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波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306刑初412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易波。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查获,同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21〕3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21年11月18日0时36分许,被告人易波饮酒后驾驶赣CXX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宝安区某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易波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易波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48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
判决
被告人易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辛晓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