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帆因与被上诉人陈亚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7)苏0981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帆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事实和理由:1.虽然当初杨帆是通过丁余桂将钥匙交给陈亚明的,但不能同样推论陈亚明将钥匙交给丁余桂就视为已向杨帆交房。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杨帆,并非丁余桂,故陈亚明应将钥匙交于杨帆本人,且丁余桂在作证时表示钥匙虽在其手中,但其并不交于杨帆。2.杨帆自2017年6月起一直要求陈亚明返还房屋,但陈亚明却予以推诿,虽然其陈述将钥匙于2017年7月交给了丁余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丁余桂系陈亚明所开办企业的工人,与陈亚明之间具有经济依附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杨帆自2017年6月起即向陈亚明主张权利,时至一审开庭时陈亚明仍未交房,故陈亚明应向杨帆支付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根据当地租房价格行情,杨帆主张月使用费为2000元并未超过当地租金标准。3.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房屋在借用时为毛坯房,无需提供证据证明。陈亚明对案涉房屋的装修并不是对地面、墙面、屋顶简单的装饰。在一审法院查看案涉房屋时,可以看出案涉房屋的原始结构已被陈亚明进行了部分拆除与改变,导致杨帆会花费大量费用进行装修。且陈亚明在一审开庭时已表态会将房屋恢复至原始毛坯状态并打扫干净,但一审法院却迳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