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3 0:00:00

荣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

荣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203刑初394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荣某某。

审理经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12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系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12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0101022时许,被告人荣某某酒后驾驶蒙G×××××()的小型客车沿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桃源桥路段时,被执勤交通警察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荣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46.96mg/100ml2020126日,被告人荣某某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荣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荣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荣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潘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景云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