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2 0:00:00

黄海龙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海龙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828刑初837

 

  公诉机关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海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11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澜检刑诉〔2021253

  指控事实

  202038日下午,被告人黄海龙在老南盆小叔家吃饭时喝了些自烤酒,吃完饭后被告人黄海龙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骑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铅矿方向沿东朗路往民族街方向行驶,214分骑当车行驶至东朗路与民族街交叉K0+600米处时被在此进行路检路查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被告人黄海龙某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其送到东方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了被告人黄海龙静脉血样,并聘请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6.44mg/100ml血,达到醉酒状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黄海龙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黄海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海龙某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海龙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本院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龙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海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雷 蕾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盛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