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4 0:00:00

梁锦照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

梁锦照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705刑初1036

 

公诉机关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梁锦照。因本案于2021629日、20211216日、2021122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新检刑诉〔2021955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梁锦照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锦照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梁锦照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梁锦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落款

 

判 员 容嘉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殷允贺

记 员 余碧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