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湘0502刑初493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罗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0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1月29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1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邵双检刑诉[202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中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11日,被告人罗某在明知“龙哥”(在逃,基本情况不明)有可能拿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本人名下的一张兴业银行卡给“龙哥”。该卡被“龙哥”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在2021年8月11日交易金额达546315元人民币,“龙哥”在卡内留存了560元作为好处费。2021年10月15日,罗某在其母亲陪同下至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提交了: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李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罗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魏永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文 魏
书 记 员 聂 鑫
附法律依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