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袭警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0402刑初330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张雪。因本案于2021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辽宁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新检刑诉[202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雪犯袭警罪,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健、王斯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雪及其辩护人王跃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张雪酒后搭乘朱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抚顺市新抚区石化公安分局门前时,因张雪辱骂司机朱某,朱某遂拨打110电话报警。新抚公安分局永安台派出所民警姚某带领辅警毕某、陈某赶到现场处置。在民警姚某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后,被告人张雪不听劝阻,大声辱骂公安人员,用手击打崔姚某手臂,并在公安机关抓捕时反抗,踢踹姚某,并造成姚某左手拇指受伤。姚某当日到辽宁健康产业集团抚矿总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掌指关节囊损伤,关节半脱位。经抚顺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左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雪于2021年9月2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张雪家属代某赔偿被害人姚某人民币三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告辩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毕某、陈某、董某的证言,警官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书,门诊病历、谅解书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被告人张雪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酒后滋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雪犯袭警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张雪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雪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雪的刑期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折抵刑期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刘 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华文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