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3 0:00:00

李宇文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

李宇文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104刑初1629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李宇文。201710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因本案于20219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2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宇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12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15222时许,被告人李宇文饮酒后驾驶牌照湘A0××××小型普通客车从长沙市岳麓区五星村夜宵摊出发,途经西二环辅道、含浦大道,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步步高地段时,所驾车辆前部与中心隔离栏相撞,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岳麓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控制后报警。交警接警后将被告人李宇文带至湖南航天医院提取了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李宇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1毫克/100毫升。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麓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宇文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李宇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810日,被告人李宇文赔偿了岳麓街道办事处损失费人民币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宇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宇文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宇文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李宇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宇文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宇文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宇文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宇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宇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宇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落款

 

判 员 陈志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泱

记 员 杨艳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