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2 0:00:00

罗大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罗大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828刑初836

 

公诉机关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罗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12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澜检刑诉〔2021251

  指控事实

  20211026日下午,被告人罗大到新景洪路“新城汽车服务站”同学罗某家吃饭,在吃饭时与同学一起喝了些自烤酒于22时许骑云某某某某某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新景洪路沿环城路行驶准备回家,当车行驶至环城路与东朗路交叉口K0+150米处(麻粟花KTV附近)时撞向同向行驶的李改姝驾驶的云某某某某某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和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进行了处置,发现被告人罗大有醉酒驾车的嫌疑,将其送到县人民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了被告人罗大静脉血样,并聘请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61.52mg/100ml血,达到醉酒状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罗大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罗大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罗大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大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大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本院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大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罗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雷 蕾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盛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