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尚福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705刑初1037号
公诉机关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邱尚福。因本案分别于2021年7月23日、2021年12月9日以及2021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新检刑诉〔2021〕949号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邱尚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尚福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邱尚福醉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邱尚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落款
审 判 员 容嘉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殷允贺
书 记 员 余碧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