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陈杨与白丽君、梁建政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杨,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嗣文,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丽君,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天津市华北油田官港医院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梁建政,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官港森林公园管理处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杨与被告白丽君、梁建政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嗣文、被告白丽君、梁建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自原告的滨海新区大港建安里93-4-602室房中腾出。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白金系夫妻关系,被告白丽君、梁建政系白金的二姐、二姐夫。2009年,原告将自己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住房腾出,让二被告和白金的父母入住该房居住,由二被告照顾白金的父母生活起居。2016年,白金父母到原告现住址与原告和白金一起生活。2018年1月,原告欲收回大港建安里93-4-602室的住房自用,与二被告协商,让其腾房,但二被告无理拒绝,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白丽君、梁建政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白金的父母并未与原告同住,原告存在欺骗的行为。2008年,白金想买凯旋苑54-2-102室房屋,但当时不能贷款,于是由白金交房屋首付,以二被告的名义贷款,房子写的被告梁建政的名字。同年,白金将涉诉房屋卖给二被告,用来折抵凯旋苑房屋贷款,但因为涉诉房屋至今有贷款未还清,故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诉争房屋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被告为证实其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诉争房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3月29日,原告与天津市大港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由原告陈杨购买坐落于天津市大港区建安里93-4-602室房屋。2014年4月4日,原告取得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房地产权证书,记载权利人为陈杨。自2009年起,二被告居住在诉争房屋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将诉争房屋返还原告,二被告认为其具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不同意返还原告,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即对诉争房屋具有了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被告现居住在诉争房屋内,其虽向法庭主张合法占用、使用,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房屋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白丽君、梁建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白丽君、梁建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谢淑芳

法官助理李长松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