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赌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3 0:00:00

廖观华赌博罪刑事一审

廖观华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223刑初454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观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728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730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1214日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正春,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某,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株攸检刑诉[202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观华犯赌博罪,于202112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贵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观华及其辩护人杨小江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1月份至20217月份,被告人廖观华在金沙博彩网站(网址×××.com)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的过程中,认识了上线“小六”(微信昵称,暂未查实身份),然后产生了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的想法,并发展了李国辉(已判决)、“尹斌”、“军哥哥”、“小飞”(均暂未查实身份)等下线。一方面,被告人廖观华直接接收赌民的码单后上报金沙博彩网站和上线“小六”,另一方面,被告人廖观华接收李国辉、“尹斌”、“军哥哥”、“小飞”等下线报送的赌民码单后,再上报给金沙博彩网站和上线“小六”。待六合彩开奖后,上下线之间通过维信支付进行结算,被告人廖观华和金沙博彩网站、上线“小六”之间按照特码码单总金额12%,平码码单总金额5%的比例抽成作为佣金,其中若属于李国辉、“尹斌”、“军哥哥”、“小飞”等下线报送的码单,则廖观华再按照特码码单总金额10%,平码码单总金额3%的比例支付报酬给下线。

  经查明,被告人廖观华直接接收陈某、李某、廖某2、文某等赌民的码单资金总额共计90余万元,通过下线李国辉、“尹斌”、“军哥哥”、“小飞”接收赌民的码单资金总额共计1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廖观华上报金沙博彩网站的码单总金额共计1407522元,上报“小六”的码单总金额共计578780元。被告人廖观华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1万元左右。

  2021727日,被告人廖观华向攸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观华到案后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0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攸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攸县公安局扣押文书、微信截图、微信交易明细、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提取笔录;电子数据;证人刘某、廖某1、廖某2、彭某、陈某、李某、文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李国辉的供述及被告人廖观华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观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观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廖观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观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廖观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观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廖观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廖观华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廖观华系从犯;2、被告人廖观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廖观华积极上缴了违法所得,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廖观华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观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同案人“小六”等人尚未到案,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辨认人提出被告人廖观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廖观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观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观华系自首、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廖观华的犯罪情节,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廖观华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观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廖观华犯赌博罪的违法所得1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违法所得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员 何卫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柳

记 员 陈雨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