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12 0:00:00

赵丙超诉沂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有效纠纷案

赵丙超诉沂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有效纠纷案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鲁03行初41号


  原告赵丙超。
  委托代理人张光聚。
  被告沂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F50333582T。
  法定代表人王贵玉,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伟,沂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赵丙超诉被告沂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有效一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丙超的委托代理人张光聚、被告沂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王贵玉及委托代理人郑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丙超诉称,因工业园区建设需要,原告所在村需要整体搬迁。对原告房屋等地上附属物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经协商,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6月21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的效力。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二)》复印件一份。
  被告沂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完全认可,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得到了省里的批准,为争取这个项目付出了大量心血,来之不易,初衷就是为了全县人民的利益和沂源的发展。原告所诉的协议书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充分征询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被告也希望法院及时作出判决,确认其效力。
  经庭审质证,被告沂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原告提交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无异议,认可其真实性,认可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对其效力进行司法审查。
  经审理查明,因工业园区建设需要,原告所在村庄需要整体搬迁。关于原告房屋等地上附属物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原、被告在签订完《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一)》后,原告需对房屋进行腾空交房,双方进行价值结算并对《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一)》进行完善补充。为此,原、被告双方经自愿协商,于2020年6月21日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二)》,主要内容为:一、补助和奖励:(1)一次性拆迁补助费:6600.00元。(2)室内装修补助: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部分不再单独评估,给予一次性补助44000.00元。(3)签订补偿协议奖励:乙方在第1天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一)》给予20000.00元的奖励。(4)房屋腾空交房奖励:乙方在第1天腾空交房,给予20000.00元的奖励。(5)资源节约奖励29148.00元(300元/平方米)。奖励补助总金额为119748.00元。被拆迁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不签订补偿协议的或签订协议后未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不再享受以上补助、奖励和优惠政策。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根据《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一)》中乙方选择安置房2套。其中,不完全产权房(130平方米)1套,价值为273000.00元;大产权房(90平方米)1套,价值为226500.00元;储藏室2个,每个约15平方米,价值为24000.00元;停车位40000.00元。总价值为563500.00元。乙方在规定期限签约的和在规定期限腾空房屋并交房的,按照拆迁安置方案规定的面积奖励执行,逾期不再享受安置房面积奖励。三、产权调换价值差价:双方差价款为245387.00元,大写贰拾肆万伍仟叁佰捌拾柒元整。具体结算方式以拆迁安置方案中的规定为准。四、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补偿2次,计2000.00元。五、乙方在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后,甲方先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1000元/月,计12000.00元。两套安置房甲方需在36个月内交付给乙方,若有一套逾期未交付,甲方每年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费24000.00元,直至安置房交付为止。六、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相关证件交甲方,由甲方代乙方办理注销登记,乙方应履行协助义务。七、协议一经签订,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协议,拆迁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本院依法全面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二)》内容、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本院依法确认该补偿协议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二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赵丙超与被告沂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21日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二)》有效。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商利群
审判员 陈   磊
审判员 荣明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亓钰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