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白丽君、梁建政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白金的父母并未与原告同住,原告存在欺骗的行为。2008年,白金想买凯旋苑54-2-102室房屋,但当时不能贷款,于是由白金交房屋首付,以二被告的名义贷款,房子写的被告梁建政的名字。同年,白金将涉诉房屋卖给二被告,用来折抵凯旋苑房屋贷款,但因为涉诉房屋至今有贷款未还清,故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诉争房屋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被告为证实其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诉争房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3月29日,原告与天津市大港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由原告陈杨购买坐落于天津市大港区建安里93-4-602室房屋。2014年4月4日,原告取得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房地产权证书,记载权利人为陈杨。自2009年起,二被告居住在诉争房屋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将诉争房屋返还原告,二被告认为其具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不同意返还原告,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