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0104刑初830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
当事人
被告人杜某某。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11月1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吴敬亚,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以沈大检刑诉(2021)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杨玉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敬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25日5时54分,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辽A×××××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米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区大队交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杜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78.8mg/100ml。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杜某某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张巨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