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4 0:00:00

钟耀棠盗窃罪刑事一审

钟耀棠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705刑初1030

 

公诉机关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钟耀棠。因犯盗窃罪于20085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同年11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8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8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新检刑诉〔2021951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钟耀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耀棠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钟耀棠具有盗窃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部分赃物已缴回发还给被害人,对其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钟耀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812日起至20223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江门市某某局新会分局扣押的木柄平板螺丝刀一个、橙色尖嘴绞线钳一个,均属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其他物品,由上述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落款

 

   审 判 员 容嘉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殷允贺

记 员 余碧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