征地测算方案》的主张,因该征地测算方案与朱冬英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文件名称、内容等方面并不一致,故不能认为镇江市政府告知错误。原审判决驳回朱冬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冬英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朱冬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生安
审 判 员 黄 河
审 判 员 唐 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于 静
书 记 员 张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