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宝明因与被上诉人连蕊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8)甘11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8年5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宝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用由连蕊负担。事实及理由:2007年元月,连蕊向其借玉米462斤,约定年底偿还,看在乡亲的关系上,王宝明未要求连蕊出具借条。10年来,王宝明一直向连蕊讨要所借的玉米,但连蕊推诿不还。一审开庭时,王宝明申请证人张智出庭作证,但法庭没有采纳证人证言,故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连蕊答辩:王宝明主张的借玉米的事实不存在,故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