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4 0:00:00

谢健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

谢健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304刑初701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谢健平。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928日经湘潭市某某某岳塘分局决定,被依法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刑诉[202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健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1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段凤皇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肖文担任法庭记录,于202112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健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

  2021911日,被告人谢健平明知其上线“圣甲虫”(未到案)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转移资金,仍为“圣甲虫”提供其6214837322637某某某的招商银行卡用于资金走账,获利人民币1937元。该账户总进账金额407103.68元,总出账金额468166.1元,其中有来自孔某甲被诈骗的9500元,吴某甲被诈骗的10000元,张某甲被诈骗的3000元流入。

  被告人谢健平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健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健平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遂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谢健平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谢健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实际获取利益,该1937元最终转账给了上线。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谢健平的供述与辩解,报案人孔某甲、吴某甲、张某甲的陈述,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开卡线索详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国家电诈平台调取信息,户籍信息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健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健平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健平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谢健平辩称其没有实际获取利益,该1937元最终转账给了上线。经查,被告人谢健平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均证实获取了1937元的利益,而其当庭辩解的该1937元最后微信转给了上线的意见没有证据证实,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健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健平的违法所得1937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判 员 段凤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阳贤慧

代理书记员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