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廷刚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湘0104刑初1612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徐廷刚。2011年12月29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雷坚,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2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廷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1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徐廷刚饮酒后驾驶牌照湘AJ××××小型轿车从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金星柴火饭庄出发,途经西二环(城市快速路)、岳麓大道(城市快速路)、东方红路,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路步步高新天地路段时,因犯困其所驾车辆撞上道路中心花坛,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接群众报警后来到现场,将被告人徐廷刚叫醒并带至湖南航天医院提取了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徐廷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5.1毫克/100毫升。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认定,被告人徐廷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徐廷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廷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廷刚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徐廷刚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徐廷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廷刚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徐廷刚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又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廷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廷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廷刚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廷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三)、(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廷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落款
审 判 员 陈志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泱
书 记 员 杨艳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