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1 0:00:00

易波危险驾驶刑事一审

易波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306刑初4128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易波。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11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查获,同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121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213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211118036分许,被告人易波饮酒后驾驶赣CXX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宝安区某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易波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易波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48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

  判决

  被告人易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辛晓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