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3 0:00:00

左魏荣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左魏荣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724刑初227

 

案由

  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左魏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21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1216日被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受审。

案件由来

 审理经过

 起诉书文号

  宁检刑诉〔202196

 提起公诉时间

  20211222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

 开庭日期

  20211223

 到庭诉讼参与人

  公诉人

  吴兴斌

  被告人

  左魏荣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202010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左魏荣酒后驾驶云SZR518号小型越野车从宁蒗县粮贸街岔口往干某方向行驶,2105分,当车行驶至宁蒗县泸沽湖大道城南停车场时,撞到路中间的护栏后,护栏杆又撞到马某某驾驶的云P86207号小型客车,造成两车受损、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蒗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左魏荣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抽取送检的左魏荣血液乙醇含量为155.6mg/100ml血,属醉酒。

  被告人对指控意见

  被告人左魏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法律依据

  犯罪构成

  被告人左魏荣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量刑情节

  被告人左魏荣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左魏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员  高安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记 员  和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