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文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0682刑初289号
公诉机关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喜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凤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王喜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喜文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喜文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喜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7日)。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王松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任梓瑜
书 记 员 姜女杰