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2 0:00:00

王喜文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喜文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682刑初289

 

公诉机关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喜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10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凤检刑诉[2021]57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王喜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喜文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喜文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喜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217日起至202239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7)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判 员 王松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任梓瑜

记 员 姜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