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继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湘0304刑初688号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继文。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7月29日被湘潭市某某某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9月1日被湘潭市某某某岳塘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刑诉[202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继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彭曲艳独任审判,书记员裴千榕担任法庭记录,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继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7月初,被告人游继文在吴某某(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前往福建省龙岩市,游继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将其名下2张银行卡及1张电话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转移,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xxx4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在2021年7月10日的入账流水合计人民币2024145.29元,湘潭市岳塘区居民王某某被骗的8000元转入该卡中。游继文非法获利2000元。
被告人游继文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继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继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游继文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游继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继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游继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游继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以内缴纳完毕。)
二、追缴被告人游继文的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曲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兵
书 记 员 裴千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