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惠明与句容市人民政府等其他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朱惠明与句容市人民政府等其他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苏行终18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惠明,男,,汉族,住句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人民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周必松,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民,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徐曙海,该市市长。
朱惠明因诉句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句容市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江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行初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2018年12月21日,朱惠明向句容市政府提交了《句容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句容市老影剧院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征收补偿方案批复、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的听证资料”,申请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为“复印件或打印件,盖公章。”2018年12月24日,句容市政府收到朱惠明邮寄的《句容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9年1月3日,句容市政府作出句政信[2018]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22号《告知书》),内容如下:现将句容市老影剧院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情况以及该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提供给你(附后),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无你申请其他相关信息。
朱惠明不服22号《告知书》,于2019年2月25日向镇江市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镇江市政府确认句容市政府作出的22号《告知书》违法,责令句容市政府依法重新作出信息公开回复。
2019年2月26日,镇江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收到朱惠明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后,于2019年3月1日决定予以受理,并向朱惠明发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2019]镇行复第11号),向句容市政府送达了《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9]镇行复第11号)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各一份。2019年3月7日,句容市政府向镇江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镇江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经审理认为句容市政府作出的22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镇行复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句容市政府作出的22号《告知书》,并将该复议决定送达给各方当事人。朱惠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镇江市政府作出的11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责令镇江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7年8月29日,句容市政府发布句政发[2017]124号文件《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影剧院片区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该决定中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案中,朱惠明向句容市政府申请公开句容市老影剧院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征收补偿方案批复、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的听证资料等信息,上述信息应当由句容市老影剧院片区的房屋征收部门即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和保存。句容市政府在履行检索义务后,将句容市老影剧院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及老影剧院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提供给了朱惠明,并告知朱惠明无其申请的其他相关信息。综上,句容市政府虽并非朱惠明申请信息的制作和保存机关,在收到朱惠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经履行了检索义务,作出22号《告知书》并送达,应当视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朱惠明认为句容市政府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镇江市政府具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镇江市政府收到朱惠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经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11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朱惠明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朱惠明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朱惠明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征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布主体是句容市政府,而非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信息应当由句容市政府制作和保存并公开。句容市政府没有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2号《告知书》提供的不是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镇江市政府未向法院提供作出复议决定的整本卷宗,作出的11号行政复议决定证据不足,该复议决定应予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请求本院: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镇江市政府、句容市政府承担。
被上诉人句容市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朱惠明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镇江市政府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案中,朱惠明向句容市政府申请公开句容市老影剧院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征收补偿方案批复、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的听证资料等信息,上述信息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即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和保存。句容市政府经检索,将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的句容市老影剧院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及老影剧院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提供给了朱惠明,并告知朱惠明无其申请的其他相关信息。句容市政府作出22号《告知书》并送达,符合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朱惠明主张22号《告知书》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决定维持。本案中,镇江市政府2019年2月26日收到朱惠明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后,于2019年3月1日决定予以受理。镇江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经审理认为22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镇江市政府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1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句容市政府作出的22号《告知书》,并将该复议决定送达给各方当事人。镇江市政府作出的11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上诉人朱惠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镇江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均在2019年5月15日之前,一审法院应当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审理,一审法院引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内容,虽然审理结果正确,但引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被上诉人句容市政府作出的22号《告知书》及镇江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朱惠明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朱惠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朱惠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倪志凤
审判员 沙永梅
审判员 黄 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丰
书记员 吁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