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某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湘0502刑初492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管某某,男性。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1年3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1月11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1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检刑诉[2021]Z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管某某到邵阳市老步步高商城四楼遛狗时发现欧美达仓库门没有上锁,便打开仓库发现有许多餐具、刀具之类的厨房用品,管某某顺手拿了几个杯子。2021年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管某某到邵阳市老步步高四楼欧美达仓库拿走了八把刀具、一个开水壶和两个锅子。2021年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管某某到邵阳市老步步高四楼欧美达仓库拿走一批厨房用品。2021年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管某某到邵阳市老步步高四楼欧美达仓库偷走一批厨房用品。因被盗物品无详实渠道价格,双清物价鉴定中心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21年2月21日,被害人蒋某(系欧美达厨具的员工)对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物品损坏清单、商品清单、谅解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2、证人陈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玲辉的陈述;4、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光盘一张、监控照片8张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管某某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魏永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文 魏
书 记 员 聂 鑫
附法律依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