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0104刑初802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
被告人朱某某。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以沈大检刑诉(202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杨玉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23日4时40分,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辽A×××××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途径北海街一环快速路桥上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区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2mg/100ml。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朱某某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巨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