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裕胜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306刑初406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金裕胜。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21〕3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21年11月12日1时17分许,被告人金裕胜饮酒后驾驶粤BB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某路段时,车头左侧与同车道前方由陈某驾驶的粤E1XXXX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报警,被告人明知对方报警仍在原地等候,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金裕胜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金裕胜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3.02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被告人金裕胜醉酒驾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金裕胜已赔偿陈某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首、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已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
判决
被告人金裕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