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魏荣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云0724刑初227号
案由
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左魏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16日被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受审。
案件由来
审理经过
起诉书文号
宁检刑诉〔2021〕96号
提起公诉时间
2021年12月22日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
开庭日期
2021年12月23日
到庭诉讼参与人
公诉人
吴兴斌
被告人
左魏荣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2020年10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左魏荣酒后驾驶云SZR518号小型越野车从宁蒗县粮贸街岔口往干某方向行驶,21时05分,当车行驶至宁蒗县泸沽湖大道城南停车场时,撞到路中间的护栏后,护栏杆又撞到马某某驾驶的云P86207号小型客车,造成两车受损、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蒗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左魏荣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抽取送检的左魏荣血液乙醇含量为155.6mg/100ml血,属醉酒。
被告人对指控意见
被告人左魏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法律依据
犯罪构成
被告人左魏荣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量刑情节
被告人左魏荣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左魏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安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和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