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0104刑初798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
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指派检察官赵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1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牌号辽A×××××号豪情牌小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望花立交桥桥下桥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白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3.6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基于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的刑罚。
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