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青海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3 0:00:00

李世虎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

李世虎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122刑初397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李世虎。

审理经过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湟检刑诉(202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虎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12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梁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101819时许,被告人李世虎驾驶×××号“宝骏”牌小型轿车沿南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南大公路3KM500M处时(本区地窑村),与行人王某相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李世虎于案发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当晚21时许,被害人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湟中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世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王某无责任。

  经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被告人李世虎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共计736180元,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世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世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世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世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世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虎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世虎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73618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社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李世虎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世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落款

 

审判员 马 成 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