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2 0:00:00

游继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游继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304刑初688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继文。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729日被湘潭市某某某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91日被湘潭市某某某岳塘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刑诉[202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继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1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彭曲艳独任审判,书记员裴千榕担任法庭记录,于202112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继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7月初,被告人游继文在吴某某(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前往福建省龙岩市,游继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将其名下2张银行卡及1张电话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转移,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xxx4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021710日的入账流水合计人民币2024145.29元,湘潭市岳塘区居民王某某被骗的8000元转入该卡中。游继文非法获利2000元。

  被告人游继文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继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继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游继文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游继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继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游继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游继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729日起至20222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以内缴纳完毕。)

  二、追缴被告人游继文的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员 彭曲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兵

记 员 裴千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